• MB1C35679/2023-00014
  •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
  • 2023-03-27
  • 2023-03-27
2022年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区级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四批

区级抽检任务涉及我辖区2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中原区健山果园店香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3日,我局配合第三方公司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进行了监督抽检。2022年9月6日,我局接到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CP22410102463835177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该批次香蕉腈苯唑项目(mg/kg),实测值为0.2 mg/kg,标准指标为≤0.05 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检验报告》 NO:NCP22410102463835177)并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3日购进了40斤的香蕉进行销售,每斤售价3元,共计销售120元。该批次长豆角已销售完毕,留存有进销货票据凭证。本案货值120元,违法所得120元。

当事人的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9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并于9月17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单位2022年9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二、郑州市中原区焦恒年蔬菜店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07月28日,我局配合第三方公司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韭菜进行了监督抽检。2022年8月31日,我局接到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CP22410102463834865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该批次韭菜腐霉利项目(mg/kg),实测值为0.44mg/kg,标准指标为≤0.2 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检验报告》 NO:NCP22410102463834865)并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07月28日购进了2公斤的韭菜进行销售,每公斤售价5元,共计销售10元。该批次韭菜已销售完毕,留存有进销货票据凭证。本案货值10元,违法所得10元。

当事人的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9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并于9月17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单位2022年9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三、郑州市中原区李汝献蔬果店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07月27日,我局配合第三方公司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姜进行了监督抽检。2022 年 8 月 31 日,我局接到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CP22410102463834759 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该批次姜噻虫胺项目(mg/kg),实测值为0.48mg/kg,标准指标为≤0.2 mg/kg,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检验报告》 NO:A7C915012A7F6032029)并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07月27日购进了5斤姜进行销售,每斤售价2元,共计销售10元。该批次姜已销售完毕,留存有进销货票据凭证。本案货值 10 元,违法所得 10 元。

当事人的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9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并于9月17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单位2022年9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四、郑州市中原区文现菊蔬果店芹菜不合格

(二)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07月25日,我局配合第三方公司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芹菜进行了监督抽检。2022年8月24日,我局接到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CP22410102463834656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该批次芹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mg/kg),实测值为2.59 mg/kg,标准指标为≤0.5 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检验报告》 NO:NCP22410102463834656)并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07月25日购进了4斤的芹菜进行销售,每斤售价1元,共计销售4元。该批次芹菜已销售完毕,留存有进销货票据凭证。本案货值4元,违法所得4元。

当事人的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9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并于9月17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单位2022年9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五、郑州市中原区丫蜜蔬菜店韭菜不合格

(三)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08月02日,我局配合第三方公司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韭菜进行了监督抽检。2022年8月31日,我局接到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CP22410102463835084的《检验报告》,该报告:该批次韭菜腐霉利项目(mg/kg),实测值为0.22mg/kg,标准指标为≤0.2 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检验报告》 NO:NCP22410102463835084)并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08月02日购进了1.7公斤的韭菜进行销售,每公斤售价5元,共计销售8.5元。该批次韭菜已销售完毕,留存有进销货票据凭证。本案货值8.5元,违法所得8.5元。

当事人的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9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并于9月17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单位2022年9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六、郑州市中原区于坤蔬菜店长豆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07月26日,我局配合第三方公司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长豆角进行了监督抽检。2022年8月24日,我局接到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CP22410102463834681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该批次长豆角克百威项目(mg/kg),实测值为0.2 mg/kg,标准指标为≤0.02 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检验报告》 NO:NCP22410102463834681)并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07月26日购进了4斤的长豆角进行销售,每斤售价1.5元,共计销售6元。该批次长豆角已销售完毕,留存有进销货票据凭证。本案货值6元,违法所得6元。

