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C35679/2025-00006
  •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
  • 2025-01-07
  • 2025-01-07
关于中原区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通告 (第二十期)

一、关于郑州市中原区阿明煲仔饭中原万达店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通告(经营环节)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4年12月10日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阿明煲仔饭中原万达店《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NPC2024CF-1101482。显示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对郑州市中原区阿明煲仔饭中原万达店自消毒餐饮具(碗)进行了抽检,检验结果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针对此种情况,我单位于2024年12月12日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NO.NPC2024CF-1101482送达郑州市中原区阿明煲仔饭中原万达店,现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开展不合格核查处置及后处理工作。截至2024年12月23日该店完成整改,我单位特将核查处置结果汇报如下:

基本情况

名称:郑州市中原区阿明煲仔饭中原万达店;

经营者:赵钟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2MA448LN998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街道中原中路171号9;

(二)不合格餐饮具原因排查情况

当事人经营中使用的餐饮具是在当事人店内进行的自消毒, 每日餐饮具经清洗后进行消毒,因后厨清洗人员使用清洁剂清洗不彻底,造成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碗)经抽检不合格。当事人店内配有《餐饮具使用消毒记录表》,但未严格履行消毒记录制度,《餐饮具使用消毒记录表》上存在记录不规范、不完整等现象。

(三)整改落实情况

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单位督促该经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是购进清洁剂时查看“供货商”资质,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检验报告》及随货票据;二是严格后厨清洁制度,使用的餐饮具要清洗干净,不留残存的清洁剂;三是详细记录每日餐饮具的消毒时间、消毒种类。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3日对该经营店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经营店已整改到位。

 二、关于“郑州市中原区哒福餐饮店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通告(经营环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4年12月10日收到郑州市中原区哒福餐饮店关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NPC2024CF-1101488。显示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对郑州市苗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消毒餐饮具(碗)进行了抽检,检验结果为大肠杆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二)违法查处情况

针对此种情况,我单位于2024年12月12日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NPC2024CF-1101488送达“ 郑州市中原区哒福餐饮店”,并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及后续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因洗消不规范导致在餐具(碗)上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要求,严格规范实施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具体要求;二是对清洗消毒设施进行彻底卫生整理,确保清洗消毒设备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三是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同时,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3日对该经营店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经营店已整改到位。

三、郑州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原区第一分公司经销的“砀山百年老树梨4粒装(单果300g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原区第一分公司经销的“砀山百年老树梨4粒装(单果300g起)”(购进日期:2024年10月11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砀山百年老树梨4粒装(单果300g起)”2.7公斤,货值金额33.8元,已销售2.7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11月13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至12月11日共召回0袋。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砀山百年老树梨4粒装(单果300g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原区第一分公司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四、郑州市中原区经纬水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东江蜜桔(中)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经纬水果店销售的东江蜜桔(中),2024年10月14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经纬水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2日对郑州市中原区经纬水果店进行现场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0日早上从一农产品摊贩处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东江蜜桔10kg,使用现金交易,无进货票据及进货记录,售价13.96元/kg,该批次东江蜜桔已销售完毕,本案违法所得139.6元。

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并且食用农产品的自身特点、流通方式、交易习惯等(如非标生产、快速流通需求。无包装和无标识上市、集贸市场交易等)决定了绝大多数末端销售者,尤其是小微市场主体(小商贩、个人夜间、节假日摆摊贩卖)对所售食用农产品内在质量问题缺乏发现能力,当事人购入涉案东江蜜桔(中)并未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以及实施其他食品安全法所禁止的行为导致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其不具有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动机和故意。应认定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添加含联苯菊酯的化学物质的行为。我局目前未收到消费者食用该批次东江蜜桔(中)造成身体严重损害的投诉举报,鉴于涉案的东江蜜桔(中)货值小、数量少、危害轻,系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在店门口贴出召回通知来通知消费者可进行退货退款,系主动改正。执法人员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当事人未记录完全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综上,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联苯菊酯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东江蜜桔的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经纬水果店送达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当事人立即完善进货查验制度,2024年11月15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五、郑州市中原区李滢珂生鲜便利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砂糖橘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李滢珂生鲜便利店销售的砂糖橘,2024年10月15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联苯菊酯、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李滢珂生鲜便利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4日对郑州市中原区李滢珂生鲜便利店进行现场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5日从管城区十八里河农贸批发市场一摊位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砂糖橘42.3斤,单价6元/斤,共计254元,当事人提供有销货清单及微信转账记录,售价13.96元/kg,售价9.5元/斤,该批次砂糖橘已销售完毕,本案违法所得401.85元。

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并且食用农产品的自身特点、流通方式、交易习惯等(如非标生产、快速流通需求。无包装和无标识上市、集贸市场交易等)决定了绝大多数末端销售者,尤其是小微市场主体(小商贩、个人夜间、节假日摆摊贩卖)对所售食用农产品内在质量问题缺乏发现能力,当事人购入涉案砂糖橘并未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以及实施其他食品安全法所禁止的行为导致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其不具有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动机和故意。应认定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添加含联苯菊酯的化学物质的行为。我局目前未收到消费者食用该批次砂糖橘造成身体严重损害的投诉举报,鉴于涉案的砂糖橘货值小、数量少、危害轻,系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在店门口贴出召回通知来通知消费者可进行退货退款,系主动改正。执法人员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当事人未记录完全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综上,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联苯菊酯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砂糖橘的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李滢珂生鲜便利店送达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当事人立即完善进货查验制度,2024年11月18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六、关于“郑州市苗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通告(经营环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4年12月10日收到郑州市苗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NPC2024CF-1101480。显示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对郑州市苗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消毒餐饮具(碗)进行了抽检,检验结果为大肠杆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二)违法查处情况

