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林湖美景店经营的“生姜和铁棍山药”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林湖美景店经营的“生姜”(采购日期:2024年10月7日)经和“铁棍山药”(采购日期:2024年10月3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测结果分别为噻虫胺项目和咪鲜胺和、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该样品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林湖美景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A2240409029105002C和№:A2240409029105011C),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林湖美景店购进上述批次“生姜”5公斤,货值金额27.6元,购进上述批次“铁棍山药”15公斤,货值金额209.4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单位经营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生姜和铁棍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采购被抽检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生姜和铁棍山药)查验并留存了供货者的经营资质、身份证复印件、自产自销证、供货证明和快速检验结果报告单,留存有进货票据凭证,建立有进货记录台账。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次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四张清单”推进包容审慎监督规定的通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17清单销售者经营处罚事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等危害性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政处罚设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五条 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可拣选的果蔬类食用农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萎,以及可拣选的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同时具有下列情形:1、销售者有证据证明不知道该食用农产品为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2、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致命食用农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3、销售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销售、销毁、召回等食用农产品的处置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林湖美景店提供了采购被抽检不合格批次姜供货者的经营资质、产品检验报告,进货票据和进货记录台账。据经营者推测可能为该批次生姜和铁棍山药质量不合格导致。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林湖美景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二、郑州市中原区囤乐百货超市经销的“铁棍山药”、“圆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囤乐百货超市经销的“铁棍山药”(购进日期:2024年10月9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销的“圆椒”(购进日期:2024年10月11日)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铁棍山药”21公斤,货值金额252元,已销售11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圆椒”12公斤,货值金额132元,已销售5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铁棍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囤乐百货超市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三、郑州市鲜采源食品有限公司经销的“铁棍山药”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鲜采源食品有限公司经销的“铁棍山药”(购进日期:2024年10月13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铁棍山药”12公斤,货值金额168元,已销售7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铁棍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鲜采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四、郑州市中原区金阳光生活超市经销的“蜜桔”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金阳光生活超市经销的食品“蜜桔”(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4年10月11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显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莲湖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金阳光生活超市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检验报告No:A2240409029108040C,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中原区金阳光生活超市于2024年10月11日从绿健水果批发商行购进2框蜜桔,每框40斤,共80斤,进价每斤5.5元,售价6.8元一斤,共计销售收入544元,目前已经销售完毕。该店未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及第一款,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该店经营不合格蜜桔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蜜桔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莲湖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金阳光生活超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进行了涉案食品召回,落实了进货查验制度。
五、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花苑分店圆青椒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4年11月4日收到关于“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花苑分店”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检验报告(№:A2240409029108032C)。显示“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花苑分店”销售的“圆青椒”在2024年10月11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针对此种情况,我单位于2024年11月11日将该不合格报告书(№:A2240409029108032C)送达“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花苑分店”,对其经营抽检不合格生姜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对经营的圆青椒(同一批次)立即停止经营并进行召回。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截至2024年11月20日该商店完成整改,同日我单位已复查验收。
经调查核实,因种植环节农残超标,导致噻虫胺项目检测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圆青椒,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2025年1月21日调查终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将其违法行为确定为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后分析应该是种植环节的问题。接到我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召回。我单位依法于2025年1月26日进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