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原区推动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原区科学技术局 中原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24日
中原区推动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集聚优质科技创新资源,推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带动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围绕区域性、行业性技术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薪酬体系绩效化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职能为:
(一)开展技术研发。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主导产业核心技术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
(二)转化科技成果。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完善成果转化机制,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三)集聚高端人才。吸引高端人才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 培养具有世界水平的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
(四)孵化科技企业。以技术成果为纽带,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育成。
第三条 中原区科技局负责制定中原区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科技资源在中原区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充分利用本土科技资源培育新型研发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在中原区兴办新型研发机构。
第四条 中原区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章制度健全,实行自主经营、 独立核算,且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在郑州市中原区,相关指标纳入统计范围。
(二)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企业孵化等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
(三)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已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少于300万元,且不低于年营业收入的20%。
(四)具有一定的研发基础条件,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
(五)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 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5人。
(六)有较好绩效产出,已孵化1家以上(含)实际运营的科技型企业,或上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不低于营业收入的20%。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园区管理以及单纯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不列入新型研发机构名单。
第五条 由市政府签约引进中科院系统直属院所、双一流高校及其他国家级科研院所等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落户中原区的,根据其研发人员规模、主要技术领域及对中原区主导产业的贡献,协议期内中原区可与郑州市按1:1比例给予运行经费支持, 中原区给予的运行经费每年最高1000万元、最多支持5年;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研发平台建设、日常办公运行、投资运营公司等,其中用于投资运营公司的资金不超过20%。提供办公用房、人才公寓等相关支持。对整建制落地中原区的国家级科研院所等特别重大的事项可一事一议。
第六条 围绕中原区主导产业发展需求,签约引进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内知名高校及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等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经区政府同意,可按协议约定支持相应资金,每年、每家新型研发机构最高500万元的标准给予最多5年的补助。
第七条 市政府签约组建落户我区的新型研发机构和区政府签约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注册为企业、事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为事业单位的,中原区可作为举办单位,单位性质为不定规格、不定编制、自收自支,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
第八条 中原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等出资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当年经省、市认定(备案)后,区财政按照省、市补助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九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积极参与绩效评价和动态评估。当年通过市科技局动态评估,并获得奖励资金的新型研发机构,区财政按照市级奖励资金50%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可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比例不低于80%;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在中原区已备案的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的,应在30日内向中原区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书面报告,由中原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二条 在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建设过程中,凡决策和实施过程合规,勤勉尽责、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因项目资助失败或未达到预期建设目标追究决策、管理责任。对潜心研究、扎根创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充分信任,建设发展过程中确因不可预知风险造成的探索性失误或失败,未达预期发展效果的,予以宽容和责任免除。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据实提供相关材料。对虚报信息、弄虚作假的,报郑州市科技局取消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同时抄送中原区财政部门,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财政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对本办法实施前引进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财政支持资金额度依据共建协议及相关会议纪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