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C35679/2024-00067
  •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
  • 2024-12-10
  • 2024-12-10
关于中原区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通告 (第十五期)

一、郑州市中原区和禾百货超市经营的“豇豆”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因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和禾百货超市经营的“豇豆”,经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和禾百货超市送达了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0:RPSP240900054)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RPSP24090005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郑州市中原区和禾百货超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DBJ24410100439831447;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中原区和禾百货超市采购上述批次“豇豆” 共15.5kg,销售价5.96元/kg,其中3.7752被抽检公司用作抽检,其他全部销售完毕,二者销售金额共计92.4元。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精神要求,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或者根据常识可以判断,并非销售者过错导致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问题,应当着重调查销售者是否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如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不合格农产品无法追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对当事人,尤其是小微市场主体过错较小或轻微的,一般应依法依规适用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规定,让“无过错不处罚”“轻微免罚”“首违不罚”成为常态,体现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所执法人员及时对郑州市中原区和禾百货超市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同类不合格产品的采购,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记录进货台账。

 二、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绿东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示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4年9月23日收到关于2024年8月28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郑州和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抽检,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DBJ24410100463841160)显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绿东所执法人员于9月23日依法向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DBJ24410100463841160)。并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现场检查,该餐厅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悬挂在显著位置上,在就后厨摆放有消毒柜,对餐具消毒时间短,执法人员查看了消毒记录。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和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餐具消毒过程中,消毒时间过短,导致餐具消毒不合格,在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绿东村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后,该公司立即对其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餐具消毒制度落实,责任到人。监管部门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符合消毒要求。

三、 郑州君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餐厅使用的筷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君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餐厅的筷子河南德标测检技术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君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君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在餐具清洗消毒过程中,配备洗消人员少,清洗消毒时间过程短,洗消不充分,导致清洗消毒餐具抽样检验不合格。

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林山寨所执法人员督促该经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是加强清洗消毒人员力量,增加洗消频次;二是保持清洗后的餐具清洁干净;是将清洗后的餐具存放于消毒柜中按规范要求进行彻底消毒且要对消毒柜进行定期保养。四是增加购置了一台消毒柜放置就餐区。

2024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对该店整改情况开展了复查验收,经核查该店已整改到位。

四、郑州市中原区沐汐便利店经销的“紫茄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沐汐便利店经销的“紫茄子”(购进日期:2024-07-29,经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紫茄子”7.5公斤,货值金额40.2元,已销售7.5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9月4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至9月30日共召回0公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紫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货值小、数量少、危害轻,应系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在店门口贴出召回通知来通知消费者可进行退货退款,应系及时改正)当事人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第三项的不予行政处罚条件,基于该批次紫茄子已销售完毕,无没收违法所得标的的事实,根据我局对郑州市中原区沐汐便利店作出如下免予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沐汐便利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从该批食品采购处采买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五、关于郑州市中原区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乐丁店风险监测核查处置通告(经营环节)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4年11月1日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乐丁店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F2024100721302F)。显示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郑州市中原区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乐丁店购进的梨(购进日期:2024年10月6日)进行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其中咪鲜胺为问题项目。我单位于2024年11月6日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F2024100721302F)和《检验报告》送达郑州市中原区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乐丁店 。截至2024年11月14日该店完成整改,我单位特将核查处置汇报如下:

(二)不合格产品原因排查情况

该店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是当事人总部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了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但没有留存随货票据。

(三)整改落实情况

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单位督促该经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是进货时查看“供货商”资质,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销售单据;二是进货时查看“生产商”资质,留存生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当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三是详细记录购进产品的相关信息。四按规定时间留存记录和凭证。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4日对该经营店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经营店已整改到位。

六、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孙庄店经销的“芹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孙庄店经销的“芹菜”(购进日期:2024-08-06,经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芹菜”5公斤,货值金额17元,已销售5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9月4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至9月30日共召回0公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及该批次芹菜已销售完毕,无没收违法所得的标的的事实,我局对郑州市中原区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孙庄店作出如下免予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孙庄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从该批食品采购处采买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七、郑州市中原区任青选蔬菜铺经销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任青选蔬菜铺经销的“姜”(购进日期:2024-08-08,经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姜”7.5公斤,货值金额135元,已销售7.5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9月9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至9月30日共召回0公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货值小、数量少、危害轻,应系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在店门口贴出召回通知来通知消费者可进行退货退款,应系及时改正)当事人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第三项的不予行政处罚条件,基于该批次姜已销售完毕,无没收违法所得标的的事实,根据我局对郑州市中原区任青选蔬菜铺作出如下免予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任青选蔬菜铺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从该批食品采购处采买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八、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绿东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示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4年11月1日收到关于2024年10月21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营养餐厅进行了监督抽检,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F2024102123555)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绿东所执法人员于11月4日依法向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营养餐厅直接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F2024102123555)。并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现场检查,该餐厅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悬挂在显著位置上,在就后厨摆放有消毒柜,对餐具消毒时间短,执法人员查看了消毒记录。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营养餐厅在餐具消毒过程中,消毒时间过短,未及时登记记录,导致餐具消毒不合格,在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绿东村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后,该餐厅立即对其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餐具消毒制度落实,责任到人。监管部门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符合消毒要求。

九、郑州市中原区晚晴便利店 经销的“芹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晚晴便利店 经销的“芹菜”(购进日期:2024-08-09,经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芹菜”5公斤,货值金额35元,已销售5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9月9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至9月30日共召回0公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货值小、数量少、危害轻,应系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在店门口贴出召回通知来通知消费者可进行退货退款,应系及时改正)当事人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第三项的不予行政处罚条件,基于该批次芹菜已销售完毕,无没收违法所得标的的事实,根据我局对郑州市中原区晚晴便利店 作出如下免予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晚晴便利店 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从该批食品采购处采买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十、郑州市中原区杨灰蔬菜铺经销的“姜 ”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杨灰蔬菜铺经销的“姜 ”(购进日期:2024-08-06,经山东安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姜 ”15公斤,货值金额270元,已销售15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9月6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至9月30日共召回0公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姜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货值小、数量少、危害轻,应系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在店门口贴出召回通知来通知消费者可进行退货退款,应系及时改正)当事人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第三项的不予行政处罚条件,基于该批次姜 已销售完毕,无没收违法所得标的的事实,根据我局对郑州市中原区杨灰蔬菜铺作出如下免予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杨灰蔬菜铺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从该批食品采购处采买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十一、 郑州市中原区优鲜到家便利店经销的“芹菜 ”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优鲜到家便利店经销的“芹菜 ”(购进日期:2024-08-06,经山东安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芹菜 ”5公斤,货值金额25元,已销售5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9月4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至9月30日共召回0公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芹菜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货值小、数量少、危害轻,应系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在店门口贴出召回通知来通知消费者可进行退货退款,应系及时改正)当事人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第三项的不予行政处罚条件,基于该批次芹菜 已销售完毕,无没收违法所得标的的事实,根据我局对郑州市中原区优鲜到家便利店作出如下免予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优鲜到家便利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从该批食品采购处采买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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