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郑州市中原区陈永广灌汤包子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2年8月18日收到关于2022年7月21日,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郑州市中原区陈永广灌汤包子店进行了监督抽检,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c22410102464434099)(№:xc22410102464434098)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剂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绿东所执法人员于8月19日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方秀华优质胡辣汤总店直接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c22410102464434099、№:xc22410102464434098。并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现场检查,该店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并悬挂在显著位置上,在就餐区摆放有消毒柜,但消毒柜未开启里面摆放有玻璃杯、小碟子、小碗,执法人员查看了消毒记录,记录不完整。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陈永广灌汤包子店在餐具消毒过程中,消毒时间过短,消毒记录不完整,未能责任到人,导致餐具消毒不合格,在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绿东村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后,该店立即对其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餐具消毒制度落实,责任到人。监管部门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符合消毒要求。
二、郑州市中原区诚惠鲜百果园经销的“香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诚惠鲜百果园经销的“香蕉”共购进18公斤,购进日期2022-08-05,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公司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原西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香蕉”18公斤,货值金额80元,已全部销售。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我局对郑州市中原区诚惠鲜百果园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3.64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63.6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原西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诚惠鲜百果园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三、郑州市中原区鑫鑫百货综合商店所经销的“罗罗牌花生酥”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月19日我局收到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NO:SY20220221609被抽样食品:花生酥原味,被抽样单位:郑州市中原区鑫鑫百货综合商店,抽样日期:2022年12月25日,当事人涉嫌销售花生酥原味,检验项目:过氧化值,标准值:≤0.25,实测值:0.34。单项判定:不合格。现已完成整改。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19日向郑州市中原区鑫鑫百货商店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未提出。
经调查,该店能提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批次检验报告、形式检验报告、购销凭证。
当事人涉嫌销售花生酥原味,检验项目:过氧化值,标准值:≤0.25,实测值:0.34。单项判定: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综合本案事实,当事人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食品相关记录。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的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拟建议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要求该店立即下架封存问题食品,对已销售的问题食品进行召回措施,完成整改后,监管部门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四、郑州市中原区逗馋肉夹馍小吃店勺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13日,我局收到郑州市中原区逗馋肉夹馍小吃店勺子抽检不合格报告,报告编号:DC20222122,当事人经营使用的勺子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6日向郑州市中原区逗馋肉夹馍小吃店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未提出。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该店已做出书面整改报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是该单位餐具消毒不彻底导致。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单位督促该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是消毒柜由专人负责,延长消毒柜消毒时间,增加消毒频率,消毒柜碗筷之间不能摆放过于紧密,杜绝出现餐具消毒不彻底的情况再次发生。二是加强经营者和员工食品安全教育,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30日对该经营店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店已整改到位。
五、郑州市中原区冯军强蔬菜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09日,接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CP22410100163741690】,经抽样检验认定郑州市中原区冯军强蔬菜店所销售的“姜”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噻虫嗪标准指标≤0.3,实测值1.9),噻虫胺标准指标≤0.2,实测值2.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收到《检验报告》于(2022年12月06日)依法向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冯军强蔬菜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由于蔬菜店经营蔬菜摊位面积小,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够提供供货商信息及购进票据,积极召回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部分第(3)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0元)。
2.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购进被抽检不合格的姜没有查验该批次姜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导致经营了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姜。
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局督促当事人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要求,严格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01月11日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六、郑州市郑州市中原区田园蔬菜便利店所经销的“黄皮尖椒”“大芹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7月25日我局接到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NO:A2220314962103016C,被抽样单位名称:郑州市中原区田园蔬菜便利店,2022年7月25日抽检产品黄皮尖椒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同时接到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NO:A2220314962103016C,被抽样单位名称:郑州市中原区田园蔬菜便利店,2022年7月25日抽检产品大芹菜的毒死蜱、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岭路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2日向郑州市中原区田园蔬菜便利店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未提出。
经调查,该店销售的该批次国产黄皮尖椒、大芹菜已经全部销售完,该店能提供该批次产品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检验报告,进货台账,但未完全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2日送达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该店法人寇保收已收到签字。郑州市中原区田园蔬菜便利店2022年7月25日所销售大芹菜,检验项目:毒死蜱,实测值:0.38,国家标准:≤0.05,判定:不合格;黄皮尖椒,检验项目:噻虫胺,实测值:0.32,国家标准:≤0.05,判定: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2022年7月25日所销售的大芹菜、黄皮尖椒已销售完毕,该店当天购进蔬菜,当天出清。2022年7月25日当事人所销售黄皮尖椒售价为8元/kg,大芹菜售价为5元/kg,黄皮尖椒共销售了7.5公斤,共计60元,大芹菜共销售了4公斤,共计20元。以上产品当天已销售完毕。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案件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1、没收非法所得80元,
2、罚款15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要求该店立即下架封存问题食品,对已销售的问题食品进行召回措施,完成整改后,监管部门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七、郑州市中原区国利餐馆所售“油炸花生米”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2年10月11日收到关于2022年9月12日,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郑州市中原区国利餐馆进行了监督抽检,2022年12月6日由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2022091212814)显示,经抽样检验,该产品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桐柏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21日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国利餐馆直接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DC22410100463541928)、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DC22410100463541928)并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中原区国利餐馆共购进上述批次的“油炸花生米”3公斤,货值金额30元,抽检公司抽取2公斤检验,其余1公斤用于备份,故不存在销售行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炸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是条第(一)项规定,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管局对郑州市中原区国利餐馆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国利餐馆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台账记录不全,在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桐柏路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后,该店立即对其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责任到人。监管部门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符合要求。
