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C35679/2024-00052
  •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
  • 2024-09-05
  • 2024-09-05
关于中原区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通告 (第十二期)

郑州市中原区丰茂鲜生商业零售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1日,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市中原区丰茂鲜生商业零售部正在经营的农产品进行了抽检。2024年8月5日,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芹菜和长豆角部分检验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4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复检和异议须知及检验报告,对其经营抽检不合格芹菜和长豆角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对经营的芹菜和长豆角(同一批次)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召回。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2024年8月23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2日来到柳湖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调查询问,至2024年9月3日调查终结,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2024年7月11日销售的芹菜和长豆角是总部采购人员2024年7月10日从铜陵市益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配送到店芹菜9.28公斤,每公斤3.1元,共计28.77元,售价4.56元 ,当天售完,共计42.31元;配送到店长豆角42.67公斤,每公斤4.4元,共计187.75元,售价5.96 ,当日售完,共计254.31 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将其违法行为确定为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履行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中原区丰茂鲜生商业零售部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后分析应该是种植环节的问题。接到我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召回。我单位依法于2024年9月4日进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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