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郑州市中原区叮叮食品店销售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1日,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 JCJC-SC20230800130043】,经抽样检验认定郑州市中原区叮叮食品店销售的“香蕉”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8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收到《检验报告》当日(2023年9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叮叮食品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香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由于郑州市中原区叮叮食品店经营蔬菜摊位面积小,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召回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部分第(3)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罚款: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共计:2120元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购进被抽检不合格的香蕉没有查验该批次香蕉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导致经营了抽检结果不合格的香蕉。
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局督促当事人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要求,严格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6日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二、郑州市中原区方冲餐饮店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08月29日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市中原区虎大炒鸡店使用的餐(饮)具:水杯,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于2023年09月21日送至我局,检测结果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FJD202302651419。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09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因洗消不规范导致在餐具(水杯)上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要求,严格规范实施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具体要求;二是对清洗消毒间进行彻底卫生整理,确保清洗消毒间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三是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中西所已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三、郑州市中原区军安餐饮店使用的“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军安餐饮店使用的餐盘,根据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军安餐饮店食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军安餐饮店使用的餐盘使用前未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军安餐饮店食堂在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对园内餐饮具进行全面消毒,同时专门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规范员工学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对培训内容进行考核,结合本案事实,建议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为有效防控使用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局督促该经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全面履行清洗消毒职责,不许只简单清洗省略消毒环节。二、加强日常培训,对员工做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的培训,着重强调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不能麻痹大意。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0日对该经营店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店已整改到位。
四、河南老张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餐具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9日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河南老张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10月31日由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F2023101922200)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西所执法人员依法于我单位于11月1日依法向河南老张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o:XBJ23410102463549562)检验报告(№: F2023101922200)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该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1月1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海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河南老张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监管部门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五、郑州市中原区郑州市中原区联家便利店经营的“大葱”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联家便利店经营的“大葱”,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联家便利店送达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A2230419292104033c)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2163739642)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2163739642 1份;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中原区联家便利店采购上述批次大葱共10kg,进货价2.2元/kg,销售价3.16元/kg,其中2kg被抽检公司用作抽检,他们付了6.32元,其他全部销售完毕没有结余,二者销售金额共计31.6元。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一)(二)项,结合本案事实,对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联家便利店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31.6元;
2、并处2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2031.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所执法人员及时对郑州市中原区联家便利店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同类不合格产品的采购,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记录进货台账。
六、郑州市中原区吕海涛便利超市经销的“芹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吕海涛便利超市经销的“芹菜”(购进日期:2023-8-16,经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芹菜”是2023年8月16日早上,从郑州顺扬农副产品批发中心的一个散户手里购买的,共计1件13斤,1件进价19.5元,每斤进货价1.5元,售价每斤1.9元,当天销售完毕,共计销售24.63元。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8月24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至9月13日共召回0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和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我局对郑州市中原区吕海涛便利超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63元;
2、罚款2024.63元。
以上两项合计2024.63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吕海涛便利超市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七、郑州市中原区豫和馍菜汤饭店使用的“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豫和馍菜汤饭店使用的餐盘,根据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豫和馍菜汤饭店食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豫和馍菜汤饭店使用的餐盘使用前未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豫和馍菜汤饭店食堂在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对园内餐饮具进行全面消毒,同时专门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规范员工学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对培训内容进行考核,结合本案事实,建议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为有效防控使用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局督促该经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全面履行清洗消毒职责,不许只简单清洗省略消毒环节。二、加强日常培训,对员工做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的培训,着重强调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不能麻痹大意。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0日对该经营店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店已整改到位。
八、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陇海店生姜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6日,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陇海店正在经营的生姜进行了抽检。2023年9月6日,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A2230419292101002C 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涉案食品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3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2163739335)和检验报告(№:A2230419292101002C),对其经营抽检不合格生姜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对经营的生姜(同一批次)立即停止经营并进行召回。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