八、郑州市中原区百延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百延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检验报告(№: A7C923016A7F6032920)显示1批次韭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其经营的韭菜为周边蔬菜店“郑州市中原区振奇蔬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2MA45YF160T,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十里铺路19-4号,经营者:刘振奇,身份证号码:412XXXXXXXXXXXXXXX,电话:15838335649”购进,有完整的进货记录,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供货商因2022年郑州市疫情防控工作已关门闭店,无法溯源;2023年3月9日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01元;
2、罚款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2023年2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后,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3月9日,我局即对当事人进行了复查验收,经检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九、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中原分店经营的梭子蟹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中原分店”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检验报告(№: A2210374241117009C)显示1批次梭子蟹“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其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梭子蟹供货商为中牟县汇坤海鲜商行“经营者张俊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22MA42LXFA86,地址:中牟县万邦物流园海鲜区B6-3A、5号,”,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已向该供货商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涉嫌违法信息。2023年3月13日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梭子蟹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2023年2月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2023年3月13日,我局即对当事人进行了复查验收,经检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十、郑州市中原区谢家卤肉小吃店销售的的水煮花生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22日,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第三方公司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水煮花生米进行了监督抽检。2022年12月1日,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F2022112220337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该批次水煮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项目(μg/kg),实测值为78μg/kg,标准指标为≤20μg/kg,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所执法人员依法于2022年12月1日向郑州市中原区于海栓烩面羊肉汤店直接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C2241010246354996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XC22410102463549969)、检验报告(No:F2022112220337),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煮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2月20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谢家卤肉小吃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监管部门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十一、郑州市中原区状元甲秦岭路饭店采购的食品原料黄鳝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0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对郑州市中原区状元甲秦岭路饭店储存的黄鳝进行了监督抽检,2022年10月17日由河南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7C921008A7F6032908)显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西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状元甲秦岭路饭店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NO:A7C921008A7F603290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22410100463939824)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中原区状元甲秦岭路饭店共销售黄鳝3公斤,货值金额25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库存0公斤。该店采购不合格黄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对郑州市中原区状元甲秦岭路饭店进行的现场检查,发现其采购的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一款,已对当事人警告。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够提供供货商信息及交易凭证,积极召回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部分第(3)项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郑州市中原区状元甲秦岭路饭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捌拾捌元整(288元);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西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状元甲秦岭路饭店当场给予警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积极配合,按要求整改,严格落实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留存进货票据凭证,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十二、郑州市中原区大润佳生活超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5日,我单位收到郑州市中原区大润佳生活超市检验报告№: CSP202215598食品名称为大京果,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针对此种情况,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绿东村所执法人员于我局于当日将抽检不合格报告编号№: CSP202215598送达给当事人并做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大京果,负责人尤祖国表示已售卖完毕。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现在签收、未提出异议。
并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现场检查,该超市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并悬挂在显著位置上,该超市现场提供了该批次大京果的合法购进手续。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2月13日已对该案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郑州市中原区大润佳生活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大京果,我局对该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
十三、郑州市中原区刘京之蔬菜店经销的“菠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刘京之蔬菜店经销的“菠菜”,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6.46mg/kg),检验结果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中原区刘京之蔬菜店于2022年9月30日早上购进“菠菜”,共6斤,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5元/斤,货值金额共计30元。2023年1月9日该商店发出召回公告,截止2月4日,召回数量为0。
经查,当事人在采购和经营菠菜的过程中,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未能说明来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依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自由裁量,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3.罚款1000元;
罚没金额共计人民币103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刘京之蔬菜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十四、中原区卢记豫烩面馆秦岭路店销售的油炸花生米、凉拌花生米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18,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经营的“油炸花生米”进行抽样检验,根据出具的检验报告(No:F2022081810762)显示,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9月12,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经营的“凉拌花生米”进行抽样检验,根据出具的检验报告(No:F2022091212816)显示,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开展了核查处置,经核查,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使用下列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法定要求的食品原料。”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二)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35元;
2、罚款2005元。
以上合计234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抽检的油炸花生米、凉拌花生米黄曲霉素B1超标可能是原料(花生米)流通环节储存不当。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表示会严格落实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留存进货票据凭证。
十五、郑州市中原区卢记豫烩面馆秦岭路店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示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2年9月6日收到关于2022年8月19日,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郑州市中原区卢记豫烩面馆秦岭路店进行了监督抽检,2022年9月1日由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JD202202850309)(No:FJD202202850307)(No:FJD202202850307)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剂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桐柏所执法人员于9月6日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卢记豫烩面馆秦岭路店直接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C22410102464436390)、国家食品安全抽结果通知书(编号:XC22410102464436388)、食品安全结果通知书(编号:XC2241010264436389)。并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现场检查,该店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许可证》,并悬挂在显著位置上,在一楼就餐区摆放有一消毒柜,但消毒柜未开启里面摆放有碗,盘,水杯,执法人员查看了消毒记录,记录不完整,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卢记豫烩面馆秦岭路店在餐具消毒过程中,消毒时间过短,消毒记录不完整,未能责任到人,导致餐具消毒不合格,在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桐柏路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后,该店立即对其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餐具消毒制度落实,责任到人。监管部门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符合消毒要求。
