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路店涉嫌经营食品“匠心米饼(蛋黄味)和a1小米蛋糕”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本局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7月21日对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路店的预包装食品匠心米饼(蛋黄味)和a1小米蛋糕进行抽检,经检测,匠心米饼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 a1小米蛋糕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路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查,这批不合格产品匠心米饼(蛋黄味)供应商为河南互生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抽检批次“匠心米饼(蛋黄味)(生产日期2022.5.22)”48盒,购进价9元,销售价9.9元,销售了35盒,销售金额为346.5元,剩下13盒进行了返厂处理;不合格散装预包装食品“a1小米蛋糕”的供应商为汤阴县华美亚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购进该批次“a1小米蛋糕(生产日期为2022.6.19)”2公斤,购进价31.6元,已全部销售完,销售金额为39.97元。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路店提供了进货单据、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销售记录凭证和进货台账记录,同时提供有对应批次的出厂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路店在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据、销售记录凭证、进货台账及该批次的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积极召回整改,截止到案件终结未接到该批食品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的投诉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事实,建议给予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为从外购进,对于不合格当事人认为是在生产或者流通环节出现问题所致,该店储存条件符合食品经营要求,同时符合预包装的销售条件。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局督促该经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是进货时查看“供货商”资质,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销售单据,当批次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材料;二是详细记录购进产品的相关信息,做好台账记录。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1日对该经营店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店已整改到位。
二、郑州市中原区丹丹蔬菜商行经销的“生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张奎蔬菜店经销的食品“生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2年9月20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所提供证据无法确认查明生产企业),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No: A2220384651125015C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该产品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丹丹蔬菜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中原区丹丹蔬菜商行于2022年9月20日购进10斤生姜进行销售,每斤售价5.5元,共计销售收入55元。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生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生姜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即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55元; 2、罚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张奎蔬菜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进行了涉案食品召回,落实了进货查验制度。
三、郑州市中原区佰人王串串香工人路店使用的消毒碗、消毒长盘和消毒圆盘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佰人王串串香工人路店使用的消毒碗、消毒长盘和消毒圆盘餐具经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佰人王串串香工人路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中原区佰人王串串香工人路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 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在餐具清洗消毒过程中,配备洗消人员少,清洗消毒时间过程短,洗消不充分,导致清洗消毒餐具抽样检验不合格。
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林山寨所执法人员督促该经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是加强清洗消毒人员力量,增加洗消频次;二是要保持清洗后的餐具清洁干净;三是要将清洗后的餐具存放于消毒柜中按规范要求进行彻底消毒且要对消毒柜进行定期保养。
2022年8月28日,执法人员对该店整改情况开展了复查验收,经核查该店已整改到位。
四、郑州市中原区姐弟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2年12月7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姐弟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 F2022120321622),消毒餐具“碗”经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1、检 验 报 告 (№:F2022120121368),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551122),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551122),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正常使用消毒设施。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2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2023年1月3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单位2023年1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五、郑州市中原区九妹摊摊香餐饮店使用的餐具“筷子”“勺子”“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九妹摊摊香餐饮店使用的餐具“筷子”“勺子”“碗”(抽验单编号:SC22410000443035872、SC22410000443035873、SC22410000443035874,加工日期:2022-06-02),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查,郑州市中原区九妹摊摊香餐饮店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郑州市中原区九妹摊摊香餐饮店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未按照食品经营要求清洗消毒餐具。针对上述问题,该店进行了以下整改:对店内餐具进行全面清洗消毒,规范洗消流程和增加消毒时间;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员工学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2022年7月11日,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三方元素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郑州市中原区九妹摊摊香餐饮店店内消毒柜中待使用的碗、筷子、勺子3种餐具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7月21日,检验结果送至我局。检验结论为:1.餐具(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判定该样品不合格;2.餐具(大勺子),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判定该样品不合格;3.餐具(筷子),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判定该样品不合格。
2022年8月18 日,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的规定,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郑州市中原区九妹摊摊香餐饮店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2800元。
六、郑州市中原区可口斋饭店使用的餐具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2年12月12日收到关于2022年12月2日,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郑州市中原区可口斋饭店进行了监督抽检,2022年12月6日由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2022120221447)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剂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桐柏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2日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可口斋饭店直接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551193)、国家食品安全抽结果通知书(编号:DC22410100463551193)。并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现场检查,该店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悬挂在显著位置上,在该店后厨放有一体式洗碗消毒柜,现场消毒柜未开启,里面摆放有盘,水杯,执法人员查看了消毒记录,记录不完整。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可口斋饭店在餐具消毒过程中,消毒时间过短,消毒记录不完整,未能责任到人,导致餐具消毒不合格,在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桐柏路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后,该店立即对其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餐具消毒制度落实,责任到人。监管部门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符合消毒要求。
