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郑州市中原区和昌湾景幼儿园使用的“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和昌湾景幼儿园使用的“碗”(规格型号:无,消毒日期:2025-9-2),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该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郑州市中原区和昌湾景幼儿园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绿东村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和昌湾景幼儿园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改进餐具清洗消毒工艺,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二、郑州市中原区小牛海鲜商行经营的乌鳢(淡水鱼)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因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小牛海鲜商行经营的“乌鳢(淡水鱼)”,经中检集体中原农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小牛海鲜商行送达了中检集体中原农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0:CCICCJ25071030)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CCICCJ2507103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郑州市中原区小牛海鲜商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40235594;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中原区小牛海鲜商行采购上述批次“乌鳢(淡水鱼)” 10.25kg,进货价24元/kg,销售价28元/kg,其中4.12kg被抽检公司用作抽检,他们付了115.36元,其他全部销售完毕没有结余,二者销售金额共计287元。
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乌鳢(淡水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综上,由于当事人已售完该食品,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所执法人员及时对郑州市中原区小牛海鲜商行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同类不合格产品的采购,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记录进货台账。
三、郑州市中原区小王蔬菜店经营的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因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小王蔬菜店经营的“姜”,经中检集体中原农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小王蔬菜店送达了中检集体中原农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0:CCICCJ25071567)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CCICCJ2507156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郑州市中原区小王蔬菜店);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40235796;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查,郑州市中原区小王蔬菜店采购上述批次“姜” 9kg,销售价16元/kg,其中3.06kg被抽检公司用作抽检,他们付了48.96元,其他全部销售完毕没有结余,二者销售金额共计144元。
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综上,由于当事人已售完该食品,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所执法人员及时对郑州市中原区小王蔬菜店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同类不合格产品的采购,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记录进货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