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阿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陇海西路分公司采购的“花生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日,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京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FJD202302652167】,经抽样检验认定河南阿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陇海西路分公司所采购使用的“花生米”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标准指标≤20,实测值35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阿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陇海西路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这批不合格“花生米”是从郑州金丰两岸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了16.2斤,单价8.25元,共计133.65元,抽检公司抽走2.03kg,销售价格为24元/kg,销售额为48.72元。剩余的花生米该店都当员工餐让员工食用了。以上不合格花生米目前都无剩余。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够提供供货商信息及交易凭证,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部分第(3)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8.72元,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局督促该经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是进货时查看“供货商”资质,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销售单据,当批次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材料;二是详细记录购进产品的相关信息,做好台账记录。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9日对该经营店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店已整改到位。
二、郑州市中原区诚信水店经营的农工厂饮用天然水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30日,我局收到河南恒晟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J63223SPJ0878),该报告显示: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品名称:农工厂饮用天然水;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3-10-10;被抽样单位:郑州市中原区诚信水店;抽样日期:2023-10-14;标称生产者名称:河南农工厂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标准指标:n=5,c=0,m=0;实测值0,0,0,0,15;单项判定:不合格。2023年11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开展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及后处理工作。截至2023年12月9日该店完成整改。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开展了核查处置,经核查,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规定,构成了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依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罚款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抽检的农工厂饮用天然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可能是在当事人存放过程中,不慎从码垛四层跌落到地面,导致桶盖处松动进入空气造成的。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表示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妥善储存所经营的产品。
三、郑州市中原区单玉红水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果冻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单玉红水果店销售的果冻橙,2023年10月8日经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单玉红水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3日对郑州市中原区单玉红水果店进行现场核查处置,经调查,抽检不合格的果冻橙为该水果店从他处购进购进,有进货记录,无进货票据。执法人员给予该店“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260元,罚款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单玉红水果店送达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当事人立即完善进货查验制度,10月23日,该水果店已整改完毕。
四、郑州市中原区单玉伟零售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果冻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单玉伟零售店销售的果冻橙,2023年10月8日经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单玉伟零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3日对郑州市中原区单玉伟零售店进行现场核查处置,经调查,抽检不合格的果冻橙为该零售店从他处购进购进,有进货记录,无进货票据。执法人员给予该店“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单玉伟零售店送达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当事人立即完善进货查验制度,12月26日,该零售店已整改完毕。
五、郑州市中原都市幼儿园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1日对郑州市中原区都市幼儿园使用的餐具(碗)进行监督抽检,检测结果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5735451)和《检验报告》(NO:CJSP202306655),同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以上违法行为。2023年11月8日,市局再次对当事人使用的餐具(餐碗)监督抽检,检测结果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 DBJ23410100463947594)和《检验报告》(NO:A7DB08018A7F60B3146)。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的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的规定,给与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对郑州市中原都市幼儿园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发后郑州市中原都市幼儿园立即做出了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2023年12月26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一是严格规范实施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具体要求;二是对清洗消毒间进行彻底卫生整理,确保清洗消毒间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三是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等。同日,我单位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六、郑州市中原区冯艳玲蔬菜店经销的“圆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冯艳玲蔬菜店经销的2023年9月27日批次的圆椒,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原西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2023年09月27日批次不合格产品“圆椒”5公斤,货值金额35元,已销售5公斤,,2023年10月30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至2023年11月30没有召回。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圆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第二项款及《食用农产品的规定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我局对刘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元;2、罚款1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35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原西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冯艳玲蔬菜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七、郑州市中原区韩东方果蔬店经销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韩东方果蔬店经销的食品“韭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9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所提供证据无法确认查明生产企业),经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显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韩东方果蔬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检验报告No:JCJC-SC20231000090128,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中原区韩东方果蔬店于2023年10月19日早上从郑密路农贸市场的一个货车上购进了20斤韭菜,进价为每斤1.5元,售价2.48元一斤,目前已经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韭菜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即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49.6元。2、罚款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韩东方果蔬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进行了涉案食品召回,落实了进货查验制度。