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京都老葛坛子肉焖饼馆使用的“餐具”(小汤碗),根据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京都老葛坛子肉焖饼馆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京都老葛坛子肉焖饼馆使用的“餐具”使用前未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京都老葛坛子肉焖饼馆在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对内餐饮具进行全面消毒,同时专门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规范员工学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对培训内容进行考核,结合本案事实,建议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为有效防控使用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局督促该经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全面履行清洗消毒职责,不许只简单清洗省略消毒环节。二、加强日常培训,对员工做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的培训,着重强调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不能麻痹大意。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9日对该经营店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店已整改到位。
八、郑州市中原区李朝明火锅店使用的“餐具”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李朝明火锅店使用的“餐具”(自行消毒碗),根据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李朝明火锅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李朝明火锅店使用的“餐具”使用前未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应按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李朝明在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对内餐饮具进行全面消毒,同时专门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规范员工学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对培训内容进行考核,结合本案事实,建议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为有效防控使用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局督促该经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全面履行清洗消毒职责,不许只简单清洗省略消毒环节。二、加强日常培训,对员工做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的培训,着重强调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不能麻痹大意。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6日对该经营店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店已整改到位。
九、郑州马路边边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锦艺城分公司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2年12月7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马路边边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锦艺城分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 F2022120221446),消毒餐具“小碗”经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1、检 验 报 告 (№:F2022120221446),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551192),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551192),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按照操作步骤规范消毒餐具。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2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2023年1月4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单位2023年1月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十、郑州市明洞的夏天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原万达店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3日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市明洞的夏天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原万达店使用的餐(饮)具:小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于2022年12月8日送至我局,检测结果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
NO:NO:F202212032163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郑州市明洞的夏天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原万达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因洗消不规范导致在餐具(小碗)上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的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要求,严格规范实施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具体要求;二是对清洗消毒间进行彻底卫生整理,确保清洗消毒间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三是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中西所已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十一、郑州市中原区穆林斋刘记全羊肉鲜汤馆餐具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2年12月8日收到关于2022年12月2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我店进行了监督抽检,2022年12月6日由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F2022120221461)显示,经抽样检验,碟子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所执法人员于12月8日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穆林斋刘记全羊肉鲜汤馆直接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55137),并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现场检查,该店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公示在显著位置上。一楼就餐区及二楼后厨分别摆放有大容量消毒柜,消毒柜内摆放有已消毒的餐饮具,摆放不规范,执法人员查看了消毒记录,记录不完整。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穆林斋刘记全羊肉鲜汤馆在餐具消毒过程中,消毒时间过短,消毒记录不完整,未能责任到人,操作不规范导致餐具消毒不合格,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后,该店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餐具消毒制度落实,责任到人。目前监管部门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符合消毒要求。
十二、郑州市中原区胖哥憨福大盆骨店销售的“油炸花生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胖哥憨福大盆骨店销售的“油炸花生米”(3公斤,购进日期:2022-11-22),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予以驳回。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加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油炸花生米”3公斤,货值金额140元,已销售3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12月2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至12月20日共召回0公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炸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郑州市中原区胖哥憨福大盆骨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中,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少且仅销售给了抽检公司,未进入流通领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另外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履行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足以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胖哥憨福大盆骨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十三、中原区前进路南岭啤酒鸭火锅店使用餐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22日根据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郑州市中原区前进路南岭啤酒鸭火锅店于7月22日使用的餐具(水杯、盘子、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中原区前进路南岭啤酒鸭火锅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方建营烧烤前进路店使用的餐具(烩面碗、小碗)使用前未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方建营烧烤前进路店在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对内餐饮具进行全面消毒,同时专门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规范员工学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结合本案事实,建议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为有效防控使用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局督促该经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加强日常培训,对员工做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培训;二、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三、针对集中消毒餐具,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5日对该经营店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店已整改到位。