经调查核实,因种植环节农残超标,导致噻虫胺项目检测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我局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2023年11月7日调查终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将其违法行为确定为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后分析应该是种植环节的问题。接到我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召回。我单位依法于2023年11月21日进行结案。
九、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颍河路店生姜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6日,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颍河路店正在经营的生姜进行了抽检。2023年9月6日,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A2230419292101004C 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涉案食品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8月12日,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颍河路店正在经营的生姜进行了抽检。2023年9月9日,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JCJC-SC2023080013002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涉案食品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3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2163739342)和检验报告(№:A2230419292101004C),对其经营抽检不合格生姜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对经营的生姜(同一批次)立即停止经营并进行召回。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
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5538601)和检验报告(№:JCJC-SC20230800130020),对其经营抽检不合格生姜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对经营的生姜(同一批次)立即停止经营并进行召回。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
经调查核实,因种植环节农残超标,导致噻虫胺项目检测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我局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2023年11月7日调查终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将其违法行为确定为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后分析应该是种植环节的问题。接到我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召回。我单位依法于2023年11月21日进行结案。
十、郑州市中原区鸿鑫源饺子城经营的“油炸花生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鸿鑫源饺子城经营的“油炸花生米”(制作日期:2021年9月14日)经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测结果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要求,判定该样品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鸿鑫源饺子城送达检验报告(编号:FJD202302651814),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中原区鸿鑫源饺子城制作上述批次“油炸花生米”货值金额3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单位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油炸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同时参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通则》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办案机构的调查,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当事人应受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5元;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03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鸿鑫源饺子城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十一、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湖光苑店经营的“辣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湖光苑店经营的“辣椒”(采购日期:2023年8月20日)经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测结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该样品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湖光苑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FJD202303510043),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湖光苑店共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辣椒”5公斤,货值金额43.6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单位经营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采购被抽检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辣椒)查验并留存了供货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自产自销证、供货证明和快速检验结果报告单,留存有进货票据凭证,建立有进货记录台账。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次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湖光苑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十二、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西环三分店经营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西环三分店经营的“姜”(采购日期:2023年8月24日)经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测结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该样品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西环三分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FJD202303510092),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西环三分店购进上述批次“姜”5公斤,货值金额95.9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单位经营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采购被抽检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姜)查验并留存了供货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自产自销证、供货证明和快速检验结果报告单,留存有进货票据凭证,建立有进货记录台账。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次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西环三分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十三、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林湖美景店经营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林湖美景店经营的“姜”(采购日期:2023年8月24日)经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测结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该样品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林湖美景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FJD202303510078),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林湖美景店购进上述批次“姜”5公斤,货值金额95.9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单位经营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采购被抽检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姜)查验并留存了供货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自产自销证、供货证明和快速检验结果报告单,留存有进货票据凭证,建立有进货记录台账。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次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林湖美景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十四、关于郑州市中原区都市幼儿园食堂餐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都市幼儿园食堂碗经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场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桐柏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园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现场检查,该食堂持有办园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悬挂在显著位置上,现场检查餐具使用消毒柜消毒,保存有消毒记录。后我们有对该食堂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园更换了新的消毒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发现该园消毒柜存在隐患,年限过长、消毒灯管损坏,导致消毒不彻底。找到隐患后郑州市中原区都市幼儿园及时采购了新的消毒柜,并进行了检查验收,现已正常投入使用。
