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C35679/2025-00027
  •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
  • 2025-07-01
  • 2025-07-01
关于中原区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通告 (第二十三期)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8日,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5月16日对郑州市中心医院银杏餐厅采购的红薯进行抽检,经检测,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08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依法进行立案。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心医院银杏餐厅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7日对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协作路1号郑州市中心医院银杏餐厅进行现场核查处置,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抽样单编号:J63225SPE0531);检验报告NO:J63225SPE0531)。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岑艳磊现场进行签收。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餐厅四楼,对后厨的进货的食材进行查看,经查,抽检批次的不合格红薯现已消耗完毕,现场后厨存放点的食材并无红薯,对库房进行查看,也并未发现有红薯食材。经查,2025年5月16日抽检公司抽检的红薯是于5月13日购进,共购进54斤,每斤2.5元,共计154元。5月16日抽检完后就加工消耗完,现在已经没有剩余。执法人员对该餐厅下达了询问通知书【中原市监询通建【2025】061701号】及送达回证文书。岑艳磊现场陪同检查并对文书进行签收。执法人员现场取证照片4张。      郑州市中心医院银杏餐厅采购的红薯抽检不合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给予处罚。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台账记录及进货查验记录进行检查,当事人的这批不合格红薯的供应商为河南丘哲商贸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有合作协议。同时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河南丘哲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购进批次的票据、进货台账记录、抽检批次(5月13日)的检测合格报告等材料,当事人完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截止到案件终结未接到该批食品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的投诉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事实,建议给予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采购的红薯为河南丘哲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对于不合格当事人认为是在种植或者流通环节出现问题所致,该店储存条件符合食品经营要求。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局督促该经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是进货时查看“供货商”资质,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销售单据,当批次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材料;二是详细记录购进产品的相关信息,做好台账记录。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07月02日对当事人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餐厅已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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