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第三章补偿 第十九条
发布时间:2016-09-19 发布机构:中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释义】 本条是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原则、评估办法和评估争议解决机制的规定。

  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本条所称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犀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既包括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包括了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确定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可以通过搜集实际成交案例,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后得到。本条例确立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制度,可以使被征收人用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够买到区位、面积、用途、建筑结构等方面相当的房屋,这是本条例确定的一项新制度,是针对被征收人的保护性条款。

  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在其资质资格经有关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未经核准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目前,全国共有房地产估价机构5000余家,超过4万人取得了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根据2005年原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三级暂定。所有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但资质等级越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所能从事的估价业务范围越大。除了三级暂定资质外,其他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可以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房屋征收评估涉及征收当事人的切身权益,应当尽量选用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资质等级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征收评估。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公布这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但不能限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评估活动。

  三、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可申请复核评估、鉴定

  为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本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先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再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指出评估结果或者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专家委员会要认真进行复核、鉴定,并出具书面复核、鉴定结论。

  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成立由房 地产估价师和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屋征收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

  四、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这是一个授权性条款。2003年12月,原建设部根据原拆迁条例制定并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工作。根据本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了客观公平地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要测算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的,要评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以计算、结清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价等。相关活动在《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有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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