十四、郑州市中原区瑞豪饺子馆使用的“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瑞豪饺子馆使用的“餐具”(大碗、小碗、塑料碗、圆盘),根据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瑞豪饺子馆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瑞豪饺子馆使用的“餐具”使用前未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应按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瑞豪饺子馆在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对内餐饮具进行全面消毒,同时专门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规范员工学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对培训内容进行考核,结合本案事实,建议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为有效防控使用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局督促该经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全面履行清洗消毒职责,不许只简单清洗省略消毒环节。二、加强日常培训,对员工做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的培训,着重强调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不能麻痹大意。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5日对该经营店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店已整改到位。
十五、郑州市中原区三得利生活便利店经销的“生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三得利生活便利店经销的“生姜”,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土姜”10公斤,货值金额59.6元,已销售10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9月8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至9月30日共召回0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我局对郑州市中原区三得利生活便利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9.6元;2、罚款1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59.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三得利生活便利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十六、郑州市中原区邵汪饭店“餐具清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邵汪饭店餐具消毒碗抽检,检验报告显示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邵汪饭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按照相关要求积极整改,对设备进行排查,不合格及时更换,对店内员工加强管理,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十七、郑州市中原区星期八百货便利店经销的“大芹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星期八百货便利店经销的“大芹菜”(10公斤,购进日期:2022-08-16),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大芹菜”10公斤,货值金额39.6元,已销售10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9月8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至9月30日共召回0公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我局对郑州市中原区星期八百货便利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6元;2、罚款1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39.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星期八百货便利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十八、郑州市中原区胜玲白条鸡店经销的“鸡脯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胜玲白条鸡店经销的食品“鸡脯肉”(规格型号:无,购进日期:无,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所提供证据无法确认查明生产企业),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显示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胜玲白条鸡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中原区胜玲白条鸡店10斤鸡脯肉进行销售,每斤售价8元,共计销售收入80元。该批次鸡脯肉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鸡脯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鸡脯肉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即处以: 1、没收违法所得80元; 2、罚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胜玲白条鸡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进行了涉案食品召回,落实了进货查验制度。
十九、关于“郑州市中原区舒来喜火锅餐饮店”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2年7月25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舒来喜火锅店”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检验报告(编号NO:SC22410000443037614、编号NO:SC22410000443037615、编号NO:SC22410000443037616)。显示“郑州市中原区舒来喜火锅店”使用的“筷子”( 商标:/、规格型号: /、 加工日期:2022-6-24、质量等级:/)、“杯子”( 商标:/、规格型号: /、 加工日期:2022-6-24、质量等级:/)、“小碟”( 商标:/、规格型号: /、 加工日期:2022-6-24、质量等级:/)在2022年6月24日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查处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我单位于2022年7月27日将该不合格报告书(编号NO:SC22410000443037614、编号NO:SC22410000443037615号NO:SC22410000443037616)送达“郑州市中原区舒来喜火锅店”,并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及后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因洗消不规范导致在餐具(碗)上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要求,严格规范实施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具体要求;二是对清洗消毒设施进行彻底卫生整理,确保清洗消毒设备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三是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同时,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30日对该经营店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并再次抽检该店使用的餐饮具,抽检的该批次餐饮具结果合格。该经营店已整改到位。
二十、郑州市中原区宋桂兰豆制品店经销的““东北拉皮(湿淀粉制品)”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宋桂兰豆制品店经销的食品““东北拉皮(湿淀粉制品)”(生产商:新密市小萍食品厂、商标:无、规格型号:无、生产日期:2022年10月5日、保质期:10天),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宋桂兰豆制品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中原区宋桂兰豆制品店共购进了10斤东北拉皮(湿淀粉制品),每斤进价2元,售价每斤2.5元,目前已经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东北拉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中原区宋桂兰豆制品店经营不合格东北拉皮行为处1、没收违法所得25元; 2、罚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宋桂兰豆制品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进行了涉案食品召回,落实了进货查验制度。
二十一、郑州市中原区王亦国蔬菜店经销的“茼蒿”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王亦国蔬菜店经销的食品“茼蒿”(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2年9月20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所提供证据无法确认查明生产企业),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显示毒死蜱,甲拌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王亦国蔬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中原区王俊领亦国蔬菜店于:2022年9月20日早上从郑密路农贸市场购进10斤茼蒿进行销售,每斤售价3元,共计销售收入30元,已经销售完毕。该店经营毒死蜱,甲拌磷项目残留超出限量标准的茼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茼蒿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即处以: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 2、罚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王亦国蔬菜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进行了涉案食品召回,落实了进货查验制度。
二十二、郑州新捞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2年12月7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新捞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 F2022120221480),消毒餐具“餐盘”经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1、检 验 报 告 (№:F2022120221480),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551310),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551310),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店内接触消毒餐具的员工手部未严格清洗消毒,造成交叉污染。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2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保洁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2023年1月4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单位2023年1月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二十三、郑州市中原区新豫珍食品商行经销的“梭子蟹”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新豫珍食品商行经销的食品“梭子蟹”(规格型号:无,购进日期:无,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所提供证据无法确认查明生产企业),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显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新豫珍食品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中原区新豫珍食品商行购进10斤梭子蟹进行销售,每斤售价95元,共计销售收入950元。