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郑州市中原区鲜又美百货超市农产品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1日,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市中原区鲜又美百货超市正在经营的农产品进行了抽检。2024年8月5日,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生姜部分检验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4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复检和异议须知及检验报告,对其经营抽检不合格生姜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对经营的生姜(同一批次)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召回。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2024年8月23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23日来到柳湖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调查询问,至2024年8月23日调查终结,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1日购进15斤生姜进行销售,每斤售价7.98元,共计销售收入119.7元。该批次生姜已销售完毕。
当事人未履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规定的义务。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将其违法行为确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及建议: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小作坊和小经营店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生姜的案件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后分析应该是种植环节的问题。接到我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召回。我单位依法于2024年9月29日进行结案。
二、郑州杜康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筷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9日,我局收到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DBJ24410100463839150),显示郑州杜康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筷子”所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BJ24410100463839150)、《检验报告》(№:DBJ24410100463839150),以上资料均由当事人签收,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郑州杜康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接到餐具不合格报告后,我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检查,立即责令其整改并给予警告,责令其加强清洗消毒环节,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杜康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调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完善落实餐饮具洗净、消毒,保持清洁。监管部门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三、郑州锦艺宴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锦艺宴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7月6日),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报告(编号:DBJ24410100463838445)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单位于2024年8月1日将该不合格报告书送达当事人。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采购使用的姜是2024年7月6日从郑州春天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购进的。该批次姜共购进17斤,单价6.97元/斤,总计118.5元。该批次姜于2024年7月9日使用完,其中抽检公司买走2.1公斤,其余采购的姜主要用于紫苏辣牛蛙、蒜子焖黄鳝、辣椒酱以及店内的员工餐的制作,其他菜品未使用。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7月6日至2024年7月9日菜品销售统计显示,紫苏辣牛蛙售价59元/份,共销售5份,共计295元;蒜子焖黄鳝售价99元/份,共销售2份,共计198元;辣椒酱用于制作的干炸臭豆腐售价33元/份,共销售8份,共计264元。违法所得共计757元,货值金额757元。事人提供了其购进时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相关的票据,但是当时没有索要相关的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整改,并给予警告。当事人已于2024年9月30日整改完毕。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根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噻虫胺的ADI(每日允许摄入量)值为0.1mg/kg·bw。当事人采购使用的姜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噻虫胺项目(标准要求:≤0.2mg/kg),实测值0.68mg/kg,即一个体重为60kg的成人,每日通过饮食摄入该批次不合格姜不超过8.82kg(计算公式:ADI×成人体重/噻虫胺的实测值)时,不产生可检测到的健康危害,即常规食用量不足以“严重危害”,因此该案件不构成刑事案件。鉴于当事人采购、使用抽检不合格的姜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当事人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从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57元;
2、罚款51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锦艺宴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送达了不合格报告等资料,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积极配合,按要求整改,严格落实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留存进货票据凭证,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四、郑州市中原区军辉水果生鲜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军辉水果生鲜超市销售的香蕉,2024年7月11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香蕉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军辉水果生鲜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7日对郑州市中原区军辉水果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核查处置,经调查,抽检不合格的香蕉是从中牟县万邦农贸批发市场购进,没有具体的档口位置,没有留存进货商的信息,且当事人表示进货时不知道所售的香蕉噻虫胺项目不合格,销售后目前没有消费者前来反映食用后身体出现不适等情况。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军辉水果生鲜超市送达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当事人立即完善进货查验制度,棉纺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5日对该水果生鲜超市的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水果生鲜超市已整改完毕。
五、郑州市中原区蔬果篮生活超市店经销的“菜山药”“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蔬果篮生活超市店经销的食品“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4年7月10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销的食品“菜山药”(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4年7月10日),检验结论显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蔬果篮生活超市店送达相应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检验报告No:A2240409029102004C/No: A2240409029102045C,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中原区蔬果篮生活超市店于2024年7月10日从万邦综合市场购进菜山药共10斤,进价每斤3元,售价3.98元/斤,共计销售收入39.8元,目前已经销售完毕。2024年7月10日从万邦综合市场购进姜16斤,进价7.5元/斤,售价8.9元/斤,共计销售收入142.4元,该店未在进货查验记录上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及第一款,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该店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菜山药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蔬果篮生活超市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进行了涉案食品召回,落实了进货查验制度。
六、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花苑分店经销的“铁棍山药”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花苑分店经销的食品“铁棍山药”(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4年7月8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显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花苑分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检验报告No:A2240409029102044C,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花苑分店于2024年7月8日从河南省博爱县留村刘争欢处购进15公斤铁棍山药,进价17.96元/公斤,抽样2.2公斤,售出5.6公斤,其余损耗报废,售价23.6元/公斤,共计销售收入184.08元。目前已经销售完毕。该店未在进货查验记录上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及第一款,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该店经营不合格铁棍山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铁棍山药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花苑分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进行了涉案食品召回,落实了进货查验制度。
七、郑州市中原区凌泊农产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芹、小白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凌泊农产品销售的香芹、小白菜,2024年7月11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香芹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小白菜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凌泊农产品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7日对郑州市中原区凌泊农产品进行现场核查处置,经调查,抽检不合格的香芹、小白菜是从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董韩庄镇韩屋村购进,留存了进货商的信息,及供货商提供的食品快检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表示进货时不知道所售的香芹、小白菜不合格,销售后目前没有消费者前来反映食用后身体出现不适等情况。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凌泊农产品送达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当事人立即整改,进一步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并张贴召回通知。棉纺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5日对该农产品超市的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农产品超市已整改完毕。
