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淮河路店经销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4年9月11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淮河路店”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RPSP240801274 )。显示“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淮河路店”经营的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毒死蜱、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2日向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淮河路店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未提出。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姜共购进5公斤,每公斤售价21.96元,货值金额共计109.8元,该批次姜共计销售5公斤,销售金额共计109.8元,违法所得109.8元。当事人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当事人销售的姜从其他地方购进,并非当事人所种植生产,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综上,我局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要求该店立即对已销售的问题食品进行召回措施,完成整改后,监管部门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二、郑州市中原区花千代探十里主题餐饮店筷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30日,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郑州市中原区花千代探十里主题餐饮店进行了监督抽检,2024年9月23日由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DBJ24410100463841352)显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西所执法人员依法于2024年9月25日向郑州市中原区花千代探十里主题餐饮店直接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4410100463841352)、检验报告(№: DBJ24410100463841352),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该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9月25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海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花千代探十里主题餐饮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监管部门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三、郑州市中原区佳旭果蔬超市店经销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4年9月11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佳旭果蔬超市店”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STIBGFC24082066 )。显示“郑州市中原区佳旭果蔬超市店”经营的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2日向郑州市中原区佳旭果蔬超市店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未提出复检。
经查,该店属于小食品经营店,该批次姜共购进5公斤,每公斤售价14元,货值金额共计70元,该批次姜共计销售4.5公斤,销售金额共计63元,违法所得共计63元。当事人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当事人销售的姜从其他地方购进,并非当事人所种植生产,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综上,我局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要求该店立即对已销售的问题食品进行召回措施,完成整改后,监管部门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四、郑州市中原区李成功蔬菜水果店经销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李成功蔬菜水果店经销的“姜”(购进日期:2024-08-03,经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姜”12公斤,货值金额216元,已销售12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9月13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至9月30日共召回0公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货值小、数量少、危害轻,应系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在店门口贴出召回通知来通知消费者可进行退货退款,应系及时改正)当事人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第三项的不予行政处罚条件,基于该批次姜已销售完毕,无没收违法所得标的的事实,根据我局对郑州市中原区李成功蔬菜水果店作出如下免予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李成功蔬菜水果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从该批食品采购处采买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五、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淮河西路分店经营的“凯特芒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因当事人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淮河西路分店经营的“凯特芒果”,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淮河西路分店送达了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0:STIBGFC24102299)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STIBGFC2410229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淮河西路分店);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2465349718;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淮河西路分店采购上述批次“凯特芒果” 共10kg,进货价10.4元/kg,销售价15.95元/kg,其中2.97kg被抽检公司用作抽检,其他全部销售完毕,二者销售金额共计159.5元。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凯特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综上,由于当事人已售完该食品,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所执法人员及时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淮河西路分店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同类不合格产品的采购,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记录进货台账。
六、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孙庄店经销的“芹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孙庄店经销的“芹菜”(购进日期:2024-08-06,经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芹菜”5公斤,货值金额17元,已销售5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9月4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至9月30日共召回0公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及该批次芹菜已销售完毕,无没收违法所得的标的的事实,我局对郑州市中原区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孙庄店作出如下免予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孙庄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从该批食品采购处采买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七、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御景苑店经营的“芹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因当事人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御景苑店经营的“甜椒”,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御景苑店送达了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0:STIBGFC24102150)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STIBGFC2410215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御景苑店);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2465349595;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御景苑店采购上述批次“甜椒” 共3kg,进货价5.98元/kg,销售价8.76元/kg,其中2.23kg被抽检公司用作抽检,其他全部销售完毕,二者销售金额共计26.28元。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综上,由于当事人已售完该食品,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所执法人员及时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御景苑店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同类不合格产品的采购,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记录进货台账。
