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原分局
行政执法职责、程序、权限、救济渠道
职责:
(一)承担辖区内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除已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处罚事项)等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承担辖区内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等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不含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事项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三)承担辖区内土地、矿产、测绘等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线索举报受理、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配合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对涉及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落实自然资源综合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教育培训和监督考核工作;配合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和执法行为。
权限:
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等自然资源领域重大违法案件。
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按规定开展执法工作。
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自然资源行政部门申请陈述、申辩,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自然资源行政部门申请听证;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其中对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