当事人的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9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并于9月17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单位2022年9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七、郑州市中原区超鸡张大盘鸡店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2年9月2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超鸡张大盘鸡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检验报告(编号NO:FJD202202850232),消毒杯子,经抽检,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检验报告(编号NO:FJD202202850233),消毒盘,经抽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1、检 验 报 告 (№: FJD202202850233)(№: FJD202202850232)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C22410102464435885 )(抽样单编号:XC22410102464435884 )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C22410102464435885)(抽样单编号:XC22410102464435884)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共两份,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正常使用消毒设施。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照《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2022年9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9月19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单位2022年9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八、郑州冲锋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饮)具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16日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受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冲锋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餐(饮)具:勺子,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于2022年9月29日送至我局,检测结果为阳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A7C917004A7F602938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2022年9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郑州冲锋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核实,因洗消不规范导致在餐具(勺子)上的阳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冲锋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严格按照要求,严格规范实施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具体要求;二是对清洗消毒间进行彻底卫生整理,确保清洗消毒间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三是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中西所已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九、郑州市中原区福元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碗、碟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1日,我局收到郑州市中原区福元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杯子、碟子抽检不合格报告,报告编号:F2022080409633,№:F2022080409634,当事人经营使用的碗、碟子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7日向郑州市中原区福元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未提出。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该店已做出书面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是该单位餐具消毒不彻底导致。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单位督促该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是消毒柜由专人负责,延长消毒柜消毒时间,增加消毒频率,消毒柜碗筷之间不能摆放过于紧密,杜绝出现餐具消毒不彻底的情况再次发生。二是加强经营者和员工食品安全教育,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915日对该经营店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店已整改到位。

 

十、郑州市中原区郭记鱼莊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2年9月2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郭记鱼莊”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检验报告(编号NO:FJD202202850207 )。显示郑州市中原区郭记鱼莊”2022年8月15日,经抽检米碗,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1、检 验 报 告 (№: FJD202202850207 )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C22410102464435826 )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C22410102464435826)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正常使用消毒设施。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照《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2022年9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9月19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单位2022年9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十一、郑州市中原区河红水果店经营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河红水果店经营的“韭菜”(规格型号:/kg,进货日期:2022-8-15,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根据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A2210314962105013C】显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5,实测值1.0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河红水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这批不合格韭菜是于8月15日从郑州二七区普华信蔬菜店购进的这批韭菜,购进10kg(20斤),购进价为24元。销售价格是2.98元一斤,包含检测人员买走的2kg,合计销售该批次“韭菜”9kg,销售金额为35.76元,剩余为自然损耗,目前无剩余。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韭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由于王全举经营蔬菜摊位面积小,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王全举在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够提供供货商信息及交易凭证,积极召回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部分第(3)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5.76元,罚款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局督促该经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是进货时查看“供货商”资质,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销售单据,当批次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材料;二是详细记录购进产品的相关信息,做好台账记录。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08日对该经营店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店已整改到位。

 十二、郑州市中原区祯顺北五九号牛杂煲店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16日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受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市中原区祯顺北五九号牛杂煲店使用的餐(饮)具:勺子,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于2022年9月29日送至我局,检测结果为阳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A7C917004A7F602969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2022年9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祯顺北五九号牛杂煲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核实,因洗消不规范导致在餐具(勺子上的阳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祯顺北五九号牛杂煲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严格按照要求,严格规范实施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具体要求;二是对清洗消毒间进行彻底卫生整理,确保清洗消毒间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三是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中西所已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十三、郑州市中原区老碗面餐饮店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2年9月2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老碗面餐饮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检验报告(编号NO:FJD202202850284),消毒小碗,经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1、检 验 报 告 (№: FJD202202850284)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C22410102464436248)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C22410102464436248)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共一份,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正常使用消毒设施。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照《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2022年9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12月2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单位2022年12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十四、郑州市明洞的夏天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原万达店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15日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受郑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市明洞的夏天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原万达店使用的餐(饮)具:餐碟,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于2022年9月30日送至我局,检测结果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

NO:A7C916011A7F602968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郑州市明洞的夏天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原万达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因洗消不规范导致在餐具(餐碟)上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明洞的夏天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原万达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严格按照要求,严格规范实施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具体要求;二是对清洗消毒间进行彻底卫生整理,确保清洗消毒间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三是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中西所已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十五、郑州市中原区豫胖孩果蔬店经营的“香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豫胖孩果蔬店经营的“香蕉”(规格型号:/kg,进货日期:2022-8-15,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根据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A2220314962106052C显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河红水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这批不合格香蕉两箱,一箱毛重九公斤35元。销售5.36元一,包含上检测人员买走的3.61公斤,一共卖出了十五公斤这种“香蕉”,销售金额为80.4元,剩余为自然损耗,目前无剩余。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香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经营店面面积小,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够提供供货商信息及交易凭证,积极召回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部分第(3)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80.4元,罚款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局督促该经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是进货时查看“供货商”资质,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销售单据,当批次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材料;二是详细记录购进产品的相关信息,做好台账记录。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08日对该经营店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店已整改到位。

十六、郑州市中原区水英干调店所经销的生黑芝麻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929日,我单位收到郑州市中原区水英干调店生黑芝麻抽检不合格报告,报告显示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9日向郑州市中原区水英干调店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未提出。