八、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玉轩路店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1日,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玉轩路店正在经营的农产品进行了抽检。2024年8月5日和2024年8月7日,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小台农芒果和铁棍山药部分检验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4年8月7日和2024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复检和异议须知及检验报告,对其经营抽检不合格小台农芒果和铁棍山药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对经营的小台农芒果和铁棍山药(同一批次)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召回。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2024年8月23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23日来到柳湖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调查询问,至2024年8月27日调查终结,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1日购进5公斤小台农芒果,进行销售,每公斤售价17.36元,共计销售2.998公斤,收入52.04元,剩余2.002公斤销毁。于2024年7月10日购进5公斤铁棍山药,每公斤售价17.36元每公斤,共计销售4.775公斤,收入82.894元,剩余0.225公斤为损耗。
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销货清单,证明当事人履行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留存票据的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同时履行了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义务。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小台农芒果和铁棍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其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玉轩路店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后分析应该是种植环节的问题。接到我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召回。我单位依法于2024年9月29日进行结案。
九、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颍河路分公司购进的油麦菜抽检检验结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8日,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当事人购进的油麦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7-18、质量等级:/)进行了抽检,2024年8月20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STIBGFC24072435),油麦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7-18、质量等级:/)检验结果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绿东村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2024年7月18日从中牟县吴侠农产品销售商行购进该批油麦菜,当事人共购进10公斤油麦菜店内销售,购进价7.6元/KG。2024年7月18日,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当事人采购的该食用农产品进行了抽检。检验结果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上述购进的10公斤油麦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7-18、质量等级:/) 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时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要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该公司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绿东村所执法人员对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颍河路分公司进行了调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十、郑州市中原区冯冰洋食品销售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甲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冯冰洋食品销售店销售的甲鱼,2024年7月11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铁棍山药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姜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军原百货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7日对郑州市中原区军原百货商行进行现场核查处置,经调查,抽检不合格的铁棍山药、姜为该百货商行从他处购进购进,未留存进货票据。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军原百货商行送达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当事人立即完善进货查验制度,棉纺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5日对该百货商行的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百货商行已整改完毕。
十一、郑州市中原区鸿康水果蔬菜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鸿康水果蔬菜超市销售的香蕉,2024年7月10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鸿康水果蔬菜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7日对郑州市中原区鸿康水果蔬菜超市进行现场核查处置,经调查,抽检不合格的香蕉为该便利店从他处购进购进,未留存进货票据。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鸿康水果蔬菜超市送达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当事人立即完善进货查验制度,棉纺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5日对该水果蔬菜超市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水果蔬菜超市店已整改完毕。
十二、郑州市中原区军原百货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铁棍山药、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军原百货商行销售的铁棍山药、姜,2024年7月11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铁棍山药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姜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军原百货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7日对郑州市中原区军原百货商行进行现场核查处置,经调查,抽检不合格的铁棍山药、姜为该百货商行从他处购进购进,未留存进货票据。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军原百货商行送达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当事人立即完善进货查验制度,棉纺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5日对该百货商行的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百货商行已整改完毕。
十三、郑州市中原区张皮果蔬经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张皮果蔬经营店销售的山药、黄姜,2024年7月10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山药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黄姜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张皮果蔬经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8日对郑州市中原区张皮果蔬经营店进行现场核查处置,经调查,抽检不合格的山药、黄姜为该果蔬经营店从他处购进购进,留存了进货票据。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张皮果蔬经营店送达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当事人立即完善进货查验制度,棉纺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5日对该果蔬经营店的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果蔬经营店已整改完毕。
十四、郑州市中原区青拴生活便利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青拴生活便利店销售的黄豆芽,2024年07月11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青拴生活便利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8月08日对郑州市中原区青拴生活便利店进行现场核查处置,经调查,抽检不合格的黄豆芽为该店在郑州市中原区加法豆制品店购进,生产商为郑州润丰蔬菜有限公司,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商郑州市中原区加法豆制品店及生产商郑州润丰蔬菜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据复印件、支付凭证照片。
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并且食用农产品的自身特点、流通方式、交易习惯等(如非标生产、快速流通需求。无包装和无标识上市、集贸市场交易等)决定了绝大多数末端销售者,尤其是小微市场主体(小商贩、个人夜间、节假日摆摊贩卖)对所售食用农产品内在质量问题缺乏发现能力,当事人购入涉案黄豆芽并未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以及实施其他食品安全法所禁止的行为导致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其不具有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动机和故意。应认定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添加含6-苄基腺嘌呤(6-BA)的化学物质的行为。我局目前未收到消费者食用该批次黄豆芽造成身体严重损害的投诉举报,鉴于涉案的黄豆芽货值小、数量少、危害轻,系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在店门口贴出召回通知来通知消费者可进行退货退款,系主动改正。执法人员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综上,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青拴生活便利店送达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当事人立即完善进货查验制度,10月07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十五、郑州市中原区保卫蔬菜铺经销的“姜”和“紫圆茄”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保卫蔬菜铺经销的“姜”和“紫圆茄”(购进日期:2024年7月09日),经河河南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该样品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蔬菜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核查,郑州市中原区保卫蔬菜铺分别购进被抽检不合格批次“姜”和“紫圆茄”,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姜4公斤、紫圆茄3.7公斤,销售姜4公斤,售价每公斤18元;紫圆茄3.7公斤,售价每公斤4元,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0公斤。