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C35679/2024-00066
  •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抽检,核查处置
  • 2024-10-18
  • 2024-10-18
关于中原区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通告 (第十三期)

一、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林湖美景店经营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林湖美景店经营的“长豆角”和“铁杆山药”(采购日期:2024年7月12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长豆角检测结果噻虫嗪、噻虫胺项目和铁杆山药检测结果咪鲜胺、咪鲜胺锰盐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该样品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林湖美景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2163738261)和检验报告(№:A2240409029104016C)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2163738259)和检验报告(№:A2240409029104014C),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核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林湖美景店分别购进被抽检不合格批次“长豆角”和“铁杆山药”4公斤人和5公斤,货值分别为22.24元和63.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我局执法人员给予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行政处罚(中原市监当罚〔2024〕11号)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下达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中原市监责改三〔2024〕081301号),限当事人于2024年8月19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回访检查,当事人采购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林湖美景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二、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煤机路店”销售的“铁棍山药”收件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煤机路店”销售的“铁棍山药”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该样品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煤机路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A2240409029103043C)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4410102163738248),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核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煤机路店购进被抽检不合格批次“铁棍山药”货值金额61.5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单位采购该批次“铁棍山药”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二款“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三)未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信息或者食品批发信息的;”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给予当事人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煤机路店警告(中原市监当罚〔2024〕16号)的行政处罚,同时下达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中原市监责改三〔2024〕081309号),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回访检查,当事人采购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煤机路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三、郑州市中原区鲜渔厨饭店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5日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郑州市中原区鲜渔厨饭店使用的餐(饮)具:筷子,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于2024年7月26日送至我局,检测结果为阳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万基本酸钠计),大肠菌群两个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 NO:DBJ2441010046383827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核实,因洗消不规范导致在餐具(筷子)上的阳离子合成洗涤剂、大肠菌群两个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五)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郑州市中原区鲜渔厨饭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要求,严格规范实施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具体要求;二是对清洗消毒设施设备进行彻底卫生整理,确保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的卫生干净整洁;三是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中西所已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四、郑州市中原区胖哥生鲜店经销的“甜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胖哥生鲜店经销的2024年8月5日批次的甜椒,经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原西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该店共购进2024年8月5日批次不合格产品“甜椒”5公斤,货值金额50元,已销售完毕,2024年9月3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至2024年9月24日没有消费者来。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甜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第二项款及《食用农产品的规定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二七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原西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胖哥生鲜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五、 郑州市谆琪商贸有限公司农产品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0日,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市谆琪商贸有限公司正在经营的农产品进行了抽检。2024年8月5日、7日,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香芹、生姜、铁棍山药部分检验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4年8月8日、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复检和异议须知及检验报告,对其经营抽检不合格香芹、生姜、铁棍山药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对经营的香芹、生姜、铁棍山药(同一批次)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召回。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2024年8月23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5日来到柳湖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调查询问,至2024年9月10日调查终结,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2024年7月10日销售:1、香芹是该店采购人员2024年7月9日从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城的郑州优农汇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采购的,采购了64公斤,每公斤6 元,共计384元,售价 9.16 元/kg ,次日售完;共计586.24 元;

2、生姜是该店采购人员2024年7月9日从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城的中牟县于刚姜蒜商行采购的,采购了 43.5 公斤,每公斤14.48 元,共计 630 元,售价17.8元/kg ,次日售完,共计774.3 元;

3、铁棍山药是该店采购人员2024年7月7日从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城的郑州宋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采购的,采购了 30 公斤,每公斤 13 元,共计 390 元,售价15.96元/kg ,次日售完,共计478.8 元。

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销货清单、检测报告单、承诺达标证明,证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进货查验、留存相关凭证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台账,未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记录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将其违法行为确定为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三)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谆琪商贸有限公司责令整改,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后分析应该是种植环节的问题。接到我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召回。我单位依法于2024年9月24日进行结案。

 六、郑州市中原区不凡生鲜百货超市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9日,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市中原区不凡生鲜百货超市正在经营的农产品进行了抽检。2024年8月5日,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山药部分检验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4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复检和异议须知及检验报告,对其经营抽检不合格山药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对经营的山药(同一批次)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召回。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2024年8月23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13日来到柳湖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调查询问,至2024年9月18日调查终结,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2024年7月9日销售的山药是2024年6月30日从郑州市二七区张艳丽蔬菜店采购的,共采购10斤,每斤5.5 元,共计55 元;售价9.98元/斤,7月10日售完,共计99.8 元。

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销货清单,证明当事人履行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留存票据的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但未履行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将其违法行为确定为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整改,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后分析应该是种植环节的问题。接到我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召回。我单位依法于2024年10月10日进行结案。

