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结合中原区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依法审定,现将中原区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1.中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中原区教育局
3.中原区科学技术局
4.中原区民政局
5.中原区司法局
6.中原区财政局
7.中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原分局
9.中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中原区城市管理局
11.中原区农业农村局
12.中原区商务局
13.中原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14.中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5.中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6.中原区应急管理局
17.中原区审计局
18.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9.中原区统计局
20.中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1.中原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2.中原区国家保密局
23.中原区档案局
24.中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5.中原区新闻出版局
26.中原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7.中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重新审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依法确认后向社会公告。
本公告发布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法定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中原政通〔2021〕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