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C35679/2023-00067
  •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3-09-28
  • 2023-09-28
关于中原区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通告 (第三期)

一、郑州市中原区百花幼儿园食堂使用的“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百花幼儿园食堂使用的餐盘,根据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百花幼儿园食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百花幼儿园食堂使用的餐盘使用前未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百花幼儿园食堂在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对园内餐饮具进行全面消毒,同时专门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规范员工学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对培训内容进行考核,结合本案事实,建议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为有效防控使用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局督促该经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全面履行清洗消毒职责,不许只简单清洗省略消毒环节。二、加强日常培训,对员工做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的培训,着重强调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不能麻痹大意。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4日对该经营店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店已整改到位。

二、郑州市中原区百花幼儿园食堂涉嫌采购食用农产品“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5日,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7月20日对郑州市中原区百花幼儿园食堂的姜进行抽检,经检测,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2,实测值0.3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五条的规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百花幼儿园食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台账记录及进货查验记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这批不合格姜的供应商为河南景田中央厨房有限公司(俗称莲菜网),双方签订有合作协议。执法人员查验供应商莲菜网提供的配送单及幼儿园的进货台账记录显示,该批次不合格生姜为2023年7月11日从莲菜网购进,共购进2袋,2斤/袋,共计4斤,10.58元/斤,共计42.32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给予处罚。

郑州市中原区百花幼儿园提供了供应商河南景田中央厨房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购进批次的票据、双方合作协议、抽检批次的检测合格报告,同时记录的有相应的进货台账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截止到案件终结未接到该批食品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的投诉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事实,建议给予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采购的姜为莲菜网提供,对于不合格当事人认为是在种植或者流通环节出现问题所致,该店储存条件符合食品经营要求。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局督促该经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是进货时查看“供货商”资质,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销售单据,当批次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材料;二是详细记录购进产品的相关信息,做好台账记录。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4日对当事人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园已整改到位。

三、郑州市中原区卧龙实验幼儿园餐具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3年8月14日收到关于2023年7月26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郑州市中原区卧龙实验幼儿园进行了监督抽检,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CJSP202304866)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绿东所执法人员于8月15日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卧龙实验幼儿园直接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5734134)。并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现场检查,该幼儿园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悬挂在显著位置上,在就后厨摆放有消毒柜,对餐具消毒时间短,执法人员查看了消毒记录,未及时登记记录。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卧龙实验幼儿园在餐具消毒过程中,消毒时间过短,未及时登记记录,导致餐具消毒不合格,在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绿东村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后,该店立即对其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餐具消毒制度落实,责任到人。监管部门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符合消毒要求。

四、郑州市中原区成伟蔬菜店经营的“芹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成伟蔬菜店经营的“芹菜”,经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成伟蔬菜店送达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0: JCJC-SC20230600290087)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5536145)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5536145 1份;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中原区成伟蔬菜店采购上述批次“芹菜” 共10kg,进货价5元/kg,销售价8元/kg,其中3.05kg被抽检公司用作抽检,抽检公司付了24.4元,其他全部销售完毕,二者销售金额共计80元。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一)(二)项,结合本案事实,对当事人郑州市中原成伟蔬菜店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80元;

2、并处2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208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所执法人员及时对郑州市中原区成伟蔬菜店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同类不合格产品的采购,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记录进货台账。

五、郑州市中原区小王蔬菜店经营的“芹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小王蔬菜店经营的“芹菜”,经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小王蔬菜店送达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0: JCJC-SC20230600290066)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5536119)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5536119 1份;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中原区小王蔬菜店采购上述批次“芹菜” 共10.67kg香蕉,进货价6元/kg,销售价7元/kg,其中3.3kg被抽检公司用作抽检,抽检公司付了23.1元,其他全部销售完毕,二者销售金额共计74.7元。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一)(二)项,结合本案事实,对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小王蔬菜店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74.7元;

2、并处2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2074.7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所执法人员及时对郑州市中原区小王蔬菜店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同类不合格产品的采购,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记录进货台账。

六、郑州市中原区春丽蔬菜店经销的“螺丝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春丽蔬菜店经销的“螺丝椒”(规格型号:6kg,购进日期:2023-6-19,经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生产/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螺丝椒”6公斤,每公斤销售价5元,已销售6公斤,销售额30元。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7月4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至7月14日共召回0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螺丝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和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我局对郑州市中原区春丽蔬菜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

2、罚款2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203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春丽蔬菜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七、郑州市中原区玲儿蔬菜店经销的“芹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玲儿蔬菜店经销的“芹菜”(规格型号:10kg,购进日期:2023-6-19),经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芹菜”10公斤,货值金额60元,已销售10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7月4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至7月17日共召回0。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我局对郑州市中原区玲儿蔬菜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6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玲儿蔬菜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八、郑州市中原区小孟蔬菜店经销的“紫茄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小孟蔬菜店经销的“紫茄子”(规格型号:15kg,购进日期:2023.6.19,经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生产/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紫茄子”15公斤,4元/kg,货值金额60元,已销售15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7月5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至7月10日共召回0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紫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和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我局对郑州市中原区小孟蔬菜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罚款2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206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小孟蔬菜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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