十五、关于河南喜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正商明钻分公司餐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喜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正商明钻分公司碗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场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桐柏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 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园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现场检查,该分公司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并悬挂在显著位置上,现场检查餐具使用消毒柜消毒,保存 有消毒记录。后我们有对该食堂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 园更换了新的消毒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发现该园消毒柜存在隐患,年限过长、碗在消毒柜中摆放过于密集,导致消毒不彻底。找到隐患后河南喜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正商明钻分公司及时采购了新的消毒柜,并进行了检查验收,现已正常投入使用。
十六、郑州市小南国酒店有限公司伊河路分店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3年10月31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小南国酒店有限公司伊河路分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F2023101822115)经抽样检验,自行消毒餐具(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公司送达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2463549434;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3、检验报告(NO:F2023101822115);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正常使用消毒设施,清洗消毒不规范。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2023年11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11月6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同日,我单位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十七、郑州市中原区佰果汇水果店经销的“香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佰果汇水果店经销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8-15,经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抽检的“香蕉”是该店在2023年8月15日早上从中牟万邦农副产品批发中心的一个散户购买的,共计1件9公斤,1件进价50元,每公斤进货价5.55元,售价每公斤7.96元,卖了2天销售完毕,共计销售71.64元。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8月24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至9月7日共召回0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和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我局对郑州市中原区佰果汇水果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1.64元;
2、罚款2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2071.6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佰果汇水果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十八、郑州市中原区金梧桐惠民生鲜超市经销的“长豆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金梧桐惠民生鲜超市经销的“长豆角”(购进日期:2023-8-20,经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抽检的“长豆角”是该店2023年8月20日早上从中牟万邦农副产品配送中心一个散户购买的,共计15公斤,每公斤进货价4元,售价每公斤5.16元,当日销售 8.5公斤,共计销售43.86元,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8月30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至9月13日共召回0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长豆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和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我局对郑州市中原区金梧桐惠民生鲜超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3.86元;
2、罚款2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2043.8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金梧桐惠民生鲜超市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十九、郑州市中原区鑫溢香园瓦罐饭店使用的“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鑫溢香园瓦罐饭店使用的餐盘,根据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鑫溢香园瓦罐饭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鑫溢香园瓦罐饭店使用的餐盘使用前未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鑫溢香园瓦罐饭店在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对店内餐饮具进行全面消毒,同时专门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规范员工学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对培训内容进行考核,结合本案事实,建议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为有效防控使用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局督促该经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全面履行清洗消毒职责,不许只简单清洗省略消毒环节。二、加强日常培训,对员工做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的培训,着重强调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不能麻痹大意。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07日对该经营店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店已整改到位。
二十、郑州市中原区稻田蛙火锅餐饮店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09月06日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市中原区稻田蛙火锅餐饮店使用的餐(饮)具:自行消毒餐具,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于2023年09月21日送至我局,检测结果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FJD202302651586。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09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因洗消不规范导致在餐具(自行消毒餐具)上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要求,严格规范实施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具体要求;二是对清洗消毒间进行彻底卫生整理,确保清洗消毒间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三是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中西所已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二十一、郑州市好享来餐饮有限公司中原路分公司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09月12日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好享来餐饮有限公司中原路分公司使用的餐(饮)具:自行消毒餐具,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于2023年09月28日送至我局,检测结果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FJD202302651738。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09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因洗消不规范导致在餐具(自行消毒餐具)上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要求,严格规范实施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具体要求;二是对清洗消毒间进行彻底卫生整理,确保清洗消毒间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三是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中西所已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二十二、郑州市中原区虎大炒鸡店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09月14日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市中原区虎大炒鸡店使用的餐(饮)具:自行消毒餐具,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于2023年09月28日送至我局,检测结果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FJD202302651824。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09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因洗消不规范导致在餐具(自行消毒餐具)上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要求,严格规范实施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具体要求;二是对清洗消毒间进行彻底卫生整理,确保清洗消毒间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三是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中西所已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二十三、郑州中翔超市有限公司经销的“香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中翔超市有限公司经销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8-15),经河南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香蕉”共计7件,每件大概毛重20公斤,每件进货价48元,进货价共计336元,售价每公斤7.96元,8月16日销售完毕,共计销售了大概50.33公斤,销售金额大概是400.6元。8月24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至9月4日共召回0。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我局对郑州市中原区高琳百货商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中翔超市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分析原因是因为销售“香蕉”流通环节本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流入市场销售。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