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颍河路分公司经营的韭菜抽检检验结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26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韭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5-25、质量等级:/)进行了抽检,2023年6月27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SBJ23410000443046095ZX), 韭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5-25、质量等级:/)检验结果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2023年5月25日从北京华祥昌盛农产品有限公司采购该批韭菜,由北京华祥昌盛农产品有限公司在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城6区18号设的摊位发送到当事人营业场所,当事人共购进20公斤韭菜店内销售,税购进价2.7元/KG,销售价3.56/KG。2023年5月26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该食用农产品进行了抽检。检验结果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至2023年5 月27 日,上述购进的20公斤韭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5-25、质量等级:/) 已全部售完。当事人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时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要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对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颍河路分公司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二、郑州市中原区蜀荟火锅店使用的“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蜀荟火锅店使用的“餐具”(小料碗),根据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蜀荟火锅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蜀荟火锅店使用的“餐具”使用前未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应按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蜀荟火锅店在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对内餐饮具进行全面消毒,同时专门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规范员工学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对培训内容进行考核,结合本案事实,建议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为有效防控使用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局督促该经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全面履行清洗消毒职责,不许只简单清洗省略消毒环节。二、加强日常培训,对员工做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的培训,着重强调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不能麻痹大意。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8日对该经营店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店已整改到位。
三、郑州金玉满堂酒店服务有限公司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3年9月18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金玉满堂酒店服务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FJD202302651368)经抽样检验,自行消毒餐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公司送达1、检 验 报 告 (№: FJD202302651368))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4441903)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4441903)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正常使用消毒设施,清洗消毒不规范。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2023年9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9月22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单位2022年9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四、郑州市中原区方圆经纬花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方圆经纬花园使用的餐具“碗”(园内自行消毒),2023年8月30日经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方圆经纬花园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8日对郑州市中原区方圆经纬花园进行现场核查处置,经调查,抽检不合格餐具为该幼儿园自行消毒,该单位在清消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导致了餐具大肠菌群不合格;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单位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店“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立即停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方圆经纬花园送达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餐具,完善食品安全制度及餐具消毒规范,10月10日,该幼儿园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五、郑州市中原区宏江幼儿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宏江幼儿园使用的餐具“碗”(园内自行消毒),2023年8月28日经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街道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宏江幼儿园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6日对郑州市中原区宏江幼儿园进行现场核查处置,经调查,抽检不合格餐具为该幼儿园自行消毒,该店在清消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导致了餐具大肠菌群不合格;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店“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立即停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街道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宏江幼儿园送达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餐具,完善食品安全制度及餐具消毒规范,9月27日,该幼儿园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六、郑州四棉有限责任公司幼儿园食堂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四棉有限责任公司幼儿园食堂使用的餐具“碗”(园内自行消毒),2023年9月5日经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四棉有限责任公司幼儿园食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8日对郑州四棉有限责任公司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核查处置,经调查,抽检不合格餐具为该幼儿园自行消毒,该单位在清消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导致了餐具大肠菌群不合格;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单位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店“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立即停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四棉有限责任公司幼儿园食堂送达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餐具,完善食品安全制度及餐具消毒规范,10月10日,该幼儿园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七、郑州市中原区绿草地幼儿园食堂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绿草地幼儿园食堂碗经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场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桐柏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现场检查,该食堂持有办园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悬挂在显著位置上,现场抽查餐具洗涤剂能够提供出产品的三证及质检报告。后我们有对该食堂餐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合格。(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桐柏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绿草地幼儿园食堂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并按要求积极整改,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八、中原区雨枫餐饮店餐(饮)具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7日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市雨枫餐饮店使用的餐(饮)具:杯子,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于2023年9月21日送至我局,检测结果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汁)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FJD20230265163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因洗消不规范导致在餐具(杯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汁)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要求,严格规范实施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具体要求;二是对清洗消毒间进行彻底卫生整理,确保清洗消毒间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三是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中西所已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