该批次梭子蟹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梭子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梭子蟹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即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950元; 2、罚款21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新豫珍食品商行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进行了涉案食品召回,落实了进货查验制度。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2年12月8日收到关于2022年12月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我店进行了监督抽检,2022年12月6日由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F2022120321631)显示,经抽样检验,小碟子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所执法人员于12月8日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鑫溢香苑瓦罐饭店直接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55134),并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现场检查,该店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许可证》,并悬挂在显著位置上,在一楼就餐区及三楼后厨分别摆放有大容量消毒柜,消毒柜内摆放有已消毒的餐饮具,执法人员查看了消毒记录,记录不完整。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鑫溢香苑瓦罐饭店在餐具消毒过程中,消毒时间过短,消毒记录不完整,未能责任到人,导致餐具消毒不合格,在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路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后,该店立即对其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餐具消毒制度落实,责任到人。监管部门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符合消毒要求。
二十五、郑州市中原区宴渠餐饮店“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宴渠餐饮店筷子抽检,抽检报告显示阳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笨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宴渠餐饮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按照相关要求积极整改,对员工加强管理,完善落实餐具的清洁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二十六、郑州市中原区宴渠餐饮店“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宴渠餐饮店勺子抽检,抽检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宴渠餐饮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按照相关要求积极整改,对员工加强管理,完善落实餐具的清洁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二十七、中原区冶要霞蔬菜店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6日,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 A2220384651151018C】,经抽样检验认定郑州市中原区冶要霞蔬菜店销售的“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2,实测值0.3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收到《检验报告》当日(2022年12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冶要霞蔬菜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由于郑州市中原区冶要霞蔬菜店经营蔬菜摊位面积小,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召回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部分第(3)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罚款: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共计:2140元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购进被抽检不合格的姜没有查验该批次姜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导致经营了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姜。
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局督促当事人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要求,严格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5日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二十八、郑州市中原区溢香苑瓦罐工人路餐饮店经销的油炸花生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1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店销售的油炸花生米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其中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9日向郑州市中原区溢香苑瓦罐工人路餐饮店经销的油炸花生米不合格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未提出。
经查,当事人采购生的花生米,经过油炸制作成油炸花生米用于凉菜销售,当事人共购进3公斤不合格花生米,销售价格按照2022年9月21日抽样单为准,每公斤售价12元,货值金额共计36元,该批次不合格油炸花生米已全部销售,本案违法所得为36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油炸花生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七部分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行为并主动提供相关材料;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货值数量、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小,经营者及时公示了不合格食品的信息,目前没有接到群众反映食用该批次不合格芹菜后出现不良反应,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符合以上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售不合格食品(油炸花生米)违法所得人民币36元;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3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要求该店立即对已销售的问题食品进行召回措施,完成整改后,监管部门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二十九、郑州市中原区张奎蔬菜店经销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张奎蔬菜店经销的食品“韭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2年9月20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所提供证据无法确认查明生产企业),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显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张奎蔬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中原区张奎蔬菜店于2022年9月20日购进10斤韭菜进行销售,每斤售价2元,共计销售收入20元。该批次韭菜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韭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韭菜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即处以: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 2、罚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张奎蔬菜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进行了涉案食品召回,落实了进货查验制度。
三十、郑州市中原区正影餐饮店餐具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2年12月7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正影餐饮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 F2022120121369),消毒餐具“杯子”经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1、检 验 报 告 (№:F2022120121369),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551123),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551123),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按照操作步骤规范消毒餐具。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2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2023年1月3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单位2023年1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三十一、河南省醉巴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锦艺城店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2年12月7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河南省醉巴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锦艺城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 F2022120221460),消毒餐具“餐盘”经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1、检 验 报 告 (№:F2022120221460),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551236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551236 ),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按照操作步骤规范消毒餐具。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2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2023年1月4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单位2023年1月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