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C35679/2025-00040
  •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5-08-15
  • 2025-08-15
关于中原区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通告 (第二十五期)

一、郑州市中原区春焕蔬菜店经销的“大葱”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春焕蔬菜店经销的“大葱”(生产日期2025年5月9日),经中检集团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大葱”15斤,已销售15斤,销售单价2.5元/斤,货值金额共计37元。2025年6月11日该商店发出召回公告。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春焕蔬菜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二、郑州市中原区李滢珂生鲜便利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蜜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李滢珂生鲜便利店销售的蜜薯,2025年06月12日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李滢珂生鲜便利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06月12日对郑州市中原区李滢珂生鲜便利店进行现场核查处置,经调查,2025年05月13日抽检不合格的蜜薯由郑州市中原区李滢珂生鲜便利店于2025年5月11日早上从管城区十八里河农贸批发市场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吴丽娜蔬菜批发商行处购进,当日购进蜜薯6包,1包大概2斤半,大概15斤,共计50元。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当日销货清单、微信转账记录、供货商营业执照、十八里河配送中心农产品准入检测结果公示、自产自销证明和承诺达标合格证。

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并且当事人提供了销货清单、供货商营业执照、供货商提供的食品快速检测数据单、蔬菜产地承诺达标合格证,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并非销售者过错导致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问题,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李滢珂生鲜便利店送达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当事人立即完善进货查验制度,2025年08月08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三、郑州市中原区凌泊农产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心及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凌泊农产品店销售的菜心,2025年06月10日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郑州市中原区凌泊农产品店销售的大葱,2025年06月11日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凌泊农产品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06月12日对郑州市中原区凌泊农产品店进行现场核查处置,经调查,抽检不合格批次菜心及大葱于2025年5月12日从供货商铜陵市益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处购进,当日购进菜心6.11kg,单价3.4元/kg,共计20.77元,购进大葱34.8kg,单价1.88元/kg,共计65.5元。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当日销货清单、供货商营业执照、供货商提供的食品快速检测数据单、蔬菜产地承诺达标合格证。

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并且当事人提供了销货清单、供货商营业执照、供货商提供的食品快速检测数据单、蔬菜产地承诺达标合格证,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并非销售者过错导致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问题,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凌泊农产品店送达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当事人立即完善进货查验制度,2025年08月08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四、郑州市中原区双成零售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双成零售店销售的螺丝椒,2025年06月11日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双成零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06月12日对郑州市中原区双成零售店进行现场核查处置,经调查,2025年05月14日抽检不合格的螺丝椒由供货商铜陵市益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送货到店,当日购进螺丝椒6.36kg,单价4.44元/kg,共计28.24元,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当日销货清单、供货商营业执照、供货商提供的食品快速检测数据单、蔬菜产地承诺达标合格证。

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并且当事人提供了销货清单、供货商营业执照、供货商提供的食品快速检测数据单、蔬菜产地承诺达标合格证,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并非销售者过错导致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问题,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双成零售店送达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当事人立即完善进货查验制度,2025年08月08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五、郑州市中原区新品沐鲜生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新品沐鲜生鲜店销售的芹菜,2025年06月10日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新品沐鲜生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06月12日对郑州市中原区新品沐鲜生鲜店进行现场核查处置,经调查,抽检不合格的芹菜由当事人于2025年05月14日早上从十八里河农贸市场的郑州市管城区刘美兰蔬菜商行购进,当日购进芹菜10kg,单价1.5元/kg,共15元,售价2.4元/kg,目前已经销售完毕。赵秀丽提供微信支付记录、供货方营业执照照片。

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并且食用农产品的自身特点、流通方式、交易习惯等(如非标生产、快速流通需求。无包装和无标识上市、集贸市场交易等)决定了绝大多数末端销售者,尤其是小微市场主体(小商贩、个人夜间、节假日摆摊贩卖)对所售食用农产品内在质量问题缺乏发现能力,当事人购入涉案芹菜并未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以及实施其他食品安全法所禁止的行为导致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其不具有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动机和故意。应认定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添加含噻虫胺的化学物质的行为。我局目前未收到消费者食用该批次芹菜造成身体严重损害的投诉举报,鉴于涉案的芹菜货值小、数量少、危害轻,系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在店门口贴出召回通知来通知消费者可进行退货退款,系主动改正。执法人员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综上,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新品沐鲜生鲜店送达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当事人立即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并张贴召回公告,06月16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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