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协会管理,保障协会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维持协会履行职能所必须的各种费用来源稳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郑州市中原区调解协会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期交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第三条 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协会会费用于如下范围:
(一)协会办公经费、房租及日常管理;
(二)协会会员、理事工作会议;
(三)组织对行业调查研究及咨询服务活动;
(四)组织对本协会管理及开展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
(五)行业理论研究及业务交流活动;
(六)协会其他活动。
第四条 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500元。有条件的,可以自愿提高交纳标准。
第五条 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元,按照自愿原则交纳。
第六条 会费使用须经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协会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会费使用的控制和管理。
第八条 每年的会费收支情况,须报告理事会讨论审议。
第九条 协会接受上级主管单位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对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协会会费收支情况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十一条 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如需调整,应提出报告,按程序报理事会审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会员大会通过并按规定备案之后生效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中原区调解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