经调查,该店销售的该批次生黑芝麻已经全部销售完,该店未能提供该批次产品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检验报告,进货台账,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9日送达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该店朱少民委托朱建军已收到签字。郑州市中原区水英干调店2022年5月7日至2022年9月20日所销售生黑芝麻,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实测值:5.3mg/g,国家标准:3mg/g,判定: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2022年9月20日该批次生黑芝麻已销售完毕,没有库存。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案件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黑芝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第(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的规定。对郑州市中原区水英干调店经营不合格生黑芝麻行为减轻处罚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390元; 2、罚款5000元;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叁佰玖拾元5390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要求该店立即对已销售的问题食品进行召回措施,完成整改后,监管部门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十七、郑州市中原区旺地餐饮店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2年9月2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旺地餐饮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检验报告(编号NO: FJD202202850214),我店使用的酒杯,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 检验报告(编号NO: FJD202202850213),我店使用的盘子,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检验报告(编号NO: FJD202202850212),我店使用的小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检验报告(编号NO: FJD202202850215),我店使用的水杯,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1、检 验 报 告 (№: FJD202202850215 )、(№: FJD202202850214)、(№: FJD202202850213)、(№: FJD202202850212)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C22410102464435835)、(抽样单编号:XC22410102464435834)、(抽样单编号:XC22410102464435833)、(抽样单编号:XC22410102464435832);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C22410102464435835)、(抽样单编号:XC22410102464435834)、(抽样单编号:XC22410102464435833)、(抽样单编号:XC22410102464435832);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共4份不合格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正常使用消毒设施,对餐具的消杀不够重视,员工清洗不够认真,导致餐具不符合卫生要求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照《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2022年9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9月16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单位2022年9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十八、中原区鑫溢香苑瓦罐饭店餐碟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2928日收到关于2022913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对郑州市中原区鑫溢香苑瓦罐饭店进行了监督抽检2022年9月26日由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7C914004A7F6029663)显示,经抽样检验,餐碟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所执法人员928日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鑫溢香苑瓦罐饭店直接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938623,并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现场检查,该店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许可证》,并悬挂在显著位置上,在一楼就餐区及三楼后厨分别摆放有大容量消毒柜,消毒柜内摆放有已消毒的餐饮具,执法人员查看了消毒记录,记录不完整。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鑫溢香苑瓦罐饭店在餐具消毒过程中,消毒时间过短,消毒记录不完整,未能责任到人,导致餐具消毒不合格,在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路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后,该店立即对其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餐具消毒制度落实,责任到人。监管部门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符合消毒要求。

十九、郑州宴恒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2年8月24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宴恒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检验报告(编号NO:FJD202202850091)经抽样检验,水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检验报告(编号NO:FJD202202850090)经抽样检验,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公司送达1、检 验 报 告 (№: FJD202202850091)(№: FJD202202850090)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C22410102464434200 )(抽样单编号:XC22410102464434199 )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C22410102464434200)(抽样单编号:XC22410102464434199)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共两份,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正常使用消毒设施,清洗消毒不规范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2022年8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9月2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单位2022年9月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二十、郑州市中原区浙先森快餐店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2年9月2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浙先森快餐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FJD202202850290),消毒碗,经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1、检 验 报 告 (№: FJD202202850290)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C22410102464436325 )。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C224101024644336325)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正常使用消毒设施。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照《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2022年9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12月2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单位2022年12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二十一、郑州市陇海中学碗、餐盘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2年11月8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陇海中学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检验报告(编号NO:XC22410102463540307;NO:XC22410102463540308 )。显示郑州市陇海中学2022年8月30日碗、餐盘,经抽样检验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按规范使用消毒设施、清洗次数少造成。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2022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2022年12月6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同日我单位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二十二、郑州市中原区北舞渡马记胡辣汤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2年8月26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北舞渡马记胡辣汤”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检验报告(编号NO:FJD220202850141 )。显示郑州市中原区北舞渡马记胡辣汤”2022年7月27日抽检消毒盘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正常使用消毒设施。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照《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2022年9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9月7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单位2022年9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二十三、郑州市中原区尚记旋转小火锅店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2年8月24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尚记旋转小火锅店”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检验报告(编号NO:FJD220202850154 )。显示郑州市中原区尚记旋转小火锅店”2022年7月27日抽检消毒盘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正常使用消毒设施。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照《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2022年9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9月7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单位2022年9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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