八、华润万家商业科技(陕西)有限公司河南郑州航海西路分公司采购的食品徐香猕猴桃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27日,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华润万家商业科技(陕西)有限公司河南郑州航海西路分公司徐香猕猴桃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10月20日由河南华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30504116103043C)显示,经抽样检验,氯吡脲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西所执法人员依法向华润万家商业科技(陕西)有限公司河南郑州航海西路分公司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NO:A2230504116103043C)、《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410102163742129)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经调查,华润万家商业科技(陕西)有限公司河南郑州航海西路分公司共销售徐香猕猴桃8公斤,货值金额108.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库存0公斤。根据对华润万家商业科技(陕西)有限公司河南郑州航海西路分公司进行的现场检查,发现其采购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一款,已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够提供供货商信息及交易凭证,积极召回整改。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西所执法人员对华润万家商业科技(陕西)有限公司河南郑州航海西路分公司当场给予警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积极配合,按要求整改,严格落实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留存进货票据凭证,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九、郑州市中原区霍俊丽蔬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霍俊丽蔬菜店销售的菜豆,2023年10月8日经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霍俊丽蔬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3日对郑州市中原区霍俊丽蔬菜店进行现场核查处置,经调查,抽检不合格的菜豆为该蔬菜店从他处购进购进,无进货记录和进货票据。执法人员给予该店“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罚款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霍俊丽蔬菜店送达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当事人立即完善进货查验制度,12月26日,该蔬菜店已整改完毕。
十、郑州市中原区华联盈创啟福华都便利店采购的食品徐香猕猴桃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28日,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郑州市中原区华联盈创啟福华都便利店芹菜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10月26日由河南华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30504116104013C)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西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华联盈创啟福华都便利店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A2230504116104013C)、《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410102163742307)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经调查,郑州市中原区华联盈创啟福华都便利店共销售芹菜5公斤,货值金额19.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库存0公斤。根据对郑州市中原区华联盈创啟福华都便利店进行的现场检查,发现其采购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一款,已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够提供供货商信息及交易凭证,积极召回整改。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西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华联盈创啟福华都便利店当场给予警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积极配合,按要求整改,严格落实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留存进货票据凭证,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十一、 关于“郑州市中原区霍俊丽蔬菜店”抽检不合格复查验收报告
我单位于2023年10月18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霍俊丽蔬菜店”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检验报告(编号NO:FJD202303510274)。显示“郑州市中原区霍俊丽蔬菜店”经营售卖的“产品名称:菜豆、购进日期:2023.10.07”在2023年10月8日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针对此种情况,我单位于2023年10月23日将不合格报告书(编号:NO:FJD202303510274)送达“郑州市中原区霍俊丽蔬菜店”,并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及后处理工作。
(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霍俊丽蔬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2MA9K4LYM7J,住所: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街道冉屯路朱屯农贸市场01-D12号,经营者:霍俊丽。
(二)不合格产品原因排查情况
当事人未能提供购进涉案菜豆的票据及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三)整改落实情况
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单位对该店进行了“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罚款2000元。该蔬菜店整改完毕后,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6日对该蔬菜店的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店已整改到位,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十二、郑州市中原区康强蔬菜店经营销售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康强蔬菜店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3-09-23,标称购进出处:农业西路机建市场),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 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姜”5公斤,货值金额125元,已销售5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10月25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至10月31日共召回0公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当事人该批次姜已销售完毕,无没收违法所得的标的的事实,我局对郑州市中原区康强蔬菜店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2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康强蔬菜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从该批食品采购处采买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十三、郑州市中原区日日鲜便利店经销的芹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31日,我局收到郑州市中原区日日鲜便利店芹菜抽检不合格报告,报告编号:A2230504116105039C,结论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日向郑州市中原区日日鲜便利店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未提出。
经查,郑州市中原区日日鲜便利店经营面积为100平方米,员工总共为三人,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水果和蔬菜,蔬菜销售占用一排货架,经营规模较小,属于小经营店。根据抽样单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以及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该批次不合格芹菜共购进3公斤,销售价格每公斤9.6元,货值金额共计28.8元,2023年10月7日抽检当天被抽检公司全部购买用于抽检,因此本案违法所得为28.8元。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
按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行为并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属于小食品经营店,且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货值数量、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小,经营者及时公示了不合格食品的信息,目前没有接到群众反映食用该批次不合格芹菜后出现不良反应,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符合以上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经营不合格农产品(芹菜)违法所得人民币28.8元;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28.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要求该店立即对已销售的问题食品进行召回措施,完成整改后,监管部门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期缴纳罚款。
