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郑州水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破产清算案竞争选任专项法律顾问的询价邀请函》的相关要求,管理人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参与本次专项法律顾问选任的申报机构进行了综合评审。经资格审查、方案评估及综合评议,现确定选任结果如下:
一、中标机构
北京观韬(郑州)律师事务所
二、服务内容
中标机构将依据申报材料及工作方案,为本破产清算案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产调查与接管、债权债务处理、诉讼与非诉讼事务代理、合规风险把控等。
三、报酬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结合本项目财产预估价值及破产清算的复杂程度,管理人报酬按以下分段比例收取:
债务人最终清偿财产价值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12%计收;
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10%以下计收;
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8%以下计收;
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6%以下计收;
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3%以下计收;
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1%以下计收;
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0.5%以下计收。
注: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专项法律顾问报酬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下浮10%收取。
其他费用:差旅费、住宿费、档案查询费等第三方费用据实报销,列入破产费用。
四、后续安排
合同签订:中标机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联系,签署《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工作启动:合同签订后,中标机构须立即按方案开展工作,并定期向管理人提交工作进度报告。
五、公示期限
本公告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
管理人将严格监督中标机构履行法律服务职责,确保破产清算程序依法合规推进。
特此公告。
郑州水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日期:2025年06月20日
管理人联系方式:胡婉晴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农业路与冉屯东路交叉口西北角桐柏路街道党群便民服务中心
电话:67543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