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第三章补偿 本章内容提要
发布时间:2016-09-19 发布机构:中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本章共十三条,主要对房屋征收补偿原则、补偿内容、补偿方式选择、评估机构选定、评估争议处理、被征收人住房保障、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迂与临时安置费支付、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内容作了规定。

  从两次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看,补偿是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在第一次征求意见过程中,反馈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主张补偿标准应当是房地产市场价格,能够保证被征收入可以在市场上购买到区位、面积、环境等条件相似的住房。二是建议房地产市场评估应当考虑多种因素,如产权性质、装修、停产停业损失、交通成本、物业费、采暖费、停车费等。三是主张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选择确定,评估机构应是独立机构,与当地政府无利害关系,任何人不得干预评估。四是建议明确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五是建议对违法建筑要区分情况,不能“一刀切”。六是建议对旧城区改建中回迁安置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七是主张补偿协议应公布,防止暗箱操作。在第二次征求意见过程中,反馈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建议增加政府补助和奖励的内容,明确被征收入可以选择补偿方式,征收补偿款应当专户存储,评估机构应当由征收方和被征收方协商一致确定。二是提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方式采用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选择或者一方不参与的由另一方选定等,建议不能由市、县级政府规定选定办法。三是要求明确违法建筑的认定程序。四是认为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等不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建议由上级政府制定。

  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经认真研究,对房屋征收补偿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相对于原拆迁条例,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一是明确了征收补偿内容。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入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七条)。二是明确了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确定(第二十三条)。三是要求地方政府加强各项建设活动规划的管理;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先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第二十四条)。四是明确了征收评估争议的处理机制,规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取消另行委托评估的规定(第十九条)。五是对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明确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一条)。六是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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