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祖供应链(河南)有限公司因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本局拟作出撤销该公司的设立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规定,现告知中祖供应链(河南)有限公司、与该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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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