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中原区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十一条措施>等3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16 发布机构:中原区人民政府

根据《郑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文件要求,我区制定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原区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十一条措施>等3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现就《通知》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22年2月、2022年6月,我区先后出台了《中原区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十一条措施》(中原政办〔2022〕1号)《中原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方案》(中原政办〔2022〕10号)和《中原区落实稳经济促增长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中原政〔2022〕2号)3个规范性政策文件。以上文件自印发日起开始实施,实施时间均为2022年年底,目前时效性已过,文件内容不再适用。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郑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由区发改委牵头拟定《关于废止<中原区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十一条措施>等3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并组织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全面分析、系统论证综合评估无风险,经研究确定,废止以上3个规范性文件。

二、废止标准

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或宣布失效坚持“合政”“合法”“合公”“合德”等标准。具体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与上位法或者上级政策相抵触,制定依据已废止或者宣布失效,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涵盖或者已被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或者超过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等原因,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三、废止文件清理过程

(一)安排部署。根据《郑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针对目前已不再适用、建议废止的惠企政策文件进行梳理,明确清理范围、清理标准、清理分工、清理步骤及清理要求。

(二)初步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牵头起草部门对实施的区政府政策类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清理并报送拟废止文件制定请示。

(三)集中审查。区司法局对牵头部门报送的拟废止意见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复核,提出修订、废止或失效的审查意见,并与有关部门充分沟通。

(四)征求意见。提请印发《中原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原区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十一条措施>等3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向涉及的6家单位征求意见,均反馈无意见。

(五)合法性审核。区政府办公室法规科对《通知》进行合法性审核,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

(六)审议通过。《通知》经区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清理结果

本次废止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中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谢雪莺

联系方式:0371-67363191

主办单位:中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桐柏路200号 邮编:450007