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C35679/2023-00038
  •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
  • 2023-07-26
  • 2023-07-26
关于中原区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通告 (第一期)

一、郑州市中原区方冲餐饮店餐具抽检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3年4月3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方冲餐饮店”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SBJ23410000443033456)。显示“郑州市中原区方冲餐饮店”使用的“骨碟”( 商标:/、规格型号: /、 加工日期:2023-03-03、质量等级:/)在2023年3月3日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针对此种情况,我单位于2023年43将该不合格报告书(抽样单编号:SBJ23410000443033456)送达“郑州市中原区方冲餐饮店”,并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及后处理工作。截止2023年4 19该店完成整改,我单位特将核查处置结果汇报如下:

(二)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方冲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2MA9NDBK293,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71号中原万达室内步行街3F3027、3028号商铺,经营者:方冲。

(三)不合格产品原因排查情况

现场检查该店的经营场所,该店经营场所有一台正在使用的消毒柜,消毒柜内摆放有该单位使用的碗、骨碟,该单位前台放置有一本记录消毒时间和次数的记录本,该记录本上记录有对使用的碗、骨碟进行消毒的时间和次数,记录时间截止到2023年3月26日。当事人记录的消毒时间和次数不规范、不完整。

(四)整改落实情况

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单位督促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对使用的餐具进行严格的清洗、消毒;二、规范、完整的记录好餐具消毒的时间及次数;三、购进清洁剂时要查看“供货商”资质,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单据;四、是详细记录购进产品的相关信息。同时,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4日再次抽检该店使用的餐饮具,2023年4月19日,抽检的该批次餐饮具结果合格。我局检查人由于2023年4月19日将合格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店内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店内消毒柜消毒及时,消毒记录完整,该经营店已整改到位。

 

二、郑州市中原区泥炉牛腩餐饮店使用不合格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3日我局收到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NO:SBJ23410000443033455,被抽样食品名称:菜碟,被抽样单位:郑州市中原区泥炉牛腩餐饮店,抽样日期:2023年3月3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现已完成整改。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4日向郑州市中原区泥炉牛腩餐饮店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未提出。

经调查,该店消毒柜紫外线灯管故障,导致抽检不合格

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菜碟),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标准值: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四(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3年4月4日已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消毒柜紫外线灯管故障,导致抽检不合格2023年4月20日再次抽检,检测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单项判定:合格。完成整改后,监管部门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三、郑州市中原区武发郑餐饮服务店使用不合格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3日我局收到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NO:SBJ23410000443033454,被抽样食品名称:菜碟,被抽样单位:郑州市中原区武发郑餐饮服务店,抽样日期:2023年3月3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现已完成整改。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4日向郑州市中原区武发郑餐饮服务店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未提出。

经调查,该店消毒柜控制器开关故障,导致抽检不合格

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菜碟),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标准值: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四(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3年4月4日已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消毒柜紫外线灯管故障,导致抽检不合格2023年4月20日再次抽检,检测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单项判定:合格。完成整改后,监管部门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四、郑州市中原区方中山胡辣汤伏牛路店餐具消毒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5日,我局收到郑州市中原区方中山胡辣汤伏牛路店《检验报告》(№: DC20230325 ,报告显示“筷子”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大肠菌群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绿东村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6日对郑州市中原区方中山胡辣汤伏牛路店进行了现场检查,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 DC20230325 )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1930220),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现在签收、未提出异议。

现场提取了该店使用的洗洁精的相关手续和该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其2023年4月28日前对问题进行整改。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方中山胡辣汤伏牛路店进行了复查,提取了该店的消毒记录,该店提供了整改报告,完善了消毒餐具的责任人员和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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