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郑州市中原区馋味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馋味餐饮店使用的餐具(碗),2025年10月22日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馋味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抽检结果及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7日对郑州市中原区馋味餐饮店进行现场核查处置,经调查,2025年10月16日抽检不合格的餐具(碗)抽检不合格的餐具(碗)由当事人自行在店内清洗并用店内消毒柜消毒。经营者朱龙飞称碗具抽检不合格可能是清洗或消毒不彻底造成的。
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执法人员向郑州市中原区三满餐饮店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三满餐饮店送达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当事人表示会立即整改,并于2025年10月30日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其餐具清洗消毒流程,经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二、郑州市中原区陈东华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陈东华餐饮店使用的餐具(碗),2025年10月22日经中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陈东华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抽检结果及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4日对郑州市中原区陈东华餐饮店进行现场核查处置,经调查,2025年10月16日抽检不合格的餐具(碗),为当事人自行清洗,并用店内消毒柜消毒,陈东华称碗具抽检不合格可能是清洗或消毒不彻底造成的。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执法人员向郑州市中原区三满餐饮店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陈东华餐饮店送达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当事人表示会立即整改,并于2025年10月28日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其餐具清洗消毒流程,经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三、郑州须水邓记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姜经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3日,我局接到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北恒一联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No:DBJ25410100148633554):2025年10月14日,在郑州须水邓记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现场取样、封存及送检的“姜”,检测结果于2025年11月3日送至我局,该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被抽检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063 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查证,当事人2025年10月13日使用的“姜”由河南景田中央厨房有限公司(莲菜网)提供,作为食材使用,河南景田中央厨房有限公司(莲菜网)从位于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城的河南怡禾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2025年10月9日、12日2次共送货4公斤,抽检时共库存3公斤左右,被抽样人员都抽走了,案值40.24元。
噻虫胺项目经抽检不合格,经分析,应该为种植期间未按规定使用农药造成。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单位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四、郑州市中原区昊记餐饮服务店使用的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21日,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郑州市中原区昊记餐饮服务店进行了监督抽检,2025年9月17日由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XBJ25410102463839602)显示,经抽样检验,碗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西所执法人员依法于2025年9月22日向郑州市中原区昊记餐饮服务店直接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 XBJ25410102463839602)、检验报告(№: XBJ25410102463839602),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该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9月22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西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昊记餐饮服务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监管部门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五、河南省吉美隆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龙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吉美隆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龙眼”,经抽样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西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货值小、数量少、危害轻,系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在店门口贴出召回通知来通知消费者可进行退货退款,系及时改正。当事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中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1项“免罚条件:1. 初次违法;2. 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参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精神要求,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或者根据常识可以判断,并非销售者过错导致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问题,应当着重调查销售者是否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如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不合格农产品无法追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让“无过错不处罚”“轻微免罚”“首违不罚”成为常态,体现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当事人符合以上通则的免于行政处罚条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西所执法人员对河南吉美隆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监督抽检报告》等文件后,已立即停止从该批“龙眼”采购处继续采买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六、郑州市中原区留味小吃店“餐具清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孙炎餐饮服务店餐具汤碗抽检,抽检报告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留味小吃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按照相关要求积极整改,对设备进行排查,更换摆放餐具方式,增加餐具间的间隔,保证消毒效果,对店员加强管理,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七、郑州市中原区三满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三满餐饮店使用的餐具(碗),2025年10月22日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三满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抽检结果及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4日对郑州市中原区三满餐饮店进行现场核查处置,经调查,2025年10月17日抽检不合格的餐具(碗)为当事人自行清洗,并用店内消毒柜消毒,段素平称碗具抽检不合格可能是清洗或消毒不彻底造成的。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执法人员向郑州市中原区三满餐饮店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三满餐饮店送达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当事人表示会立即整改,并于2025年10月28日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其餐具清洗消毒流程,经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八、郑州市中原区孙炎餐饮服务店“餐具清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孙炎餐饮服务店餐具汤碗抽检,抽检报告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留味小吃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按照相关要求积极整改,对设备进行排查,更换摆放餐具方式,增加餐具间的间隔,保证消毒效果,对店员加强管理,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九、郑州市中原区香漫餐饮服务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5年10月23日在区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香漫餐饮服务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检验报告(编号NO::SC2025101494)经抽样检验,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莲湖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商家送达1、检 验 报 告 (NO::SC2025101494)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2463741732 )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共两份,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正常使用消毒设施,清洗消毒不规范。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2025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10月25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单位2025年10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十、郑州市中原区煜红喜胡辣汤汇泉西悦城店食堂的“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煜红喜胡辣汤汇泉西悦城店食堂的“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10-17、质量等级:/)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柳湖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煜红喜胡辣汤汇泉西悦城店食堂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检验报告为SC2025101598,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中原区煜红喜胡辣汤汇泉西悦城店食堂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造成该批次碗不合格是因该店在餐具清洗消毒过程中,清洗消毒时间短,洗消不充分,导致清洗消毒餐具抽样检验不合格。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柳湖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煜红喜胡辣汤汇泉西悦城店食堂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和处罚文书等资料后,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整改:1、洗消人员从一名增加到两名,一个人洗完后,交给另一个人再次清洗,然后再放入消毒柜进行消毒。2、重点对餐具清洗消毒相关知识进行学习,进一步丰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3、增加消毒时间,确保每次消毒15分钟以上。
2025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对该店整改情况开展了复查验收,经核查该店已整改到位。
十一、郑州市中原区袁世博便利超市农产品抽检 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8日,河南国德标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受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市中原区袁世博便利超市正在经营的农产品进行了抽检。2025年9月18日,河南国德标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韭菜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5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复检和异议须知及检验报告,对其经营抽检不合格韭菜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对经营的韭菜(同一批次)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召回。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2025年9月18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18日来到柳湖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调查询问,至2025年12月13日调查终结,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2025年8月20日销售的韭菜是2025年8月20日由郑州市二七区侯寨农贸市场某个摊位购进,共采购14斤,抽检用了2.81公斤,除去抽检的,其他全部销售完了。
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销货清单,证明当事人履行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留存票据的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但未履行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将其违法行为确定为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整改,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后分析应该是种植环节的问题。接到我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召回。我单位依法于2025年12月13日进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