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67505/2016-00009
  • 中原区棉纺路街道办事处
  • 规范性文件
  • 2016-03-15
  • 2016-03-15
  • 通告
  • 棉办文〔2016〕6号
关于明确2016棉纺路街道办事处安置房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工作方案

     市区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本辖区安置房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要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完善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深入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学习,强化提高安全员的安全意识,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要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安全教育培训,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改革创新,健全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二、总体目标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生产经营单位“零容忍、全覆盖、无盲区”进行排查,强化主体责任,开展隐患治理,落实职卫监管,完善应急机制。

     三、组织领导

     为开展工地安全生产,特成立棉纺路街道办事处市、区管安置房等工程项目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安监办,由办事处安监办主任康新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55906679,具体负责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四、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工程项目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对市、区直属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也要承担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各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排查辖区各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其依规依法限时整改,并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积极配合,做好承上启下、上传下达的工作;按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罚条例》及有关通知和规定的要求,及时将辖区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上报给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业务上与建设局对接配合,每个项目明确一名科级领导、相应工作人员及社区监管责任人。要利用网格化管理工具,将安置房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分解明确到具体到人员身上,确保每个项目都有具体的责任人员和监督人员,层层将压力和责任传导到每个网格、每个工地,每个现场管理人员,做到管理全覆盖、监管全方位、巡查无盲点,压实责任,全力突破,齐抓共管,确保安置房建设各项目措施落到实处。

     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区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要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要资金的投入,对于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说明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3)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目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体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上述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5)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示。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6)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7)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8)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9)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10)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11)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震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1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13)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4)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经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15)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属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6)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7)施工单位在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8)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其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9)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操练。

  (20)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操练。

  (21)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五、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社区、村要高度重视,成立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时间节点和责任领导,全力推进安置房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圆满完成任务。

   (2)齐抓共管,落实责任

     各建筑工地分包领导、各社区、村,要按照属地管理及责任分包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督促监管安置房工程项目建筑工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棉纺路街道办事处

                   2016年3月15日

 

主办单位:中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桐柏路200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