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根据《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运营,逾期未审验超过一百八十日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道路运输证件并依法注销。
现我单位对《道路运输证》年审超期180天的营运车辆予以公告注销(公告期5个工作日)。具体明细附后。
附件:逾期180天以上未年审需注销车辆明细表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