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解读
发布时间:2016-05-30 发布机构:中原区民政局

问:2003年,民政部出台过《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时隔12年出台新的规范,主要是针对哪些新问题进行了修订?

 

自2003年9月24日《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实施以来,我国婚姻登记工作更加规范,婚姻登记当事人权益得到更好保护。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已不能满足当前婚姻登记工作的实际需要,亟需修订。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主要对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内容、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办理程序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修订的重点包括: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将婚姻家庭辅导和结婚登记颁证工作纳入《规范》;提出了婚姻登记机关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要求;补充完善了补领证件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本地区人民法院的婚姻信息共享工作,为规范婚姻登记进一步提供支撑条件等问题。

 

问:婚姻信息化联网现状,什么时候能实现全面联网?

 

近年来,民政部门不断加大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力度,自2012年6月起已经实现部、省两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已基本实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和在线婚姻登记。为推动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2013年开始,民政部多措并举督促各地抓紧录入婚姻登记历史数据,并开发了历史数据补录系统,供各地免费使用。目前,全国基本完成了现存的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有身份证号的历史数据补录工作,部分地区完成了建国以来现存历史数据的补录工作。为进一步提升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水平,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对实时在线联网登记、历史数据补录、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核证等方面也提出了相关要求。

 

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新增哪些流程?

 

(一)办理离婚登记时,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并按手印。

(二)查验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半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三)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婚姻登记员做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五)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遇有信息不一致情况怎么办?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当事人需要出具什么证明办理再婚?

法院判决离婚当事人应当出具法院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办理再婚手续。

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如果当事人是双户口一个户口已注销、当事人身份证重号,当事人应当出具什么证明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当事人双户口一个户籍已注销,当事人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删除审批表和户口注销证明,才能办理。

当事人身份证重号,当事人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证变更证明,才能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当事人身份证变更需派出所出具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问:新《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实施婚姻登记办理时间有没有什么变化?

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时间调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办理离婚登记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四下午(冬季14:00-17:30;夏季15:00-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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