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郑州市中原区西斯达大树幼儿园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3年10月7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西斯达大树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CJSP202306942)经抽样检验,自行消毒餐具(碗),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公司送达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5735790;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3、检验报告(NO:CJSP202306942);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正常使用消毒设施,清洗消毒不规范。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2023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11月6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同日,我单位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二、郑州市中原区闻家宏辉生鲜店经销的“甜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闻家宏辉生鲜店经销的食品“甜椒”(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3年8月21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所提供证据无法确认查明生产企业),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闻家宏辉生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检验报告No:A2230419292104024C,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中原区闻家宏辉生鲜店于2023年8月21日早上从郑州市中牟县万洪路的万邦综合市场里的一个摊位上购进了10斤甜椒,进价为每斤1元,售价1.99元一斤,目前已经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合格甜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甜椒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即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19.9元。2、罚款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闻家宏辉生鲜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进行了涉案食品召回,落实了进货查验制度。
三、郑州市中原区老马蔬菜店经销的“葱”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老马蔬菜店经销的食品“葱”(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3年8月22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所提供证据无法确认查明生产企业),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显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老马蔬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检验报告No:A2230419292105049C,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中原区老马蔬菜店于2023年8月22日早上从郑密路农贸市场里的一个拉蔬菜的大货车上购进了20斤葱,进价为每斤1元,售价2元一斤,目前已经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合格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葱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即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老马蔬菜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进行了涉案食品召回,落实了进货查验制度。
四、河南一兜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农业路分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一兜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农业路分公司使用的餐具“碗”(店内自行消毒),2023年10月11日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一兜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农业路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日对河南一兜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农业路分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处置,经调查,抽检不合格餐具为该店自行消毒,该店在清消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导致了餐具大肠菌群不合格;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店“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立即停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河南一兜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农业路分公司送达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餐具,完善食品安全制度及餐具消毒规范,11月2日,该店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五、郑州市明德中学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3年10月7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明德中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CJSP202306793)经抽样检验,自行消毒餐具(碗),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公司送达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5735628;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3、检验报告(NO:CJSP202306793);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正常使用消毒设施,清洗消毒不规范。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2023年11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11月6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同日,我单位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六、郑州市中原区好易购副食超市经营的“大葱”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好易购副食超市经营的“大葱”,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好易购副食超市送达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0:A2230419292104034C)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2163739674)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2163739674 1份;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中原区好易购副食超市采购上述批次大葱共15kg,进货价2.4元/kg,销售价3.96元/kg,其中31.5kg被抽检公司用作抽检,抽检公司付了5.94元,其他全部销售完毕,二者销售金额共计59.4元。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一)(二)项,结合本案事实,对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好易购副食超市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59.4元;
2、并处2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2059.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所执法人员及时对郑州市中原区好易购副食超市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同类不合格产品的采购,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记录进货台账。
七、郑州市中原区鸿嘉福百货超市经营的“生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鸿嘉福百货超市经营的“生姜”,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鸿嘉福百货超市送达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0:A2230419292104013c)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2163739617)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2163739617 1份;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中原区鸿嘉福百货超市采购上述批次生姜共4kg,进货价20元/kg,销售价23元/kg,其中2.6kg被抽检公司用作抽检,抽检公司付了59.8元,其他全部销售完毕,二者销售金额共计92元。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一)(二)项,结合本案事实,对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鸿嘉福百货超市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92元;
2、并处2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209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所执法人员及时对郑州市中原区鸿嘉福百货超市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同类不合格产品的采购,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记录进货台账。
