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C35679/2024-00037
  •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4-06-21
  • 2024-06-21
关于中原区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通告 (第九期)

一、郑州市中原区王闯水果蔬菜店经销的“茄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王闯水果蔬菜经销的“茄子”(进货日期:2024年5月9日)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该样品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王闯水果蔬菜送达检验报告(编号:№RPSP240500378),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核查,郑州市中原区王闯水果蔬菜购进被抽检不合格批次“茄子”货值金额37.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单位采购该批次“茄子”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二款“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三)未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信息或者食品批发信息的;”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给予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行政处罚(中原市监当罚〔2024〕061101号)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下达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中原市监责改三〔2024〕061101号),限当事人于2024年6月1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回访检查,当事人采购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郑州市中原区王闯水果蔬菜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二、郑州幸福港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勺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幸福港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餐具“勺子”(店内自行消毒),2024年2月23日经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幸福港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3日对郑州幸福港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处置,经调查,抽检不合格餐具为该店自行消毒,该店在清消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导致了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合格;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店“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立即停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幸福港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餐具,完善食品安全制度及餐具消毒规范,3月28日,该店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御景苑店经营的“芹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因当事人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御景苑店经营的“芹菜”,经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向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0:RPSP240400532)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RPSP24040053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御景苑店);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DBJ24410100439830122;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御景苑店采购上述批次“芹菜” 共7kg,进货价1.847元/kg,销售价3.16元/kg,其中3.618被抽检公司用作抽检,其他全部销售完毕,二者销售金额共计22.12元。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

  • 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综上,由于当事人已售完该食品,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所执法人员及时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御景苑店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同类不合格产品的采购,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记录进货台账。

主办单位:中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桐柏路200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