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C35679/2023-00032
  •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听证告知
  • 2023-06-27
  • 2023-06-27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1. 中原市监稽1撤听告字〔2023〕0602号

中油晟天环保工程河南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现已查明,2023年3月10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宿奔驰到我局办理中油晟天环保工程河南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向我局提交的文件中有“首次股东决定”一份,该文件上有“确认了股东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8668.86万元,并于2053年12月31日之前足额缴纳完毕”内容,该文件上的“股东(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处和加盖有“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的印文一个。提交的文件中还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1份,该文件上的“股东签字(盖章):”处加盖有“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的印文一个。

2023年4月21日,河南威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对上述文件上公章的“豫威盾司鉴【2023】文鉴字第1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材料上“首次股东决定”中“股东(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尾页“股东签字(盖章):”处,两枚“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的印文。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证明》,证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未向当事人投资,无投资隶属关系,未在上述文件上使用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印章,2023年3月10日同时期,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所用印章只有一枚(提供有公章印模)。

当事人的上述事实由“首次股东决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证明》、“豫威盾司鉴【2023】文鉴字第1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在卷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我局拟撤销2023年3月13日作出的准予中油晟天环保工程河南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冯旭东、高小慧  联系电话:0371-61732858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6 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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