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C35679/2024-00076
  •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4-12-31
  • 2024-12-31
关于中原区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通告 (第十九期)

一、郑州市中原区徕徕餐饮管理饭店(个体工商户)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4年12月10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徕徕餐饮管理饭店(个体工商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F2024112930178)经抽样检验,小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1、检 验 报 告 (№: F2024112930178))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2463554574)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F2024112930178)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正常使用消毒设施,清洗消毒不规范。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2024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12月11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单位2024年12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二、郑州市中原区超鸡张大盘鸡店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4年12月10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超鸡张大盘鸡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F2024112930172)经抽样检验,杯子,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1、检 验 报 告 (№: F2024112930172)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2463554543)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F2024112930172)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正常使用消毒设施,清洗消毒不规范。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2024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12月16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单位2024年12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三、郑州市中原区王闯水果蔬菜店经销的“豇豆”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王闯水果蔬菜经销的“豇豆”(进货日期:2024年9月3日)经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该样品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王闯水果蔬菜送达检验报告(编号:№RPSP240900185),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核查,郑州市中原区王闯水果蔬菜购进被抽检不合格批次“豇豆”货值金额5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豇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同时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050元。

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三)未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信息或者食品批发信息的;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郑州市中原区王闯水果蔬菜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三、郑州市中原区李双全川香石锅鱼店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4年12月10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李双全川香石锅鱼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F2024112930171)经抽样检验,勺子,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1、检 验 报 告 (№: F2024112930171))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2463554542)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F2024112930171)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正常使用消毒设施,清洗消毒不规范。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2024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2024年12月18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单位2024年12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四、郑州市中原区闽味轩小吃店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4年12月10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闽味轩小吃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F2024112930169)经抽样检验,盘子,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1、检 验 报 告 (№: F2024112930169))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2463554540)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F2024112930169)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正常使用消毒设施,清洗消毒不规范。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2024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12月11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单位2024年12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五、郑州市中原区细雨餐饮店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4年12月10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细雨餐饮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F2024112930175)经抽样检验,小盆,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1、检 验 报 告 (№: F2024112930175)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2463554547)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F2024112930175)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正常使用消毒设施,清洗消毒不规范。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2024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12月16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单位2024年12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六、郑州市中原区小胡串吧小吃店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4年12月10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小胡串吧小吃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F2024112930168)经抽样检验,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1、检 验 报 告 (№: F2024112930168)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2463554539)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 F2024112930168)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正常使用消毒设施,清洗消毒不规范。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2024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12月13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单位2024年12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七、郑州市中原区小孙信阳炖菜馆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4年12月10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小孙信阳炖菜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F2024112930179)经抽样检验,杯子,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1、检 验 报 告 (№: F2024112930179))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2463554575)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 F2024112930179)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正常使用消毒设施,清洗消毒不规范。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2024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12月16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单位2024年12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八、郑州市中原区徐记叫化鸡饭店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4年12月10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徐记叫化鸡饭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检验报告(编号NO:F2024112930170),小碗,经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1、检 验 报 告 (№: F2024112930170)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2463554541 )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F2024112930170)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正常使用消毒设施。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照《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2024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12月16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单位2024年12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九、郑州市中医院食堂经销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4年10月8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医院食堂”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F2024090818221和№:F2024090818186 )。显示“郑州市中医院食堂”经营的鲈鱼经抽样检验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豆腐经抽样检验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0日向郑州市中医院食堂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未提出。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鲈鱼共购进2.85公斤,每公斤进价23元,货值金额共计101.2元,豆腐共购进5公斤,每公斤进价4.4元,货值金额共计22元,以上鲈鱼和豆腐货值金额共计123.2元。当事人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鲈鱼和豆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之规定。

当事人采购的鲈鱼和豆腐从其他地方购进,鲈鱼中的兽药和豆腐中的食品添加剂并非当事人所添加。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综上,我局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采购的鲈鱼和豆腐从其他地方购进,鲈鱼中的兽药和豆腐中的食品添加剂并非当事人所添加。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不合格原因为鲈鱼养殖过程中添加兽药导致,豆腐生产过程中添加防腐剂所所致。

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再次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医院采购的鲈鱼和豆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均为合格,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单位督促当事人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是加强食品安全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二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材料,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食品进货台账记录,如实记录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共6项内容。           

 

 

 

 

 

主办单位:中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桐柏路200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