十六、郑州市中原区全季鲜蔬菜店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06日,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CP22410100163741719】,经抽样检验认定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与颍河路交叉口西北角秦岭市集9号的经营者郑州市中原区全季鲜蔬菜店所销售的“姜”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3,实测值2.8),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2,实测值1.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收到《检验报告》当日(2022年12月06日)依法向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全季鲜蔬菜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由于全季鲜蔬菜店经营蔬菜摊位面积小,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够提供供货商信息及购进票据,积极召回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部分第(3)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10元)。
2.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3.罚没款共计(2210)元。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购进被抽检不合格的姜没有查验该批次姜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导致经营了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姜。
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局督促当事人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要求,严格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4日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十七、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汝河路店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7日,接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11月22 日对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汝河路店的预包装食品赛园(半话梅)进行抽检,经检测,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案件调查人员认为:
当事人经营的“赛园(半话梅)”经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2日监督抽检结果显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汝河路店在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据、销售记录凭证、进货台账及该批次的出厂合格证明文件,第三方出具的产品的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积极召回整改,截止到案件调查终结未接到该批次食品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的投诉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事实,给予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购进被抽检不合格的话梅查验了该批次话梅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
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局提醒当事人从落实以下工作:一是严格按照要求,严格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日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十八、郑州市中原区小姚生鲜蔬菜店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6日,接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泥姜№:A220384651151019C、水洗姜№:A220384651151020C】,经抽样检验认定郑州市中原区小姚生鲜蔬菜店的泥姜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水洗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收到《检验报告》当日(2022年12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小姚生鲜蔬菜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水洗姜、泥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由于郑州市中原区小姚生鲜蔬菜店经营蔬菜摊位面积小,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够提供供货商信息及购进票据,积极召回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部分第(3)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罚款: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共计:2120元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购进被抽检不合格的“水洗姜、泥姜”没有查验该批次“水洗姜、泥姜”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导致经营了抽检结果不合格的韭菜。
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局督促当事人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要求,严格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2日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十九、郑州中原区学苑幼儿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19日,我局收到郑州中原区学苑幼儿园的香蕉抽检不合格报告,检验报告编号№: CCICCJ22100220, 结论显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绿东村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日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044023553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0440235532)、检验报告(No:CCICCJ22100220),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现在签收、未提出异议。
经调查,该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2月13日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绿东村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学苑幼儿园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监管部门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二十、郑州市中原区学章牛肉胡辣汤使用的“餐具”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学章牛肉胡辣汤使用的“餐具”(碗),根据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学章牛肉胡辣汤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学章牛肉胡辣汤使用的“餐具”使用前未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应按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学章牛肉胡辣汤在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对内餐饮具进行全面消毒,同时专门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规范员工学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对培训内容进行考核,结合本案事实,建议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为有效防控使用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局督促该经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全面履行清洗消毒职责,不许只简单清洗省略消毒环节。二、加强日常培训,对员工做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的培训,着重强调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不能麻痹大意。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9日对该经营店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店已整改到位。
二十一、郑州市中原区召梅东北饺子手擀面店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示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2年9月6日收到关于2022年8月17日,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郑州市中原区召梅东北饺子手擀面店进行了监督抽检,2022年9月1日由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JD202202850270)(No:FJD202202850269)显示,经抽样检验,水杯、盘子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桐柏所执法人员于9月6日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召梅东北饺子手擀面店直接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C22410102464436078)、国家食品安全抽结果通知书(编号:XC22410102464436077)。并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现场检查,该店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许可证》,并悬挂在显著位置上,在一楼就餐区摆放有一消毒柜,但消毒柜未开启里面摆放有盘子,水杯,执法人员查看了消毒记录,记录不完整,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召梅东北饺子手擀面店在餐具消毒过程中,消毒时间过短,消毒记录不完整,未能责任到人,导致餐具消毒不合格,在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桐柏路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后,该店立即对其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餐具消毒制度落实,责任到人。监管部门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符合消毒要求。
二十二、郑州市中原区真棒日用百货超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示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2年12月1日收到关于2022年6月1日,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郑州市中原区真棒日用百货超市进行了监督抽检,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CSP202215597)显示,经抽样检验,该店销售的山楂片(干片)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绿东所执法人员于12月8日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真棒日用百货超市直接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C22410102464046600)。并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当事人销售的山楂片(干片)不合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第一项“(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本案当事人因其进货时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事先不知道山楂片(干片)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超标,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6元;2.罚款2000元。共计罚没2196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查,该产品不合格是生产厂家生产过程中导致的。监管部门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