七、 郑州鱼掌柜餐饮有限公司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4年7月29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鱼掌柜餐饮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 DBJ24410100463838364),消毒餐具“碗”经抽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1、检 验 报 告 (№: DBJ24410100463838364),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DBJ24410100463838364),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DBJ24410100463838364),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正常使用消毒设施以及未按照要求进行清洗。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7月2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2024年8月2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单位2024年8月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八、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秦岭路二店农产品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3日,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受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秦岭路二店经营的农产品进行了抽检。2024年7月3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姜噻虫胺、噻虫嗪检验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4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RPSP24070034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对其经营抽检不合格姜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对经营的姜(同一批次)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召回。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2024年8月8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7日、9月3日、26日三次来到桐柏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调查询问,至2024年9月27日调查终结,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2024年7月3日被抽样检验的姜是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礼通一街分公司于2024年7月1日从河南冯氏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购进,并于当日对购买的该批次姜进行了快检,合格后于7月2日进入当事人处上架售卖,共采购5公斤,每公斤13.13 元,共计65.65 元;售价17.96元/公斤,7月9日售完,共计89.8 元。

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蔬菜检验结果查询;配送进货单;销售清单;承诺达标合格证;销货清单;账户明细;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于2024年9月4日通过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向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协查函,9月24日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回复,复函结果为当事人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但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后分析应该是种植环节的问题。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召回。我单位依法于2024年10月12日进行结案。

九、郑州市中原区福元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碗、碟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4日,我局收到郑州市中原区福元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报告,报告编号:DBJ24410100463838072101,当事人经营使用的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5日向郑州市中原区福元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未提出。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该店已做出书面整改报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是该单位餐具消毒不彻底导致。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单位督促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是消毒柜由专人负责,延长消毒柜消毒时间,增加消毒频率,消毒柜碗筷之间不能摆放过于紧密,杜绝出现餐具消毒不彻底的情况再次发生。二是加强经营者和员工食品安全教育,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日对该经营店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店已整改到位。

十、郑州市中原区肖记粗粮小厨饭店使用的碗、碟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4日,我局收到郑州市中原区肖记粗粮小厨饭店使用的碗、碟子抽检不合格报告,报告编号:DBJ24410100463838072,当事人经营使用的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5日向郑州市中原区肖记粗粮小厨饭店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未提出。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该店已做出书面整改报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是该单位餐具消毒不彻底导致。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单位督促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是消毒柜由专人负责,延长消毒柜消毒时间,增加消毒频率,消毒柜碗筷之间不能摆放过于紧密,杜绝出现餐具消毒不彻底的情况再次发生。二是加强经营者和员工食品安全教育,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日对该经营店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店已整改到位。

十一、岗坡市场刘贡献经营的“大葱”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岗坡市场刘贡献经营的“大葱”(采购日期:2024年7月9日) 2024年7月9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该店销售的大葱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岗坡市场刘贡献”送达检验报告(NO:A2240409029101035C),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岗坡市场刘贡献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大葱”30斤,货值金额10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单位采购该批次“大葱”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店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给予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中原市监责改三【2024】080702号)和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原市监【2024】080702),限当事人于2024年8月20日前改正违反行为。2024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回访检查,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岗坡市场刘贡献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十二、郑州市中原区老三水产品店经销的“鲫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老三水产品店经销的“鲫鱼”(购进日期:2024-8-6,经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抽样检验,销售的“鲫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该店共生产/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鲫鱼”共计10公斤,每公斤进货价15元,售价每公斤20元,鲫鱼销售了10公斤,销售额是200元,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9月5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至2024年9月9日共召回0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鲫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关于使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我局责令郑州市中原区老三水产品店改正并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老三水产品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十三、郑州市中原区旨有鱼火锅店使用的“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旨有鱼火锅店使用的“餐具”(勺子),根据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旨有鱼火锅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旨有鱼火锅店使用的“餐具”使用前未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应按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旨有鱼火锅店在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对内餐饮具进行全面消毒,同时专门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规范员工学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对培训内容进行考核,结合本案事实,建议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为有效防控使用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局督促该经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全面履行清洗消毒职责,不许清洗次数不够和消毒时间不够。二、加强日常培训,对员工做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的培训,着重强调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不能麻痹大意。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7日对该经营店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店已整改到位。

十四、郑州市中原区鲜渔厨饭店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5日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郑州市中原区鲜渔厨饭店使用的餐(饮)具:筷子,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于2024年7月26日送至我局,检测结果为阳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万基本酸钠计),大肠菌群两个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 NO:DBJ2441010046383827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核实,因洗消不规范导致在餐具(筷子)上的阳离子合成洗涤剂、大肠菌群两个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五)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郑州市中原区鲜渔厨饭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要求,严格规范实施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具体要求;二是对清洗消毒设施设备进行彻底卫生整理,确保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的卫生干净整洁;三是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中西所已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主办单位:中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桐柏路200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