8月9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至9月30日共召回0公斤。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我局执法人员给予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下达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中原市监责改三〔2024〕080901号),限当事人于2024年8月2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回访检查,当事人采购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保卫蔬菜铺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十六、郑州市中原区双成零售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双成零售店销售的芹菜,2024年07月12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双成零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8月09日对郑州市中原区双成零售店进行现场核查处置,经调查,2024年07月12日抽检不合格的芹菜由供货商铜陵市益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送货到店,当日购进芹菜5.95kg,单价3.1元/kg,共计18.45元,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当日销货清单,供货商铜陵市益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资质材料、供货商提供的食品快速检测数据单、蔬菜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单等相关证明。
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并且当事人提供了销货清单,供货商资质材料、供货商提供的食品快速检测数据单、蔬菜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单,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并非销售者过错导致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问题,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综上,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双成零售店送达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当事人立即完善进货查验制度,10月08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十七、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冉屯西路店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日,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受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冉屯西路店经营的农产品进行了抽检。2024年7月3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姜噻虫胺、噻虫嗪检验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4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RPSP24070015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对其经营抽检不合格姜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对经营的姜(同一批次)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召回。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2024年8月12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26日、9月26日两次来到桐柏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调查询问,至2024年10月12日调查终结,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2024年7月2日被抽样检验的姜是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礼通一街分公司于2024年6月29日从河南冯氏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购进,并于当日对购买的该批次姜进行了快检,合格后于6月30日进入当事人处上架售卖,共采购5公斤,每公斤13.13 元,共计65.65 元;售价17.96元/公斤,7月3日售完,共计89.8 元。
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蔬菜检验结果查询;配送进货单;销售清单;承诺达标合格证;销货清单;账户明细;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于2024年9月4日通过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向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协查函,9月24日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回复,复函结果为当事人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但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后分析应该是种植环节的问题。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召回。我单位依法于2024年10月22日进行结案。
十八、郑州市中原区静平食用农产品经营店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日抽检食品芹菜(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1日)中噻虫胺残留量实测值0.29mg/kg(标准指标≤0.04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桐柏路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现场检查,该店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许可证》,并悬挂在显著位置上,现场未发现该批次芹菜,2024年8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4年9月13日,郑州市中原区静平食用农产品经营店的经营者王永祥来到桐柏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调查询问,至2023年9月23日调查终结,2024年10月12日结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静平食用农产品经营店在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该店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在门口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严格落实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留存进货票据凭证。
十九、郑州市中原区田园汇果蔬超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5日抽检食品菜薹(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5日)中联苯菊酯残留量实测值0.53mg/kg(标准指标≤0.4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桐柏路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现场检查,该店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许可证》,并悬挂在显著位置上,现场未发现该批次芹菜,2024年8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4年9月2日,郑州市中原区田园汇果蔬超市的经营者郭亚威来到桐柏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调查询问,至2023年9月23日调查终结,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10月12日结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田园汇果蔬超市在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该店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在门口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严格落实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留存进货票据凭证。
二十、郑州市中原区鲜乐惠生鲜超市农产品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5日,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受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市中原区鲜乐惠生鲜超市经营的农产品进行了抽检。2024年9月29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韭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检验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4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RPSP24090034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对其经营抽检不合格韭菜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对经营的韭菜(同一批次)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召回。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2024年10月12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5日、10月23日来到桐柏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调查询问,至2024年10月23日调查终结,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韭菜是其供货商郑州市中原区燕新蔬菜商行2024年9月4日从农户张敏处购进,9月5日销售给当事人,当事人当日进行了上架销售,并于当日销售完毕,此次购进韭菜90斤,每斤0.9元,购进价格共81元。
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开具的菜单,农户身份证复印件;荥阳市广武镇张庄行政村出具的证明;销售清单;配送收货单;交易明细单等相关证明,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31日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但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后分析应该是种植环节的问题。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召回。我单位依法于2024年10月29日进行结案。
二十一、郑州市中原区许福佳便利超市店经销的“芹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许福佳便利超市店经销的“芹菜”(购进日期:2024-8-5,经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抽样检验,销售的“芹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该店共生产/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芹菜”共计33.5斤,每斤进货价3.5元,售价每斤3.98元,卖了1天销售完毕,共计销售133.33元,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9月3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至2024年9月23日共召回0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关于使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我局责令郑州市中原区许福佳便利超市店改正并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许福佳便利超市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