八、郑州市中原区西城一品幼儿园采购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西城一品幼儿园采购的“姜”(购进日期2023年7月18日),经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检测报告(No:CJSP202304646)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单位于8月17日将该不合格报告书送达当事人。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平时是从固定供应商处购进蔬菜,一般是前一天下订单,第二日收货。7月18日当天做五香鸡肝时发现姜用完了,因来不及向供货商订货,便准备到菜市场临时买点应急,途中看到有流动三轮车卖的姜比市场价便宜,就买了一大包,没有留存相关证件。当事人购买姜采用的现金方式支付,无支付凭证,且卖姜的商户不是固定摊位,后续未能联系上该商户。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我局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郑中市监当罚秦〔2023〕092001号),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不存在免予处罚情形。2023年7月18日,当事人共购进抽检不合格的姜5kg,进价为18元/kg。7月18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了2.2kg;采购的姜主要用于荤腥类菜品中,7月18日午餐五香鸡肝、7月21日午餐红焖鸭块、7月25日午餐五香鸡肝和7月28日午餐红焖鸭块中使用了抽检批次的姜,其他菜品未使用;7月29日到8月15日期间幼儿园因放假没有开餐;8月16日幼儿园开学,当事人清理了剩余的同批次姜(已腐败变质)2.4kg。当事人向学生供餐的收费标准为18元/生˙天,供餐内容包括三餐两点,其中涉案菜品定价为2元/份。查询进餐记录表,7月18日午餐就餐146人,7月21日午餐就餐145人,7月25日午餐就餐131人,7月28日午餐就餐139人,使用姜制作的菜品共561份,共计1122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该案中涉及的不合格原料4.6kg,货值金额82.8元,涉及的成品货值金额1122元,货值金额共计1204.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1122元。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根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噻虫胺的ADI(每日允许摄入量)值为0.1mg/kg·bw。抽检不合格姜噻虫胺的实测值为2.3mg/kg,即一个体重为10kg的幼儿,每日摄入该批次不合格姜低于0.435kg(计算公式:ADI×幼儿体重/噻虫胺的实测值)时,不产生可检测到的健康危害。即常规食用量不足以“严重危害”,因此该案件不构成刑事案件。鉴于当事人采购、使用抽检不合格的姜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当事人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从轻。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22元;
2、罚款55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西城一品幼儿园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九、郑州市中原区西城一品幼儿园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3年8月14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西城一品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 CJSP202304643),消毒餐具“碗”经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单位送达1、检 验 报 告 (№:CJSP202304643),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5733913),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5733913),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按照使用说明规范使用消毒设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3年8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2023年9月5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单位2023年9月5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十、郑州市中原区郑师新街坊幼儿园采购的“鸡蛋”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郑师新街坊幼儿园的“鸡蛋”(购进日期2023年7月18日),经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检测报告(No:CJSP202304674)显示: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8日从位于中原区秦岭路与伊河路口伊河路农贸市场190-3排30-31号的郑州市中原区青春干调店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的鸡蛋,共计30kg,进价为9.07元/千克,总价为272元。该鸡蛋用来制作柳叶鸡蛋和葱花蒸蛋,当事人向学生供餐的收费标准为22元/生˙天,供餐内容包括三餐三点,其中涉案菜品柳叶鸡蛋定价为0.6元/个,葱花蒸蛋定价为0.7元/份。查询进餐记录表,7月19日早餐就餐222人,制作柳叶鸡蛋222个,7月21日早餐就餐222人,制作葱花蒸蛋222份,以上合计288.6元。购进的该批次不合格鸡蛋除2023年7月19日和7月21日使用部分外,2023年7月19日抽检公司备样2kg,单价为9元/kg,剩下为坏损和留样部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该案中涉及的不合格原料3.36kg(鸡蛋60g/个),货值金额30.5元,涉及的成品货值金额288.6元,货值金额共计319.1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288.6元。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88.6元;
2、罚款5000元;
共计5288.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十一、郑州市中原区学森实验学校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3年10月31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学森实验学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CJSP202306769)经抽样检验,自行消毒餐具(碗),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公司送达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5735613;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3、检验报告(NO:CJSP202306769)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正常使用消毒设施,清洗消毒不规范。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2023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11月6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同日,我单位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十二、郑州市壹亩田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花生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壹亩田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花生米(规格型号:/kg,加工日期:2023年09月14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根据“河南京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FJD202302651807】,“花生米”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标准指标≤20,实测值17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壹亩田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这批不合格“花生米”是从郑州中原区瑞平粮油店购进,购进了十斤75元,当事人是在抽检时现场将花生米进行油炸后全部抽走,共销售2.04kg,销售价格为24元/kg,销售额为48.96元。以上不合格花生米目前都无剩余。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够提供供货商信息及交易凭证,积极召回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部分第(3)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8.96元,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局督促该经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是进货时查看“供货商”资质,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销售单据,当批次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材料;二是详细记录购进产品的相关信息,做好台账记录。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30日对该经营店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店已整改到位。
十三、郑州市中原区有爱幼儿园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3年10月7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有爱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CJSP202306939)经抽样检验,自行消毒餐具(碗),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公司送达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0465735779;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3、检验报告(NO:CJSP202306939);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正常使用消毒设施,清洗消毒不规范。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2023年11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11月6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同日,我单位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十四、郑州外国语中学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3年10月7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外国语中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CJSP202306939)经抽样检验,自行消毒餐具(碗),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公司送达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5735779;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3、检验报告(NO:CJSP202306939);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正常使用消毒设施,清洗消毒不规范。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2023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11月6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同日,我单位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