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郑州市中原区汇雨溪便利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汇雨溪便利店销售的姜,2024年5月8日经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汇雨溪便利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1日对郑州市中原区汇雨溪便利店进行现场核查处置,经调查,抽检不合格的姜为该便利店从他处购进购进,有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向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没收违法所得129.276元,罚款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汇雨溪便利店送达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当事人立即完善进货查验制度,6月21日,该便利店已整改完毕。
二、郑州市中原区四季常青果行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香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四季常青果行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香蕉)(规格型号:/kg,进货日期:2024-6-06,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根据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RPSP240600316的检验报告显示,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称准:食品中衣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四季常青果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6日早上从中牟万邦批发市场采购了4件香蕉40kg,一件63元,售价7.6元每公斤,共计销售收入304元。该批次香蕉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提供有当天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记录、供货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提供的农残报告等相关证明。本案违法所得304元。
当事人未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是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并且食用农产品的自身特点、流通方式、交易习惯等(如非标生产、快速流通需求。无包装和无标识上市、集贸市场交易等)决定了绝大多数末端销售者,尤其是小微市场主体(小商贩、个人夜间、节假日摆摊贩卖)对所售食用农产品内在质量问题缺乏发现能力,当事人购入涉案香蕉并未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以及实施其他食品安全法所禁止的行为导致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其不具有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动机和故意。应认定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添加含氟虫腈的化学物质的行为。我局目前未收到消费者食用该批次香蕉造成身体严重损害的投诉举报,鉴于涉案的香蕉货值小、数量少、危害轻,系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在店门口贴出召回通知来通知消费者可进行退货退款,系主动改正。执法人员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于处罚。结合本案事实,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局督促该经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是进货时查看“供货商”资质,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销售单据,当批次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材料;二是详细记录购进食品的相关信息,做好进货台账记录。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7月23日对该经营店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店已整改到位。
三、郑州市中原区易购优鲜水果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长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易购优鲜水果超市销售的长豆角,2024年5月8日经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易购优鲜水果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1日对郑州市中原区易购优鲜水果超市进行现场核查处置,经调查,抽检不合格的长豆角为该水果超市从他处购进购进,有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向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没收违法所得89.64元,罚款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易购优鲜水果超市送达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当事人立即完善进货查验制度,6月16日,该水果超市已整改完毕。
四、河南豫锦美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抽检的杯子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4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河南豫锦美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检验报告(编号编号NO:DBJ24410100463837072),显示河南豫锦美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6月18日,经抽检杯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5日将该检验报告(编号:NO:DBJ24410100463837072)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享有复检和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调查,工作人员对餐具的清洗消毒不够重视,冲洗次数不够,导致餐具不符合卫生要求。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规范餐具的清洗消毒操作,并做好记录。并于2024年7月23日向我局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局同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五、郑州市中原区张皮果蔬经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尖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张皮果蔬经营店销售的尖椒,2024年5月8日经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检验结果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张皮果蔬经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7日对郑州市中原区张皮果蔬经营店进行现场核查处置,经调查,抽检不合格的尖椒为该果蔬店从他处购进购进,有进货票据,提供的留存票据与该供货商无法存在关联性,该店未落实进货查验。执法人员向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没收违法所得24.8元,罚款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张皮果蔬经营店送达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当事人立即完善进货查验制度,7月8日,该果蔬店已整改完毕。
六、郑州市中原区芝玉百货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芝玉百货超市销售的菜豆,2024年5月8日经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芝玉百货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1日对郑州市中原区芝玉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核查处置,经调查,抽检不合格的菜豆为该便利店从他处购进购进,有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向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没收违法所得27.2064元,罚款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芝玉百货超市送达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当事人立即完善进货查验制度,6月16日,该零售店已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