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下列公司已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及《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的规定,经筛查,我区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业户)超过180天未投入运力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业户共55户,具体名单见附表1。
现依法对超过180天未投入运力的货运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注销,请各有关运输业主自本通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证件交回我局注销,对逾期未交回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时作废。
特此通告。
附件:超过180天未投入运力的货运企业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