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郑州尚颂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6WD9J2B,
住所(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杨心平,
身份证件号码:410XXXXXXXXXXXXXXX
2024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函,称当事人(郑州尚颂家具有限公司)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建议立案。
该案件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赵彦强注册成立郑州尚颂家具有限公司,利用公司名义实施虚开发票罪的犯罪行为,虚开郑州尚颂家具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79528613.32元,其中价款金额70379303.90元,税额9149309.42元。2024年4月9日,赵彦强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2023)豫0104刑初99号刑事判决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司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公司基本信息;
2.转办函,证明案件来源;
3.刑事判决书(2023)豫0104刑初99号,证明当事人已被逮捕;
4.检察建议书 郑检建【2024】5号,证明当事人在该建议书统计台账内。
因当事人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月5日通过中原区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中原市监罚告(2024)3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截至2025年2月5日完成送达,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赵彦强注册成立郑州尚颂家具有限公司,利用公司名义实施虚开发票罪的犯罪行为。郑州尚颂家具有限公司沦为赵彦强从事犯罪的工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赵彦强利用公司名义实施虚开发票罪的犯罪行为,当事人沦为赵彦强从事犯罪的工具,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受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