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67070/2024-00009
  • 中原区科学技术局
  •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通知
  • 2024-06-13
  • 2024-06-13
中原区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辖区各有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及省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我区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申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中原区行政区域内(注:不含航空区)注册成立一年  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021年认定通过的高企,至2024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要求办理。企业发生更名与重大变化的,必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流程,再提出认定申请。高企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有关规定。

三、申报时间

本年度高企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定期评审、分批推荐上报的方式。全年分三批次集中受理、专家评审。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7月25日中午12:00;

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8月22日下午6:00;

第三批受理截止时间:10月9日下午6:00。

四、工作程序

(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注册登记。企业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网址:http://www.ctp.gov.cn/,简称工信部火炬中心)选择在线服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栏目进行法人注册后申报。

(三)系统提交。企业依照网站指引登录高企认定申报系统后,按要求逐一上传相关申报材料(评审是以系统填报材料为准)。附件材料要清晰可辨,不可漏传、错传等,确认无误后,及时提交到高企认定管理账号下。企业通过申报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和电子版(模板见附件2)递交至中原区科技局

(四)报送材料及要求。

1.纸质材料:

1)企业按照附件1要求及附件2模板,书籍式装订一套正本材料,一式一份。

2)原件核验材料(档案袋装好,附上材料清单,写上企业名称+联系电话)。包括知识产权证书、最近一次年费缴纳收据的原件(只有电子缴费收据的可彩打附上),科技成果转化所使用的检测报告、合同、发票、产学研协议等佐证材料的原件,近三年纳税申报表的原件等资料。另外如果收据或者发票已入账,无法提供原件,需将收据或发票拍照、整理好,备注清楚企业名称,打包发送至中原区科技局工作邮箱。原件核验材料核对后将予以退还。

注意:纸质材料报至中原区科技局(中原区岗坡路5号院三楼307室)。

2.电子版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汇总表》Word文档 (附件3);

2)《中原区高新技术企业审核推荐汇总表》Word文档(附件6);

3)知识产权审核情况表(见附件1的附2)Word版及盖章PDF版文件;

4)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表(见附件1的附5)Word版及盖章PDF版文件;

5)企业申报材料PDF电子版(内存大小不超过300M,命名格式为:企业18位社会信用代码.pdf)。

注意:电子版打包发送至中原区科技局工作邮箱:kejiju812@126.com(邮件主题命名为高企申报+企业全称,附件及文件名请按“附件名称+企业简称”统一命名)。

3. 软件著作权审核:

按照《省通知》工作要求,企业申报高企所使用的软件著作权,需进一步加强审核,要求如下:

1)提供资料。企业提供每项软件著作权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系统设计说明书,需涵盖系统总体结构、系统类图及说明、数据库设计(包含E-R关系图)、原型设计(主要功能点)等。

2)现场演示。企业现场演示或提供不低于20秒的系统操作视频(需包含系统主要功能点,并可实现真实数据交互)和数据库操作视频(需包含表名称、表结构页面,以及数据查询演示)。

3)审核判断。中原区科技局组织对企业提供资料和现场演示情况进行审核,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软件著作权,可以填入知识产权审核表,科技部门盖章确认。不符合审核要求的,不得纳入知识审核表,不得装入企业申报资料。

4)企业提供资料和演示情况、视频以及科技部门审核意见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留存备查。

5)审核推荐。中原区科技局负责受理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附件1)对企业申报材料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核,主要包括:企业是否真实存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支撑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是否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知识产权是否真实有效,支撑主要产品(服务)的软件著作权是否切实发挥支撑作用等。

五、中介机构

申报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凡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的中介机构,均可参与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依法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须向企业提供其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如网站截图)和承诺书(附件17),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https://www.cicpa.org.cn/)查询,税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https://www.chinatax.gov.cn)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s://henan.chinatax.gov.cn)查询。 

六、有关要求

(一)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要求,对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2项高企认定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附件4、5)。申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注:关于告知证明事项承诺书,如果提供了营业执照,专利证书,就不必填写提交承诺书。如果提交承诺书,可以免除提交营业执照和专利证书,但是不能免除专利相关支撑证明材料)

(二)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据实出具审计(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中介机构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其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在认定过程中将不予采信。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若存在严重失误、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取消其参与高企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资格,在国家“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站”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门户网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已认定的高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按程序取消其高企资格,并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相关部门若发现高企在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当地科技部门,由其初步核实后书面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发现问题,提出复核要求。对复核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取消资格,追缴相应税款。

七、联系方式

(一)业务咨询

郑州市科技局:0371-67185359 、0371-67181455

中原区科技局:0371-61313593

(二)材料受理

受理材料地址:中原区科技局(中原区岗坡路5号院3楼307室)

(三)网络系统咨询电话0371-65721369

(四)中原区科技局工作邮箱kejiju812@126.com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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