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下列车辆已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关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所必须具备的相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相关车辆已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二条:“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以及《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规定,将依法撤销下列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注销相关《道路运输证》。
对已停运,超期1年未年审的738辆普通货车(详见附表1)道路运输证将进行注销,个体户车辆注销后名下没有其他车辆的许可证同时进行注销。公示期为15天,公示结束后统一注销。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于发布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原区交通运输局反映。联系人:薛天杰,联系电话:0371-67625547。
注销后车辆实际所有人对注销结果有异议的,在15天内能够提出合理书面说明且提供相应材料能够证明车辆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相关处理的,经相关业务科室核实后对注销营运证车辆依法进行办理。
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30日内,相关车辆所属单位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证》及《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原发证运管机构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