八、郑州市中原区任青选蔬菜铺经销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任青选蔬菜铺经销的“姜”(购进日期:2024-08-08,经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姜”7.5公斤,货值金额135元,已销售7.5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9月9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至9月30日共召回0公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货值小、数量少、危害轻,应系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在店门口贴出召回通知来通知消费者可进行退货退款,应系及时改正)当事人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第三项的不予行政处罚条件,基于该批次姜已销售完毕,无没收违法所得标的的事实,根据我局对郑州市中原区任青选蔬菜铺作出如下免予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任青选蔬菜铺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从该批食品采购处采买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九、郑州市中原区晚晴便利店 经销的“芹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晚晴便利店 经销的“芹菜”(购进日期:2024-08-09,经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芹菜”5公斤,货值金额35元,已销售5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9月9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至9月30日共召回0公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货值小、数量少、危害轻,应系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在店门口贴出召回通知来通知消费者可进行退货退款,应系及时改正)当事人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第三项的不予行政处罚条件,基于该批次芹菜已销售完毕,无没收违法所得标的的事实,根据我局对郑州市中原区晚晴便利店 作出如下免予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晚晴便利店 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从该批食品采购处采买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十、郑州市中原区伍坪餐饮店使用的“杯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伍坪餐饮店使用的“杯子”(商标:无、规格型号:无、消毒日期:2024年11月07日、质量等级:无)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显示,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伍坪餐饮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检验报告No:F2024110727129,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中原区伍坪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杯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造成该批次杯子不合格是因该店在餐具清洗消毒过程中,清洗消毒时间短,洗消不充分,导致清洗消毒餐具抽样检验不合格。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伍坪餐饮店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和处罚文书等资料后,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整改:1、洗消人员从一名增加到两名,一个人洗完后,交给另一个人再次清洗,然后再放入消毒柜进行消毒。2、重点对餐具清洗消毒相关知识进行学习,进一步丰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3、增加消毒时间,确保每次消毒10分钟以上。
2024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对该店整改情况开展了复查验收,经核查该店已整改到位。
十一、郑州市中原区小罗蔬菜店经销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小罗蔬菜店经销的“姜”(购进日期:2024-08-04,标称供货方:中原区文竹路与化工路交叉口东180米郑州西部农副产品配送中心 诚信鹏飞蔬菜批发)经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姜”4公斤,货值金额80元,已销售4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9月14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至9月30日共召回0公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及该批次生姜已销售完毕,无没收违法所得的标的的事实,我局对郑州市中原区小罗蔬菜店作出如下免予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小罗蔬菜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从该批食品采购处采买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十二、郑州市中原区杨灰蔬菜铺经销的“姜 ”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杨灰蔬菜铺经销的“姜 ”(购进日期:2024-08-06,经山东安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姜 ”15公斤,货值金额270元,已销售15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9月6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至9月30日共召回0公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姜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货值小、数量少、危害轻,应系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在店门口贴出召回通知来通知消费者可进行退货退款,应系及时改正)当事人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第三项的不予行政处罚条件,基于该批次姜已销售完毕,无没收违法所得标的的事实,根据我局对郑州市中原区杨灰蔬菜铺作出如下免予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杨灰蔬菜铺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从该批食品采购处采买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十三、郑州市中原区优鲜到家便利店经销的“芹菜 ”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优鲜到家便利店经销的“芹菜 ”(购进日期:2024-08-06,经山东安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芹菜 ”5公斤,货值金额25元,已销售5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9月4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至9月30日共召回0公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芹菜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货值小、数量少、危害轻,应系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在店门口贴出召回通知来通知消费者可进行退货退款,应系及时改正)当事人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第三项的不予行政处罚条件,基于该批次芹菜 已销售完毕,无没收违法所得标的的事实,根据我局对郑州市中原区优鲜到家便利店作出如下免予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优鲜到家便利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从该批食品采购处采买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十四、郑州市中原区裕丰源滋补烩面馆使用的“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裕丰源滋补烩面馆使用的“碗”(商标:无、规格型号:无、消毒日期:2024年11月07日、质量等级:无)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显示,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裕丰源滋补烩面馆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检验报告No:F202411072712,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中原区裕丰源滋补烩面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造成该批次碗不合格是因该店在餐具清洗消毒过程中,配备人员不足,清洗消毒时间短,洗消不充分,导致清洗消毒餐具抽样检验不合格。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裕丰源滋补烩面馆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和处罚文书等资料后,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整改:1、组织店内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学习,重点对餐具清洗消毒相关知识进行学习。进一步丰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2、为了更好地对餐具清洗消毒,重新调整人员,从原来的一名洗消员增加到两名,一个人洗完后,交给另一个人再次清洗,然后再放入消毒柜进行消毒。3、为减少银餐具清洗消毒带来的问题,已更换使用的洗涤剂品牌,目前使用的为“康小厨”清洗液。
2024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对该店整改情况开展了复查验收,经核查该店已整改到位。
十五、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长椿路二店 经销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长椿路二店 经销的“姜”(购进日期:2024-08-13,标称供货企业名称:中牟县万邦物流园蔬菜区9号楼4号河南冯氏蔬菜配送有限公司)经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姜”5公斤,货值金额137.986元,已销售5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9月13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至9月30日共召回0公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及该批次生姜已销售完毕,无没收违法所得的标的的事实,我局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长椿路二店作出如下免予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长椿路二店 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从该批食品采购处采买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十六、 郑州市中原区郑美食品超市经销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郑美食品超市经销的“姜”(购进日期:2024-08-10,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万邦市场“中牟县吴大伟生姜批发商行”,经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姜”30公斤,货值金额608.7元,已销售30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9月13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至9月30日共召回0袋。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及该批次生姜已销售完毕,无没收违法所得的标的的事实,我局对郑州市中原区郑美食品超市作出如下免予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 郑州市中原区郑美食品超市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从该批食品采购处采买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