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市监稽1撤听告字〔2023〕0601号
华能中源科技发展(河南)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现已查明,2022年8月31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陆海滨到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时,向我局提交的材料中有“首次股东会决议”一份,该文件上有“确认了股东华能海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52年12月31日以货币足额缴纳注册资本12998.7万元”内容和加盖有华能海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印章一个。2023年3月2日,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对上述文件上公章的《鉴定文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号:110006095),鉴定意见:材料上“华能海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上盖印的华能海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2022年8月31日我局作出准予华能中源科技发展(河南)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2023年4月7日,华能海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证明》,证明华能海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向当事人投资,无投资隶属关系,未在上述“首次股东会决议”文件上使用华能海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印章,2022年8月31日同时期,华能海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用印章只有一枚(提供有公章印模)。
当事人的上述事实由“首次股东会决议”、《证明》、《鉴定文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号:110006095)等在卷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我局拟撤销2022年8月31日我局作出的准予华能中源科技发展(河南)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冯旭东、胡燕青 、联系电话:0371-61732858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6 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