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C35679/2025-00010
  •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5-02-18
  • 2025-02-18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原市监处罚〔2025〕 18 号

法人:郑州尚颂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6WD9J2B,

住所(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杨心平,

身份证件号码:410XXXXXXXXXXXXXXX                                     

2024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函,称当事人(郑州尚颂家具有限公司)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建议立案。

该案件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赵彦强注册成立郑州尚颂家具有限公司,利用公司名义实施虚开发票罪的犯罪行为,虚开郑州尚颂家具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79528613.32元,其中价款金额70379303.90元,税额9149309.42元。2024年4月9日,赵彦强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2023)豫0104刑初99号刑事判决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司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公司基本信息;
  2.转办函,证明案件来源;
  3.刑事判决书(2023)豫0104刑初99号,证明当事人已被逮捕;
  4.检察建议书 郑检建【2024】5号,证明当事人在该建议书统计台账内。

因当事人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月5日通过中原区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中原市监罚告(2024)3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截至2025年2月5日完成送达,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赵彦强注册成立郑州尚颂家具有限公司,利用公司名义实施虚开发票罪的犯罪行为。郑州尚颂家具有限公司沦为赵彦强从事犯罪的工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赵彦强利用公司名义实施虚开发票罪的犯罪行为,当事人沦为赵彦强从事犯罪的工具,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受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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