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C35679/2024-00075
  •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4-12-23
  • 2024-12-23
关于中原区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通告 (第十八期)

一、郑州市中原区豫辉源百货零售超市经营的“精品铁棍山药”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豫辉源百货零售超市经营的“精品铁棍山药”(购进日期2024年9月15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报告(No:A2240409029108026C)显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4年11月5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单位于11月5日将该不合格报告书送达当事人。经调查查明,抽检的精品铁棍山药是当事人于2024年9月15日从河南省中牟县韩寺镇东营村的吴拴俊处购进,联系方式19396485033,当事人留有进货凭证、吴拴俊身份证复印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我局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义务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郑中市监责改秦〔2024〕11210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原市监当罚〔2024〕112101号)。

当事人共购进抽检不合格的精品铁棍山药共15斤,进价为5元/斤;共售出12.54斤,售价5.99元/斤,损耗和腐败销毁共2.46斤。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主要用途为杀菌剂,当事人不存在违规使用该种农药的情形,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并非当事人主观过错导致。参考《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豫辉源百货零售超市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三、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永庆路店萝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4日,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受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永庆店正在经营的萝卜进行了抽检。2024年10月10日,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RPSP240901486 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涉案食品萝卜路氟氰菊酯和高效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2410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RPSP240901486)和检验报告(№:RPSP240901486),对其经营抽检不合格萝卜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对经营的萝卜(同一批次)立即停止经营并进行召回。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

    经调查核实,因种植环节农残超标,导致路氟氰菊酯和高效路氟氰菊酯项目检测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萝卜,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立案,2024年11月28日调查终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将其违法行为确定为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后分析应该是种植环节的问题。当事人积极整改、召回。我单位依法于2024年12月10日进行结案。

三、郑州市中原区胡记冷鲜肉食品店经营的“大葱”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胡记冷鲜肉食品店经营的“大葱”(购进日期2024年9月25日)经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检测报告(No:RPSP240901579)显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4年10月11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单位于10月11日将该不合格报告书送达当事人。经调查查明,抽检的精品铁棍山药是当事人于2024年9月25日从中原区白庄生活广场购进。,联系方式18595456734 ,当事人未索取进货凭证,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我局对当事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违法行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郑中市监当罚秦〔2024〕102501号)。

当事人共购进15公斤大葱,进价是6元/公斤。该批次大葱店内一共卖出了15公斤,其中抽检公司买走了3.27公斤。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噻虫嗪主要用途为杀菌剂,当事人不存在违规使用该种农药的情形,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并非当事人主观过错导致。参考《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胡记冷鲜肉食品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四、郑州市中原区农夫刘先生百货超市销售的商品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0日,郑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郑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郑州市中原区农夫刘先生百货超市进行了食品安全风险检测,2024年10月17日由郑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DC20240283F)显示,经抽样检验,郑州市中原区农夫刘先生百货超市销售的“鲜切安格斯肥牛”商品检验出:羊源性成分、猪源性成分、鸡源性成分。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西所执法人员依法于2024年10月21日向郑州市中原区农夫刘先生百货超市直接送达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知书(DJC244100461932771ZX)、《检验报告》(№: DC20240283F),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鲜切安格斯肥牛”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10月21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海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农夫刘先生百货超市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监管部门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五、郑州广瑞医院养老院食堂消毒的“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广瑞医院消毒的“碗”(生产商:/、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4年10月19日、保质期:/)在2024年10月19日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海西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场处罚决定书已于2024年11月14日送达当事人(文书编号:中原市监当罚航西[2024]1114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海西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广瑞医院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消毒柜较为陈旧,使用时间较长且有部分生锈的迹象,推测为消毒设备老化以至于消毒温度和时间达不到要求。监管部门已督促当事人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是强化员工培训,对食堂餐饮具的清洗消毒标准操作流程进行再学习、再考核,确保相关人员能够完全掌握正确的方式方法;二是立即更换设施设备,当事人已重新购买一台全新的消毒柜,保证消毒效果;三是落实监督检查责任人,当事人指定专人负责食堂餐饮具使用和消毒工作;四是加强日常卫生管理,组织人员对食堂卫生进行全面打扫,定期开展大扫除。2024年12月6日,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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