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C35679/2025-00041
  •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5-08-29
  • 2025-08-29
关于中原区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通告 (第二十六期)

一、关于郑州市中原区赵巍饭店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通告(经营环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5年8月1日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馨悦泽百货店(个体工商户)《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SY20250210924)。显示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郑州市中原区馨悦泽百货店购进的“(团购)精选4斤微带泥老姜约2000g”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铅(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针对此种情况,我单位于2025年8月4日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NO:SY20250210924)送达郑州市中原区馨悦泽百货店,并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及后处理工作。截至2025年8月18日该店完成整改,我单位特将核查处置结果汇报如下:

(二)基本情况

名称:郑州市中原区馨悦泽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朱明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2MAE0LARE0T;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街道淮河西路农贸市场033号

(三)不合格产品原因排查情况

该店当事人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时查看并索要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查看了购进的该批产品供应方提供的《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城检测报告单》,留存有购进的被抽检产品当天的进货票据。

(四)整改落实情况

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单位督促该经营店从以下几方面继续加强管理:一是进货时查看“供货商”资质,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销售单据;二是进货时查看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查看购进的当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或是快检报告;三是进货相关的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8日对该经营店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经营店已落实到位。

 二、郑州市中原区孙振峰蔬菜铺经销的“菠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孙振峰蔬菜铺经销的“菠菜”(购进日期:2025-04-27,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菠菜”5公斤,货值金额25元,已销售5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5月30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至6月30日共召回0公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菠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货值小、数量少、危害轻,应系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在店门口贴出召回通知来通知消费者可进行退货退款,应系及时改正)当事人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第三项的不予行政处罚条件,基于该批次菠菜已销售完毕,无没收违法所得标的的事实,根据我局对郑州市中原区孙振峰蔬菜铺作出如下免予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孙振峰蔬菜铺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从该批食品采购处采买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三、郑州市中原区德云农产品销售超市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3日,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受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市郑州市中原区德云农产品销售超市经营的农产品进行了抽检。2025年6月1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大葱噻虫嗪检验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5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 CCICCJ2505058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对其经营抽检不合格大葱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对经营的大葱(同一批次)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召回。2025年6月17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17日、7月23日两次来到桐柏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调查询问,至2025年7月23日调查终结,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2025年5月13日被抽样检验的大葱是其于2025年5月12日在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城内从铜陵市益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当时,该批次大葱经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城进行了农药残留检测,检测结果合格。购买后又经过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批次大葱的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进行快速检测,检测合格后于5月13日进入当事人处上架售卖。共采购19.01公斤,每公斤1.88 元,共计35.74 元;售价2.76元/公斤,当日售完,因有去叶情况,共计销售17.184公斤,销售金额47.4 元。

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检测报告单、产地证明、食品快速检测数据单、销货清单等相关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于2025年7月11日通过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向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协助调查函,2025年7月21日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回复,复函结果为供货商(铜陵市益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向郑州市中原区德云农产品销售超市销售过涉案产品(大葱),但是向郑州钱大妈农产品有限公司供应过涉案产品(大葱)。

经第二次询问,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其与广州市钱大妈农产品有限公司、郑州钱大妈农产品有限公司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但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以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后分析应该是种植环节的问题。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召回。我单位依法于2025年8月12日进行结案。

四、郑州市中原区歆朵水果店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27日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受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郑州市中原区歆朵水果店销售的脐橙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丙溴磷,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报告编号为NO:CCICCJ2504158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歆朵水果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责令改证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2025年4月13日该店共购进批次不合格产品“脐橙”34.5斤,货值金额250.536元,已销售完。2025年5月29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至2025年6月17日,没有召回所售出的脐橙。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脐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原西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歆朵水果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进一步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五、郑州市中原区果唯一水果超市香蕉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27日对我店的香蕉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显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CCICCJ25041476。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通过正规网络平台订购货物,平台资质齐全,有香蕉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未识别出该批次香蕉为不合格产品。但下一步,当事人表示要加强学习、应当进一步增强进货查验意识,确保购进货物为合格产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要求,严格规范实施法律对于食品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二是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货票据、检验报告等做好整理保存;三是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中西所已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主办单位:中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桐柏路200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