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C35679/2025-00038
  •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5-07-25
  • 2025-07-25
关于中原区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通告 (第二十四期)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8日,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北恒一联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6月25日对郑州市中原区百年张福记酒楼有限责任公司的即食海蜇进行抽检,经检测,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500,实测值86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依法进行立案。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百年张福记酒楼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执法人员来到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街1号的郑州市中原区百年张福记酒楼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分别为: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148631815);检验报告NO:DBJ25410100148631815。公司负责人李盛强现场进行签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厅进门口左拐角的墙上张贴有公示栏信息,里面公示有该餐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日常检查记录表,人员健康证等公示信息。执法人员来到该餐厅的后厨,对后厨操作间的进货食材进行查看,经查,抽检批次的不合格即食海蜇现已消耗完毕,凉菜间内并未发现有即食海蜇,对该公司的库房进行查看,也并未发现有即食海蜇,经了解,2025年06月25日抽检公司抽检的即食海蜇是于6月23日购进,6月25日抽检完后,后续又加工消耗,现在已经没有剩余。在该餐厅的入口处,该公司已张贴召回公告,对6月25日销售的即食海蜇产品进行召回。执法人员对该餐厅下达了询问通知书(中原市监询通建【2025】070801号)及送达回证文书。李盛强现场陪同检查并对文书进行签收。执法人员现场取证照片7张。经查看该公司的进货查验记录,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是于2025年6月23日购进,共购进该批次产品6箱,一箱5斤,一斤33元,合计990元,同时提供有检验报告。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台账记录及进货查验记录进行检查,该批次不合格即食海蜇是从杭州源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同时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杭州源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购进批次的票据、进货台账记录、该产品的检测合格报告等材料,当事人完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郑州市中原区百年张福记酒楼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的即食海蜇抽检不合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给予处罚。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台账记录及进货查验记录进行检查,当事人完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截止到案件终结未接到该批食品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的投诉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事实,建议给予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采购的即食海蜇为杭州源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对于即食海蜇铝超标的主要原因是在加工过程中浸泡和清洗不彻底,或者脱铝方法不科学。仅用清水漂洗海蜇会导致铝残留量超标。在相同的浸泡时间下,使用食醋和水的混合液进行浸泡,可以明显降低铝的残留量。我局督促该公司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是进货时查看“供货商”资质,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销售单据,当批次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材料;二是详细记录购进产品的相关信息,做好台账记录。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07月21日对当事人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餐厅已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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