针对此种情况,我单位于2024年12月12日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NPC2024CF-1101480 送达“郑州市苗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及后续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因洗消不规范导致在餐具(碗)上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要求,严格规范实施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具体要求;二是对清洗消毒设施进行彻底卫生整理,确保清洗消毒设备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三是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同时,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4日对该经营店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经营店已整改到位。

七、关于郑州市中原区粟禾稻笼蒸米皮店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通告(经营环节)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4年12月10日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粟禾稻笼蒸米皮店《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NPC2024CF-1101487。显示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对郑州市中原区粟禾稻笼蒸米皮店自消毒餐饮具(碗)进行了抽检,检验结果为大肠杆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针对此种情况,我单位于2024年12月13日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NO.NPC2024CF-1101487送达郑州市中原区粟禾稻笼蒸米皮店,现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开展不合格核查处置及后续处理工作。截至2024年12月23日该店完成整改,我单位特将核查处置结果汇报如下:

基本情况

名称:郑州市中原区粟禾稻笼蒸米皮店;

经营者:李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2MA9H3CTW43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71号10号商业用房1-2层111号;

(二)不合格餐饮具原因排查情况

当事人经营中使用的餐饮具是在当事人店内进行的自消毒, 每日餐饮具经清洗后进行消毒,因后厨清洗人员使用清洁剂清洗不彻底,造成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碗)经抽检不合格。当事人店内配有《餐饮具使用消毒记录表》,但未严格履行消毒记录制度,《餐饮具使用消毒记录表》上存在记录不规范、不完整等现象。

(三)整改落实情况

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单位督促该经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是购进清洁剂时查看“供货商”资质,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检验报告》及随货票据;二是严格后厨清洁制度,使用的餐饮具要清洗干净,不留残存的清洁剂;三是详细记录每日餐饮具的消毒时间、消毒种类。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3日对该经营店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经营店已整改到位。

八、关于郑州市中原区东缘王婆大虾店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通告(经营环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4年12月10日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东缘王婆大虾店《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NPC2024CF-1101481。显示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对郑州市中原区东缘王婆大虾店自消毒餐饮具(碗)进行了抽检,检验结果为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针对此种情况,我单位于2024年12月13日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NO.NPC2024CF-1101487送达郑州市中原区东缘王婆大虾店,现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开展不合格核查处置及后处理工作。截至2024年12月23日该店完成整改,我单位特将核查处置结果汇报如下:

基本情况

名称:郑州市中原区东缘王婆大虾店;

经营者:杨春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2MA439H4YL9G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71号9号商业用房1-2层139号;

(二)不合格餐饮具原因排查情况

当事人经营中使用的餐饮具是在当事人店内进行的自消毒, 每日餐饮具经清洗后进行消毒,因后厨清洗人员使用清洁剂清洗不彻底,造成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碗)经抽检不合格。当事人店内配有《餐饮具使用消毒记录表》,但未严格履行消毒记录制度,《餐饮具使用消毒记录表》上存在记录不规范、不完整等现象。

(三)整改落实情况

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单位督促该经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是购进清洁剂时查看“供货商”资质,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检验报告》及随货票据;二是严格后厨清洁制度,使用的餐饮具要清洗干净,不留残存的清洁剂;三是详细记录每日餐饮具的消毒时间、消毒种类。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3日对该经营店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经营店已整改到位。

九、郑州市中原区喔果便利店经销的“海南香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喔果便利店经销的食品“海南香蕉”(商标:无、规格型号:无、购进日期:2024年10月12日、质量等级:无),经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显示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喔果便利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检验报告No:J63224SPJ0296,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中原区喔果便利店于2024年10月11日晚上从郑州市二七区张军超水果商行订购了两件海南香蕉共40斤, 10月12日早上由供货商送到店内,售价3.99元一斤,共计销售收入159.6元,目前已经销售完毕。

该店经营不合格海南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海南香蕉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喔果便利店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进行了涉案食品召回,落实了进货查验制度。

 十、关于“郑州市鑫火香传有限公司”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通告(经营环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4年12月10日收到郑州市郑州市鑫火香传有限公司关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NPC2024CF-1101501。显示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对郑州市苗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消毒餐饮具(碗)进行了抽检,检验结果为大肠杆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二)违法查处情况

针对此种情况,我单位于2024年12月12日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NPC2024CF-1101480 送达“郑州市苗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及后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因洗消不规范导致在餐具(碗)上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要求,严格规范实施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具体要求;二是对清洗消毒设施进行彻底卫生整理,确保清洗消毒设备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三是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同时,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6日对该经营店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经营店已整改到位。

 

 

 

 

主办单位:中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桐柏路200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