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明:
你因不服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出两个行政复议申请(案号:中政行复办(行复受)字[2025]7号、中政行复办(行复受)字[2025]11号)。2025年3月6日,本机关作出中政复决字〔202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政复决字〔2025〕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均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不予立案决定。
上述法律文书,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请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地址:郑州市桐柏路200号,联系电话:0371-67640181)领取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如对上述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