十四、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绿东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示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3年11月2日收到关于2023年10月19日,我局委托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河南容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知味舫第一分公司进行了监督抽检,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F2023101922201)显示,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绿东所执法人员于11月2日依法向河南容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知味舫第一分公司直接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2463549567)。并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现场检查,该公司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并悬挂在显著位置上,在就后厨摆放有消毒柜,对餐具消毒时间短,执法人员查看了消毒记录,未及时登记记录。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河南容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知味舫第一分公司在餐具消毒过程中,消毒时间过短,未及时登记记录,导致餐具消毒不合格,在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绿东村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后,该店立即对其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餐具消毒制度落实,责任到人。监管部门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符合消毒要求。
十五、郑州市中原区舒来喜鱼火锅伊河路店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3年11月2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舒来喜鱼火锅伊河路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F2023101822114)经抽样检验,“杯子”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单位送达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2463549416;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3、检验报告(NO:F2023101822114);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正常使用消毒设施、消毒剂,清洗消毒不规范。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2023年11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12月27日此案调查终结,于2014年1月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中原市监罚决字(2024)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1月5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同日组织复查验收通过。本案于2024年1月10结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发后立即做出了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2024年1月5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同日,我单位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十六、郑州市中原区鲜又美百货超市经销的“葱”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鲜又美百货超市经销的食品“葱”(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8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所提供证据无法确认查明生产企业),经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显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柳湖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鲜又美百货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检验报告No:JCJC-SC20231000090133,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中原区鲜又美百货超市于2023年10月18日早上从高砦农贸市场里的一个摊位上购进了30斤葱,进价为每斤1元,售价1.48元一斤,目前已经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合格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葱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即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44.4元。2、罚款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柳湖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鲜又美百货超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进行了涉案食品召回,落实了进货查验制度。
十七、郑州市中原区小罗蔬菜店经营销售的圆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小罗蔬菜店销售的“圆椒”(购进日期:2023-09-25,标称购进出处:董全领),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 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圆椒”6公斤,货值金额36元,已销售6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10月17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至10月31日共召回0袋。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圆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当事人该批次圆椒已销售完毕,无没收违法所得的标的的事实,无惧对郑州市中原区我局对郑州市中原区小罗蔬菜店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2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小罗蔬菜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从该批食品采购处采买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十八、郑州市中原区杨宾蔬菜店经营的“韭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杨宾蔬菜店经营的“韭菜”,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杨宾蔬菜店送达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0:A2230504116107001C)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2163742759)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2163742759 1份;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中原区杨宾蔬菜店采购上述批次韭菜共11.7kg,进货价4元/kg,销售价5.96元/kg,其中1.29kg被抽检公司用作抽检,抽检公司付了7.69元,其他全部销售完毕没有结余,二者销售金额共计69.73元。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一)(二)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对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杨宾蔬菜店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69.73元;
2、并处2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2069.73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所执法人员及时对郑州市中原区杨宾蔬菜店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同类不合格产品的采购,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记录进货台账。
十九、郑州市中原区云茜生活超市店经营销售的新花生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云茜生活超市店销售的“新花生米”(购进日期:2023-09-20,标称购进出处:郑州市二七区天一粮行),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 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新花生米”25公斤,货值金额175元,已销售25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11月1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至11月30日共召回0公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新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当事人该批次新花生米已销售完毕,无没收违法所得的标的的事实,我局对郑州市中原区云茜生活超市店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2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7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云茜生活超市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从该批食品采购处采买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