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2副,1副检验样品,1副备样品。
2、检验依据
表1 定配眼镜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 |
1 | 球镜顶焦度偏差 | GB 10810.1-2005 |
2 | 柱镜顶焦度偏差 | GB 10810.1-2005 |
3 | 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 | GB 10810.1-2005 |
4 |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 | GB 10810.1-2005 |
5 | 光透射比 | GB 10810.1-2005 |
6 | 镜片材料和表面质量 | GB/T 14214-2003 |
7 | 装配质量 | GB 13511.1-2011 |
8 | 阻燃性 | QB/T 2506-2017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QB/T 2457-1999太阳镜
GB 10810.1-2005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 10810.3-2006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 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
GB/T 14214-2003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3511.1-2011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QB/T 2506-2017眼镜镜片 光学树脂镜片
经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电线:每组样品中取1卷中30米检测,剩余部分不少于20米留作备样。
电缆:每组样品中抽取3米检测,3米留作备样;若其规格超过240mm2,则每组抽取5米检测,5米留作备样。
2、检验依据
表1 家用电线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 |
1 | 导体电阻 | GB/T 3956-2008; GB/T 3048.4-2007; |
2 | 绝缘/护套平均厚度 | GB/T 2951.11-2008; GB/T 5023.2-2008 |
3 | 绝缘/护套最薄处厚度 | GB/T 2951.11-2008 GB/T 5023.2-2008 |
4 | 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 | GB/T 2951.11-2008 |
5 | 绝缘老化前断裂伸长率 | GB/T 2951.11-2008 |
6 | 成品电缆电压试验 | GB/T 5023.2-2008 |
7 | 绝缘电阻试验 | GB/T 5023.2-2008 |
注:绝缘线芯数大于3芯的抽取3个主线芯进行检验,不超过3芯的全部检验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T 5023—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GB/T 5013—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JB/T 8734-2016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JB/T 8735-2016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线和软电缆
GB/T 3956-2008电缆的导体等
经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不少于3份最小销售独立包装,每份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40只(个),其中2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每份样品质量应不少于100g且与食品接触面的最小表面积应不小于10dm2(若最小销售包装不是40只(个)的整数倍,需按采样数折算,保证检样不少于80只(个),备样不少于40只(个),避免损坏原包装)。
2、检验依据
表1 一次性塑料制品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感官要求 | GB 4806.7-2016 |
2 | 高锰酸钾消耗量 | GB 31604.2-2016 |
3 | 重金属(以Pb计) | GB 31604.9-2016 |
4 | 脱色试验(限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 GB 31604.7-2016 |
5 | 负重性能 | GB/T 18006.1-2009 |
6 | 耐温性能(耐热水、耐热油) | GB/T 18006.1-2009 |
7 | 跌落性能 | GB/T 18006.1-2009 |
8 | 蒸发残渣 | GB/T 18006.1-2009 |
注: 1、负重性能检验项目:对刀、叉、勺、筷、碟、盘以及有外托的一次性内衬餐饮具不作要求; 2、耐温性能检验项目:对无需耐温的盘、碟、刀、叉、筷等一次性餐饮具不作要求,对标识不耐温的一次性餐饮具不作要求(耐热油检测项目:对一次性水杯也不作要求);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T 18006.1-2009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经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总量不少于 2kg 且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其中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且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另一份作为备用样品且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
2、检验依据
表1餐具洗涤剂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 |
1 | 外观 | GB/T 9985-2000 |
2 | 气味 | GB/T 9985-2000 |
3 | 总活性物 | GB/T 9985-2000 |
4 | pH(25℃,1%溶液) | GB/T 6368-2008 |
5 | 荧光增白剂 | GB/T 9985-2000 附录C |
6 | 菌落总数 | GB 4789.2-2016 |
7 | 大肠菌群 | GB 4789.3-2016 |
8 | 甲醇 | GB/T 9985-2000 附录D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T 9985-2000《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B 1493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
GB 4789.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经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根据GB 4789.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第7.3 条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和卫健委“卫监督发[2005]515 号”《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的规定,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取2份样品,每份不少于3kg,一份为检验样品,一份为备用样品。当独立包装产品质量不大于5kg时,应尽量整包装抽取,避免分装。
2、检验依据
表1涂料(含内墙、外墙涂料)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施工性 | GB/T 9756-2018 GB/T 9755-2014 |
2 | 低温稳定性 | GB/T 9268-2008 |
3 | 干燥时间(表干) | GB/T 1728-1979 |
4 | 对比率(白色和浅色) | GB/T 9756-2018 GB/T 9755-2014 |
6 | 耐洗刷性 | GB/T 9755-2014 |
7 | 游离甲醛 | GB/T 23993-2009 |
8 | VOC含量*(内墙) | GB 18582-2020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T 9756-2018 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
GB/T 9755-2014 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
GB 18582-2020 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经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不少于3份最小销售独立包装,每份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40只(个),其中2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每份样品质量应不少于100g且与食品接触面的最小表面积应不小于10dm2(若最小销售包装不是40只(个)的整数倍,需按采样数折算,保证检样不少于80只(个),备样不少于40只(个),避免损坏原包装)。
2、检验依据
表1 一次性塑料杯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 |
1 | 感官要求(异嗅、外观和结构) | GB/T 18006.1-2009 |
2 | 容积偏差 | GB/T 18006.1-2009 |
3 | 耐温性能 (耐热水、耐热油) | GB/T 18006.1-2009 |
4 | 漏水性 | GB/T 18006.1-2009 |
5 | 负重性能 | GB/T 18006.1-2009 |
6 | 跌落性能 | GB/T 18006.1-2009 |
7 | 大肠菌群 | GB 14934-2016 |
8 | 沙门氏菌 | GB 14934-2016 |
9 | 霉菌计数 | GB 4789.15-2016 |
注 1:容积偏差检验项目:对刀、叉、勺、筷、碟、盘等不作要求; 2:负重性能检验项目:对刀、叉、勺、筷、碟、盘以及有外托的一次性内衬餐饮具不作要求; 3:耐温性能检验项目:对无需耐温的盘、碟、刀、叉、筷等一次性餐饮具不作要求,对标识不耐温的一次性餐饮具不作要求(耐热油检测项目:对一次性水杯也不作要求); 4:漏水性检验项目:对标识不盛装液体功能的盒、碗、杯等一次性餐饮具,不作要求,对其他无盛装液体功能的一次性餐饮具也不作要求;